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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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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9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3 年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