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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7號

102年度聲字第68號102年度聲字第69號102年度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訴訟救助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7、8、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號判例參照)。

又再審程序實質為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既不得聲請再審,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中對於訴訟救助聲請所為裁定,縱令得聲請再審,亦無從使原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程序再開或續行,是關於此部分所為之再審聲請,應非法之所許。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法院裁定許可拍賣抵押物事件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不服抗告,經該院10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經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及訴訟救助,復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嗣並對本院就該事件所為下列各項裁定聲明不服,即:

㈠101年12月27日101年度聲再字第60號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

事件裁定(即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7號),㈡101年12月27日101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再審訴訟救助事

件裁定(即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8號),㈢101年12月28日101年度聲再字267號、268號、269號、270

號、271號拍賣抵押物再審裁定(即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9號) ,㈣101年12月10日101年度聲字第643、644、645、646、647

號裁定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審均提起再審(即本件為102年度聲再字第10號),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

三、惟查,拍賣抵押物非訟事件無再審之適用,已如前述,另聲請人對於拍賣抵押物程序中所為上開訴訟救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前揭說明,既無從使已確定之原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再開或續行,故就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7-10號聲請再審(本院已另為駁回之裁定)所為之訴訟救助亦無准許之必要,其聲請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鍾任賜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