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朱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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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新傑律師王師凱律師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會員權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