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215號上 訴 人 謝素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法 官 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