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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家上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楊麗雪訴訟代理人 林宗平律師上 訴 人 楊麗萍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安洲被 上訴 人 楊文維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張天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

3 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捌仟貳佰壹拾柒元」,應更正為「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之「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核定為5,443,660 元,則第三審裁判費應為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