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楊麗萍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上 訴 人 楊麗雪前列楊麗雪、楊麗萍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安洲視同上訴人 孫艷被上訴人 楊文維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天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