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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89號上 訴 人 蘇青旗被 上 訴人 陳重泰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當事人間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部分是否成立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上字第192號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裁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99年度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及該事件之辦案進行簿可憑(見本院卷第156-161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宗志強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