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31號上 訴 人 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重圻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被 上訴人 本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瑞竹被 上訴人 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被 上訴人 皇茂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登皇被 上訴人 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上訴人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郭重圻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良文,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判決前之同年5月31日變更為郭重圻,有上訴人103年11月21日提出之富貴重劃區第四屆管理委員會改選會議紀錄1份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程序於送達後當然停止。而郭重圻為上訴人之新法定代理人,於10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上訴暨承受訴訟狀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