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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李平義律師羅明通律師再審被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寬(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複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