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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94號上 訴 人 吳榮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6,000股予上訴人; 嗣於101年11月1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3,159,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上訴人變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13,159,284元核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08元, 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6,896元,尚餘10,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