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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 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42號上 訴 人 黃金滿

李玉青黃俊欽黃俊傑黃秋婷黃金英黃珍章許黃金桂黃金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賴伊信律師被 上訴人 温國臺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林慶苗律師李權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本院於103年1月

8 日就假執行之上訴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