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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聲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美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權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晏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分配存在事件之訴訟救助抗告事件(即本院102年度抗字第

171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後,已自行繳納本案之裁判費用者,即難認其無支付訴訟費用之資力。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就民國(下同)101年10月8日原法院以101年度訴更㈠字第10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71號訴訟救助抗告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已於102年4月2日就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71號訴訟救助抗告事件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閱明屬實,並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頁),則其既已繳納抗告費,即難認其無支付該抗告事件訴訟費用之資力,按之上開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