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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勞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志源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複 代理 人 顏邦峻律師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被 上訴 人 李炳志(兼被選定人)

李彥蓁(同上)丁義臺(同上)陳金璇(同上)葉炫青(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陳俊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工福利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件被上訴人部分選定人在言詞辯論前死亡,致有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傅中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案由:給付職工福利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