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安丞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聲明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迄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