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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69號被 上訴人 童秀枝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劉盈秀等間因償還應分擔金額事件,上訴人劉盈秀、劉月裡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擴張聲明(見本院卷第34頁),核本件擴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9,376元 (4,574,376×2-原請求金額3,844,688×2=1,459,3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償還應分擔金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