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69號被 上訴人 童秀枝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劉盈秀等間因償還應分擔金額事件,上訴人劉盈秀、劉月裡提起上訴後,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擴張聲明(見本院卷第34頁),核本件擴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9,376元 (4,574,376×2-原請求金額3,844,688×2=1,459,37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其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