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411號上 訴 人 陳信徹訴訟代理人 謝坤峻律師
廖芳萱律師黃達元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秉靖被 上訴 人 陳信碩
陳林玉里陳壽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法 官 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