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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更(一)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4號上 訴 人 趙粉

趙家陞潘月意趙清榮趙金忠趙林稻趙宏亮趙蓴禎上 列 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被 上訴人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趙彥維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趙家陞負擔三分之一,上訴人趙清榮、趙金忠、趙林稻、趙宏亮、趙蓴禎連帶負擔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趙家陞負擔六分之一,上訴人趙清榮、趙金忠、趙林稻、趙宏亮、趙蓴禎連帶負擔三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