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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勞上字第 4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勞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志源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複 代理 人 顏邦峻律師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被 上訴 人 李炳志(兼被選定人)

李彥蓁(同上)丁義臺(同上)陳金璇(同上)葉炫青(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陳俊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工福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4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含附表所示其餘一六一位選定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非法人之團體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所示共175人(原判決誤繕附表編號27姓名為傳筵之)於起訴時具狀陳明對上訴人皆有職工福利金債權存在,為共同利益之人,且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規定之非法人團體,因而選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43、132、142、152所示之李炳志、李彥蓁、丁義臺、陳金璇及葉炫青等5人為被選定當事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並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有選定當事人委任名冊可參(見原審1卷11至28頁)。嗣上訴人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友銓福委會)提起上訴後,附表編號165選定人楊萬屏於民國102年9月21日死亡,楊善圍為其繼承人;附表編號35選定人余倖慈於103年7月17日死亡,徐榮華、徐敬翔及徐敬珊為其繼承人等節,業據其等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選定被上訴人續行訴訟乙節,有聲明承受訴訟狀並檢附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選定委任書可參(依序見本院卷400至403、405至406、410至411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選定人尹非凡(原判決附表誤繕為伊非凡)、林進丁、郭錫彬、趙國寶、鄭文益、李水星、林鼎昇、薛士國、郭福城、林武慶、何慶華等11人撤回起訴(即附表編號20、158、8、9、33、21、98、28、126、39、40,撤回狀依序見本院卷159、161、239、241、243、251、253、255、275、277、279頁),復經兩造同意在案(撤回部分業已確定,下不贅述),本件被上訴人(含附表所示其餘161位選定人)共計166位,先予敘明。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與如附表所示選定人共175人原係任職訴外人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銓公司)之勞工,友銓公司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等規定,成立友銓福委會。伊於101年2月間聞悉友銓公司將大量裁員,友銓福委會主任委員即訴外人黃威翌於101年2月29日召開會議,並通過如友銓公司發生大量解雇,影響員工權益情節重大,友銓福委會有權動支職工福利金,特別動支辦法另經討論決議後實施。嗣友銓公司自101年3月起以業務緊縮及經營不善,陸續資遣包含伊在內約180名員工,友銓福委會於101年4月2日召開第10屆第7次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惟主任委員黃威翌經通知卻拒絕出席,改由委員即訴外人呂文楷擔任代理主席,決議通過發給遭資遣員工每人慰問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下稱系爭決議),經主任委員黃威翌蓋章承認後,再送請改制前桃園縣政府(103年12月25日升格為桃園市政府,下稱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依上開標準發放後,所餘職工福利金8,166,119元足供在職31名員工續辦福利事業。詎友銓福委會於101年5月間改選委員,並於同年6月11日召開會議撤銷系爭決議,另決議制定慰問金給付辦法,改成每人慰問金以8萬元為上限,但桃園縣政府不同意予以備查。伊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第2項及系爭決議之法律關係,扣除如附表所示已領取慰問金數額,求為命友銓福委會應給付被上訴人(含附表選定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10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上訴人則以:友銓公司自100年第3季季末至101年第1季營業持續惡化,依勞資協商及相關規定,實施無薪假措施,而友銓福委會部分委員考量與友銓公司同屬友嘉集團之另家公司資遺全部員工,故於101年2月29日定期會議,決議通過如友銓公司發生大量解僱,影響員工權益情節重大,伊有權動支職工福利金,但特別動支辦法另議後實施等情。嗣友銓公司於101年3月完成第1梯次資遺作業,傳言將於同年4月陸續進行第2、3梯次人力裁減,因部分委員認應儘速召開會議,卻未遵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第4項及友銓福委會組織章程第7條之規定,請求主任委員黃威翌召集臨時會議,或由3分之1委員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1人召集,且在未制訂慰問金發放辦法前,呂文楷委員擅自召開系爭會議,通過不論年資一律發給離職員工慰問金12萬元之決議,顯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自屬無效。雖目前並無企業在大量資遣時必須發放職工福利金之規定,然伊基於照顧離職勞工之福祉,於101年6月11日開會撤銷系爭決議,並制定慰問金給付辦法,以101年3月31日尚在職之全體員工為對象,依年資計算每人發放慰問金以8萬元為上限,較符合理公平原則。況部分選定人已依101年6月11日決議,與伊簽立承諾書並領取職工福利金,事後卻以受詐欺或錯誤等由撤銷,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數額甚逾系爭決議之12萬元上限,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依被上訴人以101年5月31日職工福利金總額28,354,389元為基準所計算請求之金額(見原審2卷140至141頁),為其一部勝、敗之判決,即駁回被上訴人請求本金自101年8月14日起至同年10月18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外,其餘為其勝訴之判決(原判決主文漏未諭知駁回此部分之訴,被上訴人亦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下不贅述)。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後,選定人尹非凡、林進丁、郭錫彬、趙國寶、鄭文益、李水星、林鼎昇、薛士國、郭福城、林武慶、何慶華等11人撤回起訴,上訴人更正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被上訴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及系爭決議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含附表所示其餘161位選定人)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職工福利金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又依上開規定所訂定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每3個月應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臨時會議經全體委員3分之1連署請求者,主任委員應於7日內召集之。主任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3分之1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1人召集之。」,友銓福委員組織章程第7條亦規定:「本會每3個月開會1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主席。主任委員無不正當理由不召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者,得經全體委員3分之1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1人召集之…」等語(見原審1卷66頁)。足見,委員會議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意思決定機關,召集權人通常為主任委員,或經全體委員3分之1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委員為召集人。準此,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臨時會議,其召集瑕疵侵害職工福利委員會召集正當性,自非合法成立之意思表示機關,則其所作成之決議當屬無效。

㈡、查系爭會議係由委員呂文楷擔任代理主席所召開,固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94頁),復有友銓福委會101年4月2日第10屆第7次會議紀錄可稽(見原審1卷33頁)。惟被上訴人以系爭會議係因主任委員黃威翌無故不召集,經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呂文楷召集云云。然本院於103年1月7日函請桃園縣政府提供友銓福委會委員連署報請指定1名委員召開系爭會議之資料,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下稱勞動局)以103年3月10日桃勞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該會第10屆主任委員由黃威翌君擔任,本局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第4項之規定,指定該會委員呂文楷君擔任召集人,召開第10屆第7資會議,討論因公司業務緊縮大量資遣員工,處理有關職工福利金事宜」等語,惟回函所檢附資料,獨缺本院特別指明應提出其指定委員召開系爭會議之資料。況勞動局上開函文所稱指定呂文楷召集云云,顯與同一承辦人簡新侖製發之桃園縣政府101年7月10日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所載:「…本次會議由多數委員推舉呂文楷君擔任代理主席,處理會員權益相關事項…」等語不合(見原審1卷142頁反面),更與呂文楷在原審證稱:伊請教勞工局簡先生,經其告知可當場選出臨時主委作成決議,後來委員就推選伊為臨時主委作成決議…友銓福委會並未制訂退(離)職慰問金辦法,因為勞工局承辦人建議當時急迫情形下,要儘快作成決議等語不符(見原審2卷9頁正、反面)。嗣本院於103年3月12日再以電話催請勞動局承辦人簡新侖補送指定委員召集系爭會議之資料,復於同年4月17日再去函催請未果(依序見本院卷158、211、274頁)。本院於103年7月18日通知桃園縣政府派員到庭說明原委,簡新侖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101年2月間在農曆年前,呂文楷等人到縣府辦公室詢問友銓公司大量資遣員工,應如何處理職工福利金事宜,伊表示這種情形不符合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條之1之規定,但依勞委會之前解釋,可制定對非自願離職員工之慰問金辦法,再過幾天後,呂文楷又來詢問主任委員不召開會議處理職工福利金,伊根據法律向其說明可經3分之1委員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委員1人召集會議,伊記得大約於101年3月25日收到連署書,依伊製作公文流程大約1週內就將指定呂文楷召開會議之公文,寄給友銓福委會,但目前找不到該份公文及文號,約需20天清查公文資料云云,本院當庭諭知改期至103年8月26日續行審理,惟簡新侖屆期未到庭說明,復未主動提供清查公文資料(依序見本院卷299頁反面至300頁、311頁)。經本院於103年9月1日再度去函催請桃園縣政府儘速提供資料,桃園縣政府以103年9月25日府勞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稱待查對結果後即回覆云云,本院於同年10月16日以公務電話請勞動局局長簡秀蓮瞭解所屬清查公文結果,並儘速陳報等節(依序見本院卷313至316頁)。最後桃園縣政府以103年10月29日府勞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陳報狀,略稱:「案由所指相關文件經本局逐筆查核、比對公文系統,發現無相關資料,本局業務承辦人簡新侖於103年7月18日出席貴院民事庭作證時,稱有指定呂文楷召開會議一節,因事隔久遠,又當年3月間因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申報備查年度決算書之文書表件,數量驟增,公文繁多,又連結後續相關案情衍生之爭議事件發生,似已記憶模糊,故業務承辦人簡新侖,始有指定呂文楷召開會議之證詞…(其餘內容為勞動局自行認定系爭會議合法性之說明,非關本院函查事項,下不贅載)」等語(見本院319至320頁)。

可見,桃園縣政府經本院查詢9個月餘後,最後承認並未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第4項之規定,由友銓福委員會3分之1委員連署報請指定1名委員召開系爭會議,亦無發函指定呂文楷召集系爭會議等情。從而,系爭會議既係部分委員自行推舉呂文楷為主席所召集,自屬無召集權人所召集之會議甚明。

㈢、被上訴人以系爭會議雖未載明以主任委員黃威翌名義召集,但係承續101年2月29日決議而召開,並非召集程序違法云云。惟查,友銓福委會101年2月29日會議,僅決議通過如友銓公司大量解僱員工時,有權動支職工福利金及另制定特別動支辦法等情,有該次會議紀錄可參(見原審1卷32頁)。縱認主任委員黃威翌在友銓公司自101年3月起陸續解僱員工,未召集臨時會議處理職工福利金問題,並經勞動局101年7月10日桃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指摘:「貴會有關委員會議之召開與規範,既於組織章程第7條明文規定,應從其規定。惟查時任主任委員黃威翌君當公司發生職工重大福利權益事項時未召集委員開會謀求解決,後又經委員請求仍無正當理由不召開會議,顯與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規定『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之權責有違」等語(見原審1卷37頁),惟桃園縣政府未遵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第4項或友銓福委員組織章程第7條等規定,任由部分委員自行推選呂文楷召集系爭會議,並作成系爭決議等情,前已敘明,此與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302號判例所指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漏載董事長名義召集,或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裁定所載董事長未先行召集董事會,逕以董事會名義召集股東會等情不同,被上訴人執此主張系爭會議召集程序並未違法云云,尚無可取。

㈣、雖黃威翌於原審證稱:101年4月2日當天臨時通知伊開會,伊雖有到場,但因有業務在身,伊不到5分鐘就離開了…後來委員通知伊去表決,伊認為未參與開會過程,不便參與表決,所以未再進場…在表決之前有通知決議內容,所以伊大概清楚,後來表決完成,委員通知伊進場補簽名,伊未再進場等語(見原審2卷10頁反面)。惟查,系爭會議並非主任委員黃威翌所召集,則其事後雖經通知到場,並不能補正無召集權人召集會議之瑕疵。再者,人民依法完成之法律行為,如依法應向監督機關為「備查」,該「備查」之目的僅係供監督機關為事後監督之用,並不以之為該行為之合法要件,而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桃園縣政府未遵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0條第4項規定,未先由3分之1委員連署報請指定1名委員召集系爭會議,且無發函指定呂文楷召開系爭會議乙事,事後卻以101年4月9日桃勞動字0000000000號函「原則上同意」系爭決議(見原審1卷34至35頁),顯忽視呂文楷自行召開系爭會議之正當性問題,然備查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並非系爭決議之合法要件,則桃園縣政府上開備查行為,並不能使無效之系爭決議轉化為合法有效。

是被上訴人主張縱系爭會議未經合法召集,充其量僅為召集程序違法,上訴人未提起撤銷系爭決議之訴,事後不得再爭執系爭決議違法云云,自無可取。

㈤、基上,無召集權人呂文楷召開系爭會議所做成系爭決議,既屬非合法成立之意思表示機關,則其所作成之系爭決議當屬無效。從而,被上訴人(含附表選定人)原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每人慰問金12萬元本息,事後以101年5月31日職工福利金總額28,354,389元為基準,調整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所示金額,其中逾系爭決議12萬元部分,本屬無據;其餘依無效之系爭決議請求未逾12萬元部分,亦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含附表所示其餘161位選定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9之1條第2項及系爭決議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101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含附表所示其餘161位選定人)勝訴之判決,並為附條件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編號│姓 名│到職日(│年 資 │上訴人匯入│被上訴人(│原審判令│備註 ││ │ │民國) │ │金額(新臺│含選定人)│上訴人應│ ││ │ │ │ │幣) │請求金額 │給付金額│ │├──┼───┼────┼───┼─────┼─────┼────┼────────────┤│1 │陳金璇│78/3/7 │23.08 │ 0 │ 180,501 │180,501 │ │├──┼───┼────┼───┼─────┼─────┼────┼────────────┤│2 │陳春淑│79/3/1 │22.10 │ 0 │ 178,611 │178,611 │ │├──┼───┼────┼───┼─────┼─────┼────┼────────────┤│3 │江月淑│81/6/1 │19.84 │ 0 │ 167,269 │167,269 │ │├──┼───┼────┼───┼─────┼─────┼────┼────────────┤│4 │張綉敏│83/4/12 │17.98 │ 0 │ 162,543 │162,543 │ │├──┼───┼────┼───┼─────┼─────┼────┼────────────┤│5 │方淑錦│83/7/13 │17.73 │ 0 │ 162,543 │162,543 │ │├──┼───┼────┼───┼─────┼─────┼────┼────────────┤│6 │邱憶鳳│83/10/26│17.44 │ 0 │ 161,598 │161,598 │ │├──┼───┼────┼───┼─────┼─────┼────┼────────────┤│7 │陳倍忠│84/10/12│16.48 │ 0 │ 158,763 │158,763 │ │├──┼───┼────┼───┼─────┼─────┼────┼────────────┤│8 │郭錫彬│84/10/12│16.48 │ 0 │ 158,763 │158,763 │撤回起訴 │├──┼───┼────┼───┼─────┼─────┼────┼────────────┤│9 │趙國寶│85/6/3 │15.84 │ 0 │ 157,818 │157,818 │撤回起訴 │├──┼───┼────┼───┼─────┼─────┼────┼────────────┤│10 │朱雪雲│86/5/1 │14.93 │ 0 │ 149,311 │149,311 │ │├──┼───┼────┼───┼─────┼─────┼────┼────────────┤│11 │張金冬│86/6/2 │14.84 │ 0 │ 149,311 │149,311 │ │├──┼───┼────┼───┼─────┼─────┼────┼────────────┤│12 │李如弘│86/9/23 │14.53 │ 0 │ 148,366 │148,366 │ │├──┼───┼────┼───┼─────┼─────┼────┼────────────┤│13 │陳聰明│86/10/13│14.47 │ 0 │ 148,366 │148,366 │ │├──┼───┼────┼───┼─────┼─────┼────┼────────────┤│14 │吳美玲│87/4/20 │13.87 │ 0 │ 147,421 │147,421 │ │├──┼───┼────┼───┼─────┼─────┼────┼────────────┤│15 │吳清煌│87/8/1 │13.67 │ 0 │ 146,476 │146,476 │ │├──┼───┼────┼───┼─────┼─────┼────┼────────────┤│16 │朱薏蓉│87/9/2 │13.59 │ 0 │ 146,476 │146,476 │ │├──┼───┼────┼───┼─────┼─────┼────┼────────────┤│17 │黃浩銘│87/10/1 │13.51 │ 0 │ 146,476 │146,476 │ │├──┼───┼────┼───┼─────┼─────┼────┼────────────┤│18 │簡秀枝│87/10/19│13.46 │ 0 │ 146,476 │146,476 │ │├──┼───┼────┼───┼─────┼─────┼────┼────────────┤│19 │楊進廷│87/12/21│13.28 │ 0 │ 145,531 │145,531 │ │├──┼───┼────┼───┼─────┼─────┼────┼────────────┤│20 │尹非凡│88/1/18 │13.21 │ 80,000 │ 65,531 │ 65,531 │撤回起訴 │├──┼───┼────┼───┼─────┼─────┼────┼────────────┤│21 │李水星│88/3/1 │13.09 │ 0 │ 145,531 │145,531 │撤回起訴 │├──┼───┼────┼───┼─────┼─────┼────┼────────────┤│22 │陳宏仁│88/3/1 │13.09 │ 0 │ 145,531 │145,531 │ │├──┼───┼────┼───┼─────┼─────┼────┼────────────┤│23 │劉淑琴│88/3/15 │12.83 │ 0 │ 144,586 │144,586 │ │├──┼───┼────┼───┼─────┼─────┼────┼────────────┤│24 │蘇淑華│88/3/16 │13.05 │ 80,000 │ 65,531 │ 65,531 │ │├──┼───┼────┼───┼─────┼─────┼────┼────────────┤│25 │陳法茹│88/3/22 │13.04 │ 0 │ 145,531 │145,531 │ │├──┼───┼────┼───┼─────┼─────┼────┼────────────┤│26 │朱蕙芳│88/4/1 │13.01 │ 0 │ 145,531 │145,531 │ │├──┼───┼────┼───┼─────┼─────┼────┼────────────┤│27 │傅筵之│88/4/15 │12.97 │ 0 │ 144,586 │144,586 │ │├──┼───┼────┼───┼─────┼─────┼────┼────────────┤│28 │薛士國│88/4/19 │12.96 │ 0 │ 144,586 │144,586 │撤回起訴 │├──┼───┼────┼───┼─────┼─────┼────┼────────────┤│29 │曾文彬│88/4/19 │12.96 │ 0 │ 144,586 │144,586 │ │├──┼───┼────┼───┼─────┼─────┼────┼────────────┤│30 │張淑芬│88/7/1 │12.76 │ 0 │ 144,586 │144,586 │ │├──┼───┼────┼───┼─────┼─────┼────┼────────────┤│31 │簡美雪│88/7/12 │12.73 │ 0 │ 144,586 │144,586 │ │├──┼───┼────┼───┼─────┼─────┼────┼────────────┤│32 │林勵良│88/7/15 │12.72 │ 80,000 │ 64,586 │ 64,586 │ │├──┼───┼────┼───┼─────┼─────┼────┼────────────┤│33 │鄭文益│88/8/2 │12.67 │ 0 │ 144,586 │144,586 │撤回起訴 │├──┼───┼────┼───┼─────┼─────┼────┼────────────┤│34 │徐慧君│88/8/9 │12.65 │ 0 │ 143,640 │143,640 │ │├──┼───┼────┼───┼─────┼─────┼────┼────────────┤│35 │余倖慈│88/11/15│12.38 │ 0 │ 143,640 │143,640 │余倖慈於103年7月17日死亡││ │ │ │ │ │ │ │,由繼承人徐榮華、徐敬翔││ │ │ │ │ │ │ │及徐敬珊等3人承受訴訟, ││ │ │ │ │ │ │ │並選定被上訴人為被選定人││ │ │ │ │ │ │ │,為其等續行訴訟。 │├──┼───┼────┼───┼─────┼─────┼────┼────────────┤│36 │寸待永│89/6/7 │11.82 │ 0 │ 141,750 │141,750 │ │├──┼───┼────┼───┼─────┼─────┼────┼────────────┤│37 │王梓懿│89/9/7 │11.57 │ 0 │ 141,750 │141,750 │ │├──┼───┼────┼───┼─────┼─────┼────┼────────────┤│38 │余瑋珉│89/10/12│11.47 │ 0 │ 141,750 │141,750 │ │├──┼───┼────┼───┼─────┼─────┼────┼────────────┤│39 │林武慶│89/10/25│11.44 │ 0 │ 141,750 │141,750 │撤回起訴 │├──┼───┼────┼───┼─────┼─────┼────┼────────────┤│40 │何慶華│90/3/1 │11.09 │ 0 │ 140,805 │140,805 │撤回起訴 │├──┼───┼────┼───┼─────┼─────┼────┼────────────┤│41 │許民義│90/3/22 │11.03 │ 0 │ 139,860 │139,860 │ │├──┼───┼────┼───┼─────┼─────┼────┼────────────┤│42 │謝美梅│90/6/1 │10.84 │ 0 │ 139,860 │139,860 │ │├──┼───┼────┼───┼─────┼─────┼────┼────────────┤│43 │葉炫青│91/4/8 │9.99 │ 80,000 │ 51,354 │ 51,354 │ │├──┼───┼────┼───┼─────┼─────┼────┼────────────┤│44 │曾秀英│91/6/17 │9.79 │ 80,000 │ 51,354 │ 51,354 │ │├──┼───┼────┼───┼─────┼─────┼────┼────────────┤│45 │方淑玲│92/4/1 │9.01 │ 0 │ 129,463 │129,463 │ │├──┼───┼────┼───┼─────┼─────┼────┼────────────┤│46 │李志明│98/8/12 │8.64 │ 80,000 │ 48,518 │ 48,518 │ │├──┼───┼────┼───┼─────┼─────┼────┼────────────┤│47 │張耀庭│92/9/9 │8.56 │ 80,000 │ 48,518 │ 48,518 │ │├──┼───┼────┼───┼─────┼─────┼────┼────────────┤│48 │徐 甄│92/12/1 │8.34 │ 0 │ 127,573 │127,573 │ │├──┼───┼────┼───┼─────┼─────┼────┼────────────┤│49 │郭明崑│93/3/1 │8.09 │ 80,000 │ 47,573 │ 47,573 │ │├──┼───┼────┼───┼─────┼─────┼────┼────────────┤│50 │郭莞荽│93/3/8 │8.07 │ 0 │ 127,573 │127,573 │ │├──┼───┼────┼───┼─────┼─────┼────┼────────────┤│51 │余崇信│93/4/20 │7.95 │ 0 │ 126,628 │126,628 │ │├──┼───┼────┼───┼─────┼─────┼────┼────────────┤│52 │蔡碧卿│93/5/10 │7.90 │ 0 │ 126,628 │126,628 │ │├──┼───┼────┼───┼─────┼─────┼────┼────────────┤│53 │黃勤偉│93/6/8 │7.82 │ 0 │ 126,628 │126,628 │ │├──┼───┼────┼───┼─────┼─────┼────┼────────────┤│54 │翟志剛│93/7/2 │7.75 │ 0 │ 126,628 │126,628 │ │├──┼───┼────┼───┼─────┼─────┼────┼────────────┤│55 │邱子建│93/7/27 │7.68 │ 0 │ 126,628 │126,628 │ │├──┼───┼────┼───┼─────┼─────┼────┼────────────┤│56 │林婉蒨│93/8/9 │7.65 │ 0 │ 126,628 │126,628 │ │├──┼───┼────┼───┼─────┼─────┼────┼────────────┤│57 │王麗媚│93/9/1 │7.58 │ 0 │ 126,628 │126,628 │ │├──┼───┼────┼───┼─────┼─────┼────┼────────────┤│58 │薛晉亮│94/1/3 │7.24 │ 0 │ 124,738 │124,738 │ │├──┼───┼────┼───┼─────┼─────┼────┼────────────┤│59 │蔡昱田│94/2/17 │7.12 │ 79,053 │ 45,685 │ 45,685 │ │├──┼───┼────┼───┼─────┼─────┼────┼────────────┤│60 │劉家伶│94/3/10 │7.06 │ 78,843 │ 45,895 │ 45,895 │ │├──┼───┼────┼───┼─────┼─────┼────┼────────────┤│61 │雷慧玲│94/4/1 │6.93 │ 0 │ 124,738 │124,738 │ │├──┼───┼────┼───┼─────┼─────┼────┼────────────┤│62 │林長峻│94/4/6 │6.99 │ 0 │ 124,738 │124,738 │ │├──┼───┼────┼───┼─────┼─────┼────┼────────────┤│63 │葉淑慧│94/5/2 │6.92 │ 0 │ 124,738 │124,738 │ │├──┼───┼────┼───┼─────┼─────┼────┼────────────┤│64 │李中鐸│94/8/1 │6.67 │ 78,003 │ 45,790 │ 45,790 │ │├──┼───┼────┼───┼─────┼─────┼────┼────────────┤│65 │吳家忠│94/8/10 │6.64 │ 0 │ 123,793 │123,793 │ │├──┼───┼────┼───┼─────┼─────┼────┼────────────┤│66 │陳品華│94/9/6 │6.57 │ 0 │ 123,793 │123,793 │ │├──┼───┼────┼───┼─────┼─────┼────┼────────────┤│67 │呂芳浚│94/9/19 │6.53 │ 0 │ 123,793 │123,793 │ │├──┼───┼────┼───┼─────┼─────┼────┼────────────┤│68 │黃士瑋│94/10/3 │6.50 │ 0 │ 123,793 │123,793 │ │├──┼───┼────┼───┼─────┼─────┼────┼────────────┤│69 │劉羽偲│94/10/1 │6.47 │ 0 │ 123,793 │123,793 │ │├──┼───┼────┼───┼─────┼─────┼────┼────────────┤│70 │林嬌妹│94/11/1 │6.42 │ 0 │ 122,847 │122,847 │ │├──┼───┼────┼───┼─────┼─────┼────┼────────────┤│71 │陳瑩芳│94/12/8 │6.32 │ 0 │ 122,847 │122,847 │ │├──┼───┼────┼───┼─────┼─────┼────┼────────────┤│72 │林淑菁│95/1/18 │6.20 │ 76,742 │ 46,105 │ 46,105 │ │├──┼───┼────┼───┼─────┼─────┼────┼────────────┤│73 │陳玉芬│95/3/6 │6.07 │ 0 │ 121,902 │121,902 │ │├──┼───┼────┼───┼─────┼─────┼────┼────────────┤│74 │曾明聰│95/6/19 │5.79 │ 0 │ 121,902 │121,902 │ │├──┼───┼────┼───┼─────┼─────┼────┼────────────┤│75 │易春同│95/6/22 │5.78 │ 0 │ 121,902 │121,902 │ │├──┼───┼────┼───┼─────┼─────┼────┼────────────┤│76 │吳美締│95/6/26 │5.78 │ 75,691 │ 46,211 │ 46,211 │ │├──┼───┼────┼───┼─────┼─────┼────┼────────────┤│77 │嚴惠菁│95/7/1 │5.75 │ 0 │ 121,902 │121,902 │ │├──┼───┼────┼───┼─────┼─────┼────┼────────────┤│78 │王敏伃│95/11/1 │5.42 │ 0 │ 120,957 │120,957 │ │├──┼───┼────┼───┼─────┼─────┼────┼────────────┤│79 │陳秋綺│96/1/16 │5.21 │ 0 │ 120,012 │120,012 │ │├──┼───┼────┼───┼─────┼─────┼────┼────────────┤│80 │徐小龍│96/3/1 │5.09 │ 0 │ 120,012 │120,012 │ │├──┼───┼────┼───┼─────┼─────┼────┼────────────┤│81 │黃啟良│96/3/20 │5.04 │ 0 │ 120,012 │120,012 │ │├──┼───┼────┼───┼─────┼─────┼────┼────────────┤│82 │李淑萍│96/4/2 │5.00 │ 0 │ 120,012 │120,012 │ │├──┼───┼────┼───┼─────┼─────┼────┼────────────┤│83 │李厚長│96/4/2 │5.00 │ 0 │ 120,012 │120,012 │ │├──┼───┼────┼───┼─────┼─────┼────┼────────────┤│84 │游家儒│96/4/6 │4.99 │ 0 │ 113,396 │113,396 │ │├──┼───┼────┼───┼─────┼─────┼────┼────────────┤│85 │陳銘芳│96/4/28 │4.93 │ 0 │ 113,396 │113,396 │ │├──┼───┼────┼───┼─────┼─────┼────┼────────────┤│86 │張碧慧│96/5/2 │4.92 │ 0 │ 113,396 │113,396 │ │├──┼───┼────┼───┼─────┼─────┼────┼────────────┤│87 │謝桂秀│96/5/21 │4.87 │ 0 │ 113,396 │113,396 │ │├──┼───┼────┼───┼─────┼─────┼────┼────────────┤│88 │吳伊虹│96/6/6 │4.82 │ 0 │ 113,396 │113,396 │ │├──┼───┼────┼───┼─────┼─────┼────┼────────────┤│89 │楊有懋│96/8/10 │4.64 │ 72,749 │ 40,647 │ 40,647 │ │├──┼───┼────┼───┼─────┼─────┼────┼────────────┤│90 │尹錦玉│96/9/26 │4.52 │ 72,539 │ 39,912 │ 39,912 │ │├──┼───┼────┼───┼─────┼─────┼────┼────────────┤│91 │顏良安│96/10/1 │4.50 │ 0 │ 112,451 │112,451 │ │├──┼───┼────┼───┼─────┼─────┼────┼────────────┤│92 │蔡秀蘭│96/11/1 │4.42 │ 0 │ 112,451 │112,451 │ │├──┼───┼────┼───┼─────┼─────┼────┼────────────┤│93 │郭先修│96/11/1 │4.42 │ 0 │ 112,451 │112,451 │ │├──┼───┼────┼───┼─────┼─────┼────┼────────────┤│94 │簡松林│96/12/3 │4.33 │ 0 │ 112,451 │112,451 │ │├──┼───┼────┼───┼─────┼─────┼────┼────────────┤│95 │林聖袁│96/12/6 │4.32 │ 0 │ 112,451 │112,451 │ │├──┼───┼────┼───┼─────┼─────┼────┼────────────┤│96 │梁志偉│97/4/1 │4.00 │ 0 │ 111,506 │111,506 │ │├──┼───┼────┼───┼─────┼─────┼────┼────────────┤│97 │魏萬利│97/4/22 │3.94 │ 0 │ 111,506 │111,506 │ │├──┼───┼────┼───┼─────┼─────┼────┼────────────┤│98 │林鼎昇│97/6/16 │3.79 │ 0 │ 110,561 │110,561 │撤回起訴 │├──┼───┼────┼───┼─────┼─────┼────┼────────────┤│99 │魏心妮│97/7/1 │3.75 │ 0 │ 110,561 │110,561 │ │├──┼───┼────┼───┼─────┼─────┼────┼────────────┤│100 │江唯禎│97/8/1 │3.72 │ 0 │ 110,561 │110,561 │ │├──┼───┼────┼───┼─────┼─────┼────┼────────────┤│101 │江培德│97/7/3 │3.52 │ 0 │ 110,561 │110,561 │ │├──┼───┼────┼───┼─────┼─────┼────┼────────────┤│102 │武玉蕙│98/3/9 │3.06 │ 0 │ 109,615 │109,615 │ │├──┼───┼────┼───┼─────┼─────┼────┼────────────┤│103 │彭賜欽│98/3/13 │3.05 │ 0 │ 109,615 │109,615 │ │├──┼───┼────┼───┼─────┼─────┼────┼────────────┤│104 │陳琬琪│98/3/23 │3.02 │ 0 │ 109,615 │109,615 │ │├──┼───┼────┼───┼─────┼─────┼────┼────────────┤│105 │蔡忠信│98/3/30 │3.01 │ 0 │ 109,615 │109,615 │ │├──┼───┼────┼───┼─────┼─────┼────┼────────────┤│106 │詹智遠│98/4/1 │3.00 │ 0 │ 102,999 │102,999 │ │├──┼───┼────┼───┼─────┼─────┼────┼────────────┤│107 │呂文楷│98/4/2 │3.00 │ 0 │ 102,999 │102,999 │ │├──┼───┼────┼───┼─────┼─────┼────┼────────────┤│108 │張淑君│98/4/13 │2.97 │ 0 │ 97,329 │ 97,329 │ │├──┼───┼────┼───┼─────┼─────┼────┼────────────┤│109 │丁蔚明│98/4/13 │2.97 │ 0 │ 97,329 │ 97,329 │ │├──┼───┼────┼───┼─────┼─────┼────┼────────────┤│110 │楊文熙│98/4/13 │2.97 │ 0 │ 97,329 │ 97,329 │ │├──┼───┼────┼───┼─────┼─────┼────┼────────────┤│111 │羅晶品│98/6/16 │2.79 │ 0 │ 96,383 │ 96,383 │ │├──┼───┼────┼───┼─────┼─────┼────┼────────────┤│112 │嚴幸吉│98/7/1 │2.75 │ 0 │ 96,383 │ 96,383 │ │├──┼───┼────┼───┼─────┼─────┼────┼────────────┤│113 │徐榮華│98/7/7 │2.73 │ 0 │ 96,383 │ 96,383 │ │├──┼───┼────┼───┼─────┼─────┼────┼────────────┤│114 │伍祥舜│98/9/2 │2.58 │ 67,495 │ 28,888 │ 28,888 │ │├──┼───┼────┼───┼─────┼─────┼────┼────────────┤│115 │江貴宏│98/9/14 │2.55 │ 0 │ 96,383 │ 96,383 │ │├──┼───┼────┼───┼─────┼─────┼────┼────────────┤│116 │許硯禎│98/9/21 │2.53 │ 67,495 │ 28,888 │ 28,888 │ │├──┼───┼────┼───┼─────┼─────┼────┼────────────┤│117 │歐明宏│98/11/9 │2.39 │ 67,075 │ 28,363 │ 28,363 │ │├──┼───┼────┼───┼─────┼─────┼────┼────────────┤│118 │馮語彤│99/3/11 │2.06 │ 0 │ 94,493 │ 94,493 │ │├──┼───┼────┼───┼─────┼─────┼────┼────────────┤│119 │陳永杰│99/3/23 │2.02 │ 0 │ 94,493 │ 94,493 │ │├──┼───┼────┼───┼─────┼─────┼────┼────────────┤│120 │陳浩典│99/3/30 │2.01 │ 66,235 │ 28,258 │ 28,258 │ │├──┼───┼────┼───┼─────┼─────┼────┼────────────┤│121 │黃能哲│99/4/1 │2.00 │ 0 │ 94,493 │ 94,493 │ │├──┼───┼────┼───┼─────┼─────┼────┼────────────┤│122 │余信宏│99/4/19 │1.95 │ 0 │ 88,822 │ 88,822 │ │├──┼───┼────┼───┼─────┼─────┼────┼────────────┤│123 │廖紫淳│99/4/19 │1.95 │ 0 │ 88,822 │ 88,822 │ │├──┼───┼────┼───┼─────┼─────┼────┼────────────┤│124 │李東澤│99/5/24 │1.85 │ 0 │ 88,822 │ 88,822 │ │├──┼───┼────┼───┼─────┼─────┼────┼────────────┤│125 │廖宗智│99/6/7 │1.82 │ 0 │ 88,822 │ 88,822 │ │├──┼───┼────┼───┼─────┼─────┼────┼────────────┤│126 │郭福城│99/6/10 │1.81 │ 0 │ 88,822 │ 88,822 │撤回起訴 │├──┼───┼────┼───┼─────┼─────┼────┼────────────┤│127 │詹智銘│99/6/14 │1.80 │ 0 │ 88,822 │ 88,822 │ │├──┼───┼────┼───┼─────┼─────┼────┼────────────┤│128 │翁瑞成│99/6/15 │1.79 │ 65,604 │ 23,218 │ 23,218 │ │├──┼───┼────┼───┼─────┼─────┼────┼────────────┤│129 │劉聖志│99/6/15 │1.79 │ 0 │ 88,822 │ 88,822 │ │├──┼───┼────┼───┼─────┼─────┼────┼────────────┤│130 │高新美│99/6/18 │1.79 │ 0 │ 88,822 │ 88,822 │ │├──┼───┼────┼───┼─────┼─────┼────┼────────────┤│131 │葉閔棋│99/6/21 │1.78 │ 0 │ 88,822 │ 88,822 │ │├──┼───┼────┼───┼─────┼─────┼────┼────────────┤│132 │丁義臺│99/6/21 │1.78 │ 0 │ 88,822 │ 88,822 │ │├──┼───┼────┼───┼─────┼─────┼────┼────────────┤│133 │李 桓│99/6/22 │1.78 │ 0 │ 88,822 │ 88,822 │ │├──┼───┼────┼───┼─────┼─────┼────┼────────────┤│134 │周宛俞│99/6/24 │1.77 │ 65,604 │ 23,218 │ 23,218 │ │├──┼───┼────┼───┼─────┼─────┼────┼────────────┤│135 │蘇 溶│99/6/25 │1.77 │ 65,604 │ 23,218 │ 23,218 │ │├──┼───┼────┼───┼─────┼─────┼────┼────────────┤│136 │彭裕錦│99/6/25 │1.77 │ 65,604 │ 23,218 │ 23,218 │ │├──┼───┼────┼───┼─────┼─────┼────┼────────────┤│137 │蕭福順│99/6/25 │1.77 │ 65,604 │ 23,218 │ 23,218 │ │├──┼───┼────┼───┼─────┼─────┼────┼────────────┤│138 │李嘉玲│99/6/25 │1.77 │ 0 │ 88,822 │ 88,822 │ │├──┼───┼────┼───┼─────┼─────┼────┼────────────┤│139 │李文順│99/6/25 │1.77 │ 0 │ 88,822 │ 88,822 │ │├──┼───┼────┼───┼─────┼─────┼────┼────────────┤│140 │林德仁│99/7/5 │1.74 │ 0 │ 87,877 │ 87,877 │ │├──┼───┼────┼───┼─────┼─────┼────┼────────────┤│141 │李育政│99/7/14 │1.72 │ 0 │ 87,877 │ 87,877 │ │├──┼───┼────┼───┼─────┼─────┼────┼────────────┤│142 │李彥蓁│99/7/14 │1.72 │ 0 │ 87,877 │ 87,877 │ │├──┼───┼────┼───┼─────┼─────┼────┼────────────┤│143 │江銀屏│99/7/16 │1.71 │ 0 │ 87,877 │ 87,877 │ │├──┼───┼────┼───┼─────┼─────┼────┼────────────┤│144 │王莉芸│99/7/26 │1.68 │ 0 │ 87,877 │ 87,877 │ │├──┼───┼────┼───┼─────┼─────┼────┼────────────┤│145 │徐美露│99/10/1 │1.50 │ 0 │ 87,877 │ 87,877 │ │├──┼───┼────┼───┼─────┼─────┼────┼────────────┤│146 │黃南超│99/10/15│1.46 │ 0 │ 87,877 │ 87,877 │ │├──┼───┼────┼───┼─────┼─────┼────┼────────────┤│147 │彭宣儒│99/12/16│1.29 │ 0 │ 86,932 │ 86,932 │ │├──┼───┼────┼───┼─────┼─────┼────┼────────────┤│148 │簡伯源│100/1/13│1.21 │ 64,133 │ 22,799 │ 22,799 │ │├──┼───┼────┼───┼─────┼─────┼────┼────────────┤│149 │郭芳瑜│100/2/8 │1.14 │ 0 │ 86,932 │ 86,932 │ │├──┼───┼────┼───┼─────┼─────┼────┼────────────┤│150 │王雅慧│100/2/10│1.14 │ 0 │ 86,932 │ 86,932 │ │├──┼───┼────┼───┼─────┼─────┼────┼────────────┤│151 │林 佳│100/2/24│1.10 │ 0 │ 86,932 │ 86,932 │ │├──┼───┼────┼───┼─────┼─────┼────┼────────────┤│152 │李炳志│100/3/1 │1.08 │ 0 │ 86,932 │ 86,932 │ │├──┼───┼────┼───┼─────┼─────┼────┼────────────┤│153 │陳依美│100/3/1 │1.08 │ 0 │ 86,932 │ 86,932 │ │├──┼───┼────┼───┼─────┼─────┼────┼────────────┤│154 │蕭承義│100/3/9 │1.06 │ 0 │ 86,932 │ 86,932 │ │├──┼───┼────┼───┼─────┼─────┼────┼────────────┤│155 │林山峰│100/3/10│1.06 │ 0 │ 86,932 │ 86,932 │ │├──┼───┼────┼───┼─────┼─────┼────┼────────────┤│156 │李家致│100/3/16│1.04 │ 63,713 │ 23,219 │ 23,219 │ │├──┼───┼────┼───┼─────┼─────┼────┼────────────┤│157 │劉文維│100/3/28│1.01 │ 0 │ 86,932 │ 86,932 │ │├──┼───┼────┼───┼─────┼─────┼────┼────────────┤│158 │林進丁│100/4/1 │1.00 │ 63,503 │ 22,484 │ 22,484 │撤回起訴 │├──┼───┼────┼───┼─────┼─────┼────┼────────────┤│159 │許川流│100/4/1 │1.00 │ 63,503 │ 22,484 │ 22,484 │ │├──┼───┼────┼───┼─────┼─────┼────┼────────────┤│160 │林愛花│100/4/1 │1.00 │ 63,503 │ 22,484 │ 22,484 │ │├──┼───┼────┼───┼─────┼─────┼────┼────────────┤│161 │楊陳麗│100/4/1 │1.00 │ 0 │ 85,987 │ 85,987 │ ││ │珠 │ │ │ │ │ │ │├──┼───┼────┼───┼─────┼─────┼────┼────────────┤│162 │潘民榮│100/4/1 │1.00 │ 0 │ 85,987 │ 85,987 │ │├──┼───┼────┼───┼─────┼─────┼────┼────────────┤│163 │游山青│100/4/6 │0.99 │ 0 │ 83,152 │ 83,152 │ │├──┼───┼────┼───┼─────┼─────┼────┼────────────┤│164 │賴俊傑│100/4/6 │0.99 │ 0 │ 83,152 │ 83,152 │ │├──┼───┼────┼───┼─────┼─────┼────┼────────────┤│165 │楊萬屏│100/4/18│0.95 │ 0 │ 82,206 │ 82,206 │楊萬屏於102年9月21日死亡││ │ │ │ │ │ │ │,由繼承人楊善圍承受訴訟││ │ │ │ │ │ │ │,並選定被上訴人為被選定││ │ │ │ │ │ │ │人,為其續行訴訟。 │├──┼───┼────┼───┼─────┼─────┼────┼────────────┤│166 │湛先堯│100/4/26│0.93 │ 0 │ 81,261 │ 81,261 │ │├──┼───┼────┼───┼─────┼─────┼────┼────────────┤│167 │龔芳鈺│100/4/26│0.93 │ 0 │ 81,261 │ 81,261 │ │├──┼───┼────┼───┼─────┼─────┼────┼────────────┤│168 │張惠玲│100/5/2 │0.92 │ 0 │ 78,426 │ 78,426 │ │├──┼───┼────┼───┼─────┼─────┼────┼────────────┤│169 │王智生│100/7/4 │0.74 │ 0 │ 68,029 │ 68,029 │ │├──┼───┼────┼───┼─────┼─────┼────┼────────────┤│170 │黃嘉雯│100/7/4 │0.74 │ 0 │ 68,029 │ 68,029 │ │├──┼───┼────┼───┼─────┼─────┼────┼────────────┤│171 │李郁慧│100/7/18│0.70 │ 44,828 │ 20,366 │ 20,366 │ │├──┼───┼────┼───┼─────┼─────┼────┼────────────┤│172 │吳明亮│100/8/1 │0.67 │ 0 │ 63,304 │ 63,304 │ │├──┼───┼────┼───┼─────┼─────┼────┼────────────┤│173 │林繼鴻│100/10/5│0.49 │ 31,000 │ 20,962 │ 20,962 │ │├──┼───┼────┼───┼─────┼─────┼────┼────────────┤│174 │曾子軒│101/2/1 │0.16 │ 0 │ 33,059 │ 33,059 │ │├──┼───┼────┼───┼─────┼─────┼────┼────────────┤│175 │蔡文雄│101/3/1 │0.08 │ 0 │ 27,388 │ 27,388 │ │├──┼───┼────┼───┼─────┼─────┼────┼────────────┤│小計│ │ │ │2,264,123 │17,68,687 │ │ │└──┴───┴────┴───┴─────┴─────┴────┴────────────┘

裁判案由:給付職工福利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