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98號
102年度聲字第399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9號、第7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位於新竹市○○段○○○○號土地、同段665建號房屋及新竹市○○段○○○○○號土地均已被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查封,而不能自由處分,無法借貸款變為現金使用。訴訟及律師費用均須以現金繳交,而聲請人所持有之一張股票,價值僅新臺幣2,070元,也已被相對人假扣押執行,不能交易買賣。又聲請人因遭人毆傷,腳骨折、胸部挫傷、頭部損傷且有糖尿病及腦中風,病痛尚未完全康復,需長期治療並無心力工作,是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法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竹市稅務局102年6月4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新朝診所101年3月29日診斷證明書、新竹國泰綜合醫院93年8月2日、98年10月20至21日、4月16日、5月1日診斷證明書、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93年7月25日急診護理評量表、95年4月24日土地暨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文件以為釋明。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及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認其聲請不合法,分別以102年度聲再字第69號、第70號裁定駁回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本案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