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5號聲 請 人 地球村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怡怡相 對 人 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南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惟再審之訴如經駁回時,即不應准許(最高法院77年度臺聲字第141 號民事裁判亦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前就本院102 年度上易字第121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認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而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以102 年度再易字第118 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有本院102 年度再易字第118 號案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以本案訴訟已提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執止,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