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朱健榮
吳春福林昆旗林明德林金虎林瑞岳秦高智高呈熙張章得張欽尚張耀煌陳天貴陳春安陳春銅陳柔華陳許瑩曾滄浪游漢珪游漢勳黃秋雄黃施綉珠葉啟昭楊水圳張盈泉谷永壽劉巧林東海楊江堡詹藹士郝愛琍潘明哲徐光曦賴昭銑孫芳珠柯風祈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文律師被 上訴人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忠雄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龔新傑律師王師凱律師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會員權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劉坤典法 官 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