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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再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再字第43號再審原告 王應霖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北醫學大學間確認聘約關係存在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07,8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32,328元,因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