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11號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炎燦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胡大中律師
許正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惠雯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趙彥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固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6 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9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 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