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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再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44號再審原告 王滋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諶鑽鑫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4,917,467元,應徵裁判費610,944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外,尚餘609,94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