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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譚克悌代 理 人 李成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國華等間.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國華等間請求房屋所有權返還登記等事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54號事件審理時,曾向該院聲請訴訟救助,經該院以100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首開規定,效力及於上訴審。聲請人於向本院提起附帶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周玫芳法 官 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