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15號上 訴 人 謝素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