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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再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38號再 審原告 民生首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朝鍾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盈盈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232,432元,應徵裁判費245,

568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