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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更(二)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5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王合和法定代理人 王文雄

王文堅王東賢王定章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王志哲律師陳國雄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參 加 人 王進興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複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參 加 人 陳玉桂

陳鴻亮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複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被上訴人 王飛旺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蘇弘志律師范之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