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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國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國字第37號聲 請 人 魏高明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29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終結,此經本院調取上揭102年度國抗字第29號卷宗核閱屬實。揆之首揭說明,該國家賠償事件之承審法官蕭艿菁、王永春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仍聲請法官迴避,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