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邱肇斌
杜瑞成黃田遇盧榮振葉啟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鍾永盛律師沈曉玫律師鍾佩潔律師被 上訴 人 李政隆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3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