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9號
10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7至10號、102年度聲字第67至7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伊債務纏身,病痛尚未完全康復,無心工作,且財產已被假扣押,銀行亦無存款,缺乏經濟上信用,即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再字第21、22號裁定駁回在案,則聲請人就該事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