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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736號上 訴 人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8日102年度重上字第73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996,99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許翠玲法 官 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