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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4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江世昌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陳怡彤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簡泰郎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