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地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91號裁定,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雖以承辦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91號之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故意偏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有附證明,本件推事等竟濫用心證、舞文弄法等違法事由,聲請法官迴避,惟該事件已於102年1月30日裁定終結,且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明,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二、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王麗莉法 官 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