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陳溫紫律師複 代理人 張君帆上 訴 人 林清和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
曾宿明律師林育杉律師被 上訴人 詹尚德訴訟代理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林佳薇律師被 上訴人 方俊文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複 代理人 梁世馨律師
林尚儒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馨儀律師
陳塘偉律師被 上訴人 彭馨齡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複 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訴訟代理人 余若凡律師被 上訴人 蘇郁嵐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吳彥鋒律師黃文昌律師被 上訴人 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訴訟代理人 邱瑞元律師
田振慶律師被 上訴人 黃作義
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被 上訴人 關心(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
關愛(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0日生)關義(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00年0月0日生)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蔣雅淇(即關弘鈞之承受訴訟人)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複 代理人 沈佳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分別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1次發回更審,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並為上訴聲明之減縮,本院於10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後開第二至二十八項之訴部分,及該部份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1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三、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文第六項關於命林清和給付原審判決附表一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如上訴人林清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3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五、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4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六、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應連帶給付附表4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七、本判決主文第五、六項所命給付,如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八、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九、被上訴人蔣國樑應給付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本判決主文第八、九項所命給付,如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十一、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應連帶給付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二、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與被上訴人蘇郁嵐,應連帶給付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三、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及被上訴人蘇郁嵐,應就前項金額,與被上訴人蔣國樑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四、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與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五、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及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前項金額,與被上訴人蔣國樑負連帶給付責任。
十六、本判決主文第十一至十五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命陳明昕、江垂勇給付原審判決附表七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本院一00年度金上字第三五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陳明昕與蔣國樑給付部分;如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及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十七、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十八、本判決主文第十七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文第二、三項關於命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八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如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十九、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連帶給付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給付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一、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就前項金額,與被上訴人蔣國樑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十二、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給付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三、本判決主文第十九至二十二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主文第二至四項關於命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給付原審判決附表九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如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及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十四、被上訴人詹尚德及方俊文應連帶給付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之。
二十五、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給付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六、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就前項金額,與被上訴人蔣國樑負連帶給付責任。
二十七、被上訴人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給付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之求償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領。
二十八、本判決主文第二十四至二十七項所命給付,與原審判決
主文第二至四項關於命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十法定賠償金額欄之金額及利息部分;如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及被上訴人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十九、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其餘上訴駁回。
三 十、上訴人林清和上訴駁回。
三十一、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林清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四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負擔。
三十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心、關義、關愛、蔣雅淇,分別以附表11所示金額,為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被上訴人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經合法通知,但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證期中心)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被上訴人關弘鈞(原名關恒君)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
日死亡,關心、關愛、關義、蔣雅淇4人(以下合稱關心等4人)於103年3月2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㈢第165-166頁),應予准許。
㈢被上訴人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經刑案通緝中(
見本院卷㈣第2-5頁通緝資料)。嗣方俊文、彭馨齡分別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委任狀(見本院卷㈢第319頁、第272-274頁認證文件),先予說明。
㈣按於第二審,原告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係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⑴證期中心於原審以上訴人林清和、被上訴人詹尚德、方俊
文、彭馨齡、關弘鈞、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富公司)、蘇郁嵐、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為被告(以下合稱林清和等11人,分別時各稱其名。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已判決確定),起訴聲明如附件1所示。
⑵原審判決結果如附件2所示。證期中心就敗訴一部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件3所示;林清和亦就敗訴部分上訴。
本院100年度金上字第35號(下稱本院前審)判決如附件4所示(註1、2、3)。證期中心各項請求已判決確定部分如附表12所示。
註1:本院前審判決所稱附表係前審程序所製做附表;另
將原審判決附表列為其「附件附表」。本院前審判決附表A欄係指「一倍求償金額」(即原審判決附表所載「法定賠償金額」)、B欄係指「二倍求償金額」、C欄係指「三倍求償金額」。
註2:原審判決附表六係指95年9月21日及22日與林清和等
11人從事相反買賣股票之人所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一倍賠償金額係3923萬5683元、三倍賠償金額為1億1770萬7049元。該表編號23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所請求法定賠償金額(指一倍賠償金額),其中68萬2000元、135萬4000元、181萬4360元之交易日期為95年9月22日,但是該表誤載為95年9月21日;嗣經原法院100年7月4日裁定更正。本院前審判決將95年9月21日交易損害金額列為該件判決附表6-1(即本件判決附表6-1,已包含前述3筆交易),95年9月22日交易損害賠償列為該判決附表6-2(未繫屬本院);二者加總為3923萬5683元,三倍為1億1770萬7049元(後者即原審判決附表六所載總求償金額)註3:以下所稱附表,除附件1至4以外,均指本判決附表⑶證期中心對林清和等11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減縮上訴聲
明,僅按定賠償金額(即一倍賠償金額)請求給付,並由證期中心受領。經最高法院判決:「原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㈠詹尚德、方俊文、林清和連帶給付如附表1,㈡詹尚德、方俊文連帶給付如附表3,㈢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連帶給付如附表4,㈣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連帶給付如附表5,㈤陳明昕、江垂勇連帶給付如附表6-1(即最高法院判決所稱附表六),㈥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關弘鈞、蘇郁嵐、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7,㈦詹尚德、方俊文、關弘鈞連帶給付如附表8,㈧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關弘鈞、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9,㈨詹尚德、方俊文、關弘鈞、晶富公司連帶給付如附表10,㈩林清和給付如附表2所示求償金額,與各項請求利息,與均由證期中心受領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茲證期中心於更審程序援用前述減縮後聲明,僅請求林清和等11人按法定賠償金額(即一倍賠償金額,本件判決附表均係指一倍賠償金額)賠付,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且對關心等4人之請求金額減縮為「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見本院卷㈥第121-122頁)。
二、上訴人證期中心聲明求為判決:(見本院卷㈥第121-122頁。關於陳明昕、江垂勇及吳重興已判決確定部分,證期中心聲明並未記載其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人)
⒈原審判決關於駁回證期中心後開第⒉至⒑之訴部分廢棄⒉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與林清和給付附表1所示訴訟實
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如附表3所示訴訟實施權授
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⒋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應連帶給付如附表4
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⒌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給付附表5所
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⒍陳明昕、江垂勇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附表6-1所示訴訟
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
⒎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公司,及關心
等4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⒏詹尚德、方俊文,及關心等4人於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
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⒐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晶富公司,及關心等4人於
繼承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⒑詹尚德、方俊文、晶富公司,及關心等4人於繼承關弘
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給付如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⒒林清和上訴駁回。
⒓請准宣告假執行(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6條)。如不能免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林清和與被上訴人連帶負擔。
上訴人林清和聲明求為判決:
⒈原審判決不利於林清和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證期中心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⒋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證期中心負擔。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黃作
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出庭;陳明昕曾於101年6月13日在本院前審程序提出書狀,江垂勇曾於100年4月13日在原審提出書狀,黃作義於103年7月28日及11月27日提出書狀)㈠證期中心上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證期中心負擔。
三、證期中心主張:詹尚德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商銀)常務董事,並兼任德欣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欣投資公司)、德欣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欣創投公司)董事長,以及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建經)董事。訴外人富邦金控集團董事長蔡明忠,指示該集團轄下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公司)執行副總蔣國樑,以富邦人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嗣因95年3月起,新竹商銀與訴外人英商渣打銀行(下稱渣打銀行)接洽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事宜。林清和等11人知悉此一重大消息(下稱系爭重大消息)後,竟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從事下列內線交易:
㈠林清和部分:
新竹建經係新竹商銀轉投資之企業,但是渣打銀行無意承接此部分業務。新竹商銀董事長即訴外人詹宣勇於95年8月31日,要求新竹建經總經理林清和評估該關係企業存續價值,並告知公開收購消息,以及洽詢其繼續經營新竹建經意願、要求其認購適當比例股權。林清和於公開收購消息尚未公開前,連續在95年9月4日至7日,指示不知情之訴外人周淑琴以林清和本人名義,以及陳燕倫、林妮穎、林芷因、林之婷之人頭帳戶,為其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1380張。迨新竹商銀於95年9月29日下午1時52分公告渣打銀行以每股新台幣(下同)24.5元價格收購股票,新竹商銀股票於次一交易日(95年10月2日)起連續5日漲停作收,同年10月5日每股上漲至
24.3元,林清和於消息公開後全數賣出,獲利1415萬5500元㈡詹尚德與方俊文部分:
訴外人即新竹商銀總經理吳志偉及副總經理胡貴凌2人,與訴外人即渣打銀行代表黃麗心、David Stileman,在95年8月23日就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乙事進行第一次協商,新竹商銀出價為每股新台幣(下同)29元,渣打銀行出價為每股20元。談判破局後,次日(24日),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監事會議結束後,吳志偉將前揭渣打銀行擬以每股20元公開收購消息轉告董事詹尚德。詹尚德竟於95年8月25日,將此一重大消息告知方俊文(德欣創投公司投資部兼管理部經理)。同年8月30日,吳志偉、胡貴凌與黃麗心進行第二次協商,雙方同意以不低於24元之價格作為收購價,吳志偉遂於翌日(即8月31日)新竹商銀常務董監事會議結束後,將前揭訊息轉知詹尚德,並取得出席常務董監事之允諾。詹尚德則在隔日(9月1日)再度將重大消息告知方俊文,方俊文指示訴外人即胞兄方俊欽與方淑華,於同年月4日至29日,大量買進新竹商銀之股票共計2245張。迨95年9月29日下午公告重大消息後,陸續將前開帳戶內股票全數賣出,方俊文不法獲利達1522萬8700元。
㈢詹尚德、彭馨齡與黃作義:
彭馨齡係詹尚德父親詹紹華之乾女兒,擔任德欣投資公司副董事長、德欣創投公司等公司董事。詹尚德於95年9月15日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議之際,將渣打銀行以每股不低於24元收購新竹商銀之消息告知彭馨齡,彭馨齡即指示黃作義自同年9月18日至28日間買入新竹商銀股票2917張,於消息公開後全數賣出,獲利2064萬7600元。黃作義亦在同年月25、26日購買新竹商銀60張,於系爭重大消息公告後出清獲利。
㈣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部分:
蔣國樑於95年9月19日至20日上午間,基於職務關係,自蔡明忠處獲悉渣打銀行或其他外資銀行將以高價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之訊息,即於同年月20日將此訊息告知富邦人壽公司財務部投資科資深副理陳明昕,並指示陳明昕利用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經理江垂勇提供之人頭帳戶為其買入新竹商銀股票。同年月21日,蔡明忠電話告知蔣國樑,新竹商銀董監事會議將討論公開收購案,要求蔣國樑表達支持意見。新竹商銀常務董監事會議嗣於同年月22日,確認公開收購價格為每股24.5元,蔣國樑又指示陳明昕大量買入新竹商銀股票;總計蔣國樑指示陳明昕於95年9月20日起至29日止,以人頭莊秀琴等人名義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計5510張。期間內,陳明昕並為自己買進3750張,均於收購消息公開後賣出,蔣國樑、陳明昕分別獲利3628萬1500元、941萬2,695元。而江垂勇見陳明昕大量買入新竹商銀股票,認有利可圖,亦於95年9月21日起至同年月29日間,利用他人戶頭買進2404張,於消息公開後全數賣出,獲利1557萬1250元。
㈤蔣國樑、關弘鈞(原名關恒君,即關心等4人之被繼承人)、蘇郁嵐及晶富公司部分:
關弘鈞為蔣國樑妹婿,係晶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磊公司)董事長,且係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關俐麗)。蔣國樑在95年9月23、24日多次致電關弘鈞,告知新竹商銀公開收購案之利多消息,關弘鈞即指示晶磊公司財務協理兼發言人蘇郁嵐以晶富公司等名義買入新竹商銀股票4238張,蘇郁嵐利用為關弘鈞下單而獲悉重大消息之機會,為自己買進新竹商銀股票200張,於消息公開後全數賣出,二人獲利2945萬2700元及138萬7500元。
㈥詹尚德、蔣國樑均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1款之公
司內部人;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陳明昕、關弘鈞、江垂勇、蘇郁嵐、林清和均屬同條項第5款從內部人獲悉重大消息之人,其從事內線交易,破壞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於短短一個月間,不法獲利高達2億餘元,應依同條第2、3項賠償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關弘鈞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之負責人,晶富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及民法第28條之規定,與關弘鈞連帶負賠償責任。再者,林清和等11人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並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伊為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之保護機構,已依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由附表1至10所示吳榮輝等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等情,爰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訴請:㈠如第二段聲明所示⒈至⒔點(關於陳明昕、江垂勇及吳重興已確定部分,證期中心於聲明並未記載其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人);㈡林清和應給付附表
1、2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等語(證期中心於原審聲明、原審判決結果、證期中心上訴與減縮聲明均見第一、二段,林清和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未就敗訴部分上訴)。
四、林清和等11人辯以:(蔣國樑未曾出庭,且無書狀為聲明、陳述)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下稱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要件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嗣在99年6月2日修正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下稱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從而,本件內線交易應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確立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必須具備交易對象確定、交易內容確定、以及確實交易履行之必然性等三項要件。再者,詹宣勇家族、吳志偉家族、陳國華家族(以下合稱三大家族),持有新竹商銀股份逾15%,富邦集團亦持股7%;95年9月20日,富邦集團始承諾出售股權,故渣打銀行確定收購新竹商銀股票之時點,不可能早於9月20日;次日(21日),富邦集團向新竹商銀代表吳志偉表示支持公開收購案,才確定渣打銀行係以公開收購方式購買新竹商銀股權。再其次,渣打銀行要在三大家族將股票信託後,才會進行公開收購;但是吳志偉家族在95年9月27日才簽訂信託契約,在此之前,重大消息尚未確立。迨95年9月29日,新竹商銀董監事會議決議同意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每股收價格為24.5元;此時才具備交易履行之必然性,故重大消息於95年9月29日方成立。在此之前,買賣新竹商銀股票尚與內線交易無涉。林清和等11人另有下開辯詞:
㈠林清和:新竹建經公司為新竹商銀關係企業,致遠會計師事
務所於95年9月28日完成複核,新竹建經股權價值才確定。此後,新竹商銀董事長詹宣勇請林清和認購新竹建經股權;林清和先前所買進新竹商銀股票,並非內線交易。自91年至93年,伊曾經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獲利,參以95年8月間媒體報導新竹商銀合併消息(對象並非渣打銀行),伊另參酌新竹商銀財務等資訊,始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並非因為獲悉內線消息而買入新竹商銀股票。
㈡詹尚德:伊並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未告知方俊文、彭馨
齡相關訊息。檢察官固然對伊提起公訴,但是本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號判決伊無罪確定。
㈢方俊文:詹尚德未告知伊系爭重大消息。
㈣彭馨齡:詹尚德未將系爭重大消息告知伊。伊計畫重回新竹
商銀擔任董事,遂購入該公司股票;嗣因渣打銀行決定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份,伊遂出脫持股。
㈤黃作義:伊受聘彭馨齡處理股票投資。95年間,彭聲齡計畫
重回新竹商銀擔任董事,伊判斷購買新竹商銀股票風險不高,且富邦集團先前有意入主新竹商銀,伊並參考各種消息,才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並非內線交易。
㈥陳明昕:伊主要係參考報紙資訊而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再者
,伊於95年9月25日、26日買入部分,已於刑事偵查程序主動繳回5577萬7999元;應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減輕賠償金額。
㈦江垂勇:伊於刑案自白犯行,並繳交所得1557萬餘元,伊內線交易並非情節重大。
㈧關心等4人(關弘鈞之繼承人):證期中心僅提出關弘鈞與
蔣國樑通聯紀錄,並無相關通話內容,不足以證明蔣國樑將利多消息轉告關弘鈞。關弘鈞也未指示蘇郁嵐等人購買新竹商銀股票。晶富公司負責人為訴外人關俐麗,關弘鈞並非實際負責人。對於被收購公司之董監事而言,公開收購屬外部資訊;被收購公司股東係被收購對象,故重大消息明確成立時間,應自公開收購者觀察而認定。其次,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之前提,係該公司取得新竹商銀股份51%以上,否則公開收購無從開啟;但是,新竹商銀大股東遲至95年9月28日以後,方陸續簽定信託契約並完成信託行為,渣打銀行此後才可能進行公開收購。在此之前,重大消息尚屬未定。
㈨蘇郁嵐與晶富公司:晶富公司負責人為關俐麗,關弘鈞僅為
股東,並非實際負責人。蘇郁嵐為晶磊公司協理、晶富公司投資顧問,為專業投資人員,經由蒐集報章雜誌資訊而建議晶富公司買進新竹商銀股票;並非獲知重大消息而購買。
五、兩造不爭執事實:㈠林清和等11人間職務或身分關係:
⑴詹尚德、林清和間:
詹尚德係新竹商銀之常務董事,並兼任德欣投資公司、德欣創投公司、德邦創投公司、德邦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德欣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欣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新竹商銀轉投資之新竹建經公司董事。林清和係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新竹建經公司總經理。(見本院卷㈡第29頁背面筆錄)⑵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與黃作義間;
詹尚德係德欣投資公司董事長,彭馨齡為副董事長,方俊文為該公司投資部兼管理部經理。彭馨齡且係詹尚德父親詹紹華之乾女兒,除擔任德欣投資公司副董事長職務,另擔任德欣創投公司等公司董事。(見原審卷㈡第50、51頁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會議紀錄、第52-54頁之方俊文人事資料)⑶蔣國樑、陳明昕與江垂勇間:
富邦金控集團董事長蔡明忠,指示該集團轄下富邦人壽公司執行副總蔣國樑,以富邦人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出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陳明昕自94年8月起至96年4月止,擔任富邦人壽公司財務部投資科資深副理。江垂勇自90年起至96年7月,擔任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經理。
⑷蔣國樑、關弘鈞、蘇郁嵐與晶富公司間:
關弘鈞為蔣國樑妹婿、晶磊公司董事長,蘇郁嵐則係該公司財務協理兼發言人。晶富公司登記負責人則為關弘鈞胞妹關俐麗。
㈡新竹商銀於95年9月21日召開常務董監事會議,開會前,富
邦人壽公司負責人蔡明忠以電話表示,支持渣打銀行以每股
24.5元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之議案。㈢新竹商銀於95年9月29日下午1時52分許,公告渣打銀行以每
股24.5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全部已發行普通股。(見原審卷㈠第61頁重大訊息資料)㈣林清和自95年9月4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以其本人、配偶陳
燕倫、女兒林妮穎、林芷因、林之婷之帳戶,買進新竹商銀股票1380張。(見原審卷㈡第153頁影印筆錄)㈤陳明昕自95年9月20日起至同年月29日止,買進新竹商銀股票900張,賣出200張,嗣於95年10月5日賣出剩餘700張。
㈥江垂勇於95年9月21日及同年月22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300
張,復自95年9月25日起至同年9月29日止,買進新竹商銀股票2104張,並於消息公開後,賣出全數持有之新竹商銀股票2404張。
㈦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於95年9月25日或同年月26日,經江垂
勇告知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消息後,於95年9月28日及同年9月29日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計1萬800張,並於95年9月29日賣出800張,95年10月5日賣出1萬張。
㈧蘇郁嵐於95年9月25日及同年月26日,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200張,並於95年10月5日賣出。
㈨晶富公司於95年9月25日、26日、28日、29日買進新竹商銀股票共3638張,並於95年10月5日全數賣出。
㈩詹尚德並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未獲有任何利益。
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自95年
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原審卷㈠第62頁統計表)林清和、詹尚德、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即關恒君)、
蘇郁嵐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558號等件提起公訴(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遭通緝,見第一段第㈢小段理由);原法院100年9月1日9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對林清和、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蘇郁嵐論罪科刑,另宣告詹尚德無罪。檢察官、林清和、關弘鈞、蘇郁嵐提起上訴,本院101年11月30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9號判決,撤銷刑事一審判決關於關弘鈞教唆犯罪部分,就該部分判決關弘鈞無罪;駁回關弘鈞其餘上訴及其餘各人上訴。詹尚德經判決無罪確定;關弘鈞、蘇郁嵐、林清和提起第三審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3年9月11日103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判決撤銷刑事二審判決關於林清和、蘇郁嵐部分,並發回更審;另就關弘鈞(已死亡)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發回部分現由本院103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14號事件審理(見本院卷㈥第31-108頁一審判決書、卷㈠第75-105頁二審判決書、第106頁公函、卷㈤第16-28頁三審判決書)。
六、證期中心主張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洽談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在95年8月30日進行第二次協商,雙方同意以不低於24元之價格作為收購價格,故重大消息於此日成立;林清和、詹尚德、蔣國樑亦分別知悉前開重大消息。林清和竟以自己及家人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詹尚德則告知方俊文、彭馨齡,彭馨齡轉知黃作義,三人旋即分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
蔣國樑指示陳明昕利用江垂勇提供人頭帳戶買入新竹商銀股票,陳明昕與江垂勇並同時為自身利益而購買該股票。蔣國樑另告知妹婿關弘鈞前述重大消息,關弘鈞再委託蘇郁嵐以晶富公司等名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蘇郁嵐本人亦購買該股票。95年9月29日,系爭重大消息公開後,前述諸人將股票出清獲利,應就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應負賠償責任。伊經由附表1至10所示各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爰訴請林清和等11人應連帶、不真正連帶賠償附表1至10所示金錢本息等語。
為林清和等11人(關弘鈞由關心等4人繼承)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本件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抑或應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㈡系爭重大消息內容為何?成立時點為何?㈢林清和等11人有無內線交易賠償責任?
七、本件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抑或應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㈠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適用法規之
原則,亦即權利義務本體之發生及其內容如何,均應適用行為時或事實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意見參照,見本院卷㈡第162-163頁。同院97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2666號判決,亦採相近見解,見本院卷㈡第164-169頁)。是以民事實體法修正時,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溯及適用,否則當事人關於民事實體法權利義務,仍應依行為時法律以判斷,不受法律修正所溯及影響。
㈡按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係規定「下列各款之人
,『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嗣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修正要件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經核,證期中心主張林清和等11人於95年9月間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構成內線交易(見附表1至10所示交易相對人賣出時間),應依該條第1至3項等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以林清和等11人民事賠償責任,於95年9月間即確定,參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於99年修正為現行條文,但是並未規定溯及適用,依照首揭說明,以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意旨(見該判決第8頁),本件仍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採相近見解)。
㈢至於本院100年度金上字第1號判決固謂:「…又按99年6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修正為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即限縮將「『獲悉』改為『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必須『明確」(參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565號刑事判決),即知修法之意旨為重大消息限於『明確』始成立,新修正之條文雖於本件未可直接適用,惟其修法之意旨仍可作為行為時法律規定文義有爭議時解釋適用之參考」(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29-136頁),依該件判決意旨,發生內線交易損害賠償責任疑義時,可參考99年修法內容而解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文義;林清和等11人遽謂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應溯及適用,顯屬誤解。
㈣再其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39號刑事判決固然表
示:「惟查:…就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其中與本案有關者為:①將內部人就重大消息之主觀上認知程度,由『獲悉』改為『實際知悉』(該次修正公布條文第一項參照)。②將應予公布並禁止內部人於一定期間內交易之重大消息形成階段,規定至『消息明確』之程度(該次修正公布條文第一項參照)。③增加內部人無論以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均不得在重大消息公開前或沈澱期內買入或賣出規定(該次修正公布條文第一項後段參照)。④將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重大消息,明定須有『具體內容』(該次修正公布條文第五項參照)。上開修正已涉及構成要件之擴張(增加規定內部人賣出股票之範圍)、限縮(『獲悉』改為『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必須『明確』、重大消息必須要有『具體內容』等),自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上訴人等於本案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構成要件既有上開擴張及限縮之變更,該變更對上訴人等於本案行為究屬有利或不利,是否影響上訴人等犯罪之成立,自應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始稱適當」(見本院卷㈡第58-59頁)。且本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亦認為:「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修正前、後之規定,足見關於『內線交易』罪名之核心概念,應在於『重大影響發行股票公司之股票價格之消息』存在為前提,且修法後之規定更明白限定內部人須『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且該內線消息必須是『具體明確』。換言之,倘消息尚未發生,或消息已發生但尚未具體明確,或未重大到足以影響其股票價格或投資人之投資決定,則根本不發生內線交易之問題」(見本院卷㈠第289-296頁判決書)。惟依前述刑事判決前後文,可知刑事判決基於刑法第2條從輕從新規定,對於內線交易犯罪,必須從輕從新而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但是,適用民事實體法時,並不受刑法第2條第1項從輕從新原則所拘束。則林清和等人執前開刑事判決,主張本件內線交易損害賠償責任亦應適用99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構成要件云云,實係混淆民刑事之基本原則,故為本院所不採。
㈤綜上,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雖於99年間修正公布,由於本
件內線交易爭議發生於00年0月間,故林清和等11人內線交易損害賠償責任,仍應適用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以判斷。
八、系爭重大消息內容為何?成立時點為何?㈠按「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
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第一項第五款之人,對於前項損害賠償,應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提供消息之人有正當理由相信消息已公開者,不負賠償責任」、「第一項所稱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至4項定有明文。
㈡又按前開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授權主管機關規
定「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範圍及公開方式」,主管機關遂依法律授權,於95年5月30日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95年重大消息管理辦法,見原審卷㈡第134頁。該辦法於99年12月22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00000000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依前段說明,本件內線交易時間為95年9月,仍應適用95年重大消息管理辦法),上述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157條之1第4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
一: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第4條亦規定「前二條所定消息之成立時點,為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見原審卷㈡第134頁)。該條立法理由亦謂:「…本條對於重大消息之認定係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包含初步之合併磋商(即協議日)亦可能為重大消息認定之時點」(見最高法院卷第214頁)。依前開95年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及立法意旨,可知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獲悉在某特定時間內將成為事實之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而言,並不限於獲悉時該消息已確定成立或已為確定之事實為必要。
㈢再按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之「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
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在某特定期間內有相當可能成為事實之消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見原審卷㈣第83頁)。況且「我國證券交易法之制定係參考美國證券交易法規之立法例,該國就有關內線交易行為禁止之規定中,對『內線消息』係以『inside information』、『nonpublic information』一詞來表達,該詞依韋柏特字典(Webster)之定義為…無論就『a message』或『
a collection of facts』或『knowledge』之定義,均可知與『fact』並不相同,故『information』並無所謂成立或確定之時點,因此將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解釋成該『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須成立或確定成立後、在公開前,購入股票為構成要件』,不僅過於限縮該法條之適用,而與文義不合…」、「…按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禁止罪之立法精神,係採取美國法例之『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學說,即為達成防止內部人欲憑藉其特殊地位買賣股票之圖利行為,以致造成證券市場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交易風險之目的,已如前述,故以合目的解釋性該法條之構成要件,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應指內部人於獲悉有『在於某特定時間內勢必成為事實』,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公開前,為買賣股票之行為,即足構成該罪。不須待此訊息在某特定時點成立或確定為事實後,方認內部人始有知悉之可能性。易言之,認定行為人是否獲悉發行公司內部消息,應就相關事實之整體及結果以作觀察,不應僅機械性地固執於某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時點而已,否則將無法把握該立法精神…」(本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見原審卷㈢86頁背面)。綜合前開規定、立法理由與實務見解,可知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謂「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在某特定期間內勢必成為事實或有相當可能成為事實之消息;而非機械性地限定於某種特定且具體確定之事實發生(例如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決議接受公開收購提案)做為重大消息成立時點。
㈣經查,自95年3月起,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就公開收購股權
事宜接觸,雙方於95年5月10日簽訂保密契約;渣打銀行另在95年6月28日出具併購要約書;同年7月24日雙方則簽訂排他協議書;至95年8月30日,渣打銀行及其財務顧問與瑞士信貸公司、理律法律事務所討論向各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程及如何達到保密,且同日新竹商銀與Credit Suisse(HongKong)Limited簽署有關股權出售交易之委任契約;95年9月1日渣打銀行再出具修改後之併購要約書予新竹商銀;同年月4日雙方開始協商新竹商銀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擬簽署之協議函及承諾書;95年9月5日雙方簽署排他協議書增補契約,延長排他期間至95年12月31日止;95年9月13日,雙方復協商是否將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所持股份轉入信託專戶;95年9月19日,渣打銀行再次出具修改後之併購要約書予新竹商銀,表示將以每股至少24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新竹商銀51%以上之股權,同日,新竹商銀總經理吳志偉告知富邦集團,關於渣打銀行擬對新竹商銀進行公開收購與收購價格之情事,並向銀行局長面呈本案架構;95年9月21日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事會,雙方另在當日協商公開收購時程及新竹商銀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擬簽署之協議函、承諾書及信託契約等相關事宜;同年月22日,渣打銀行及新竹商銀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包括其法人代表)、董事即訴外人吳志揚與大股東等共12人簽署協議函及承諾書;95年9月27日,新竹商銀接獲渣打銀行擬持有新竹商銀超過25%股權之申請書並轉呈銀行局,雙方更協商公開收購公告時程,且協商簽署協議函及承諾書之董監名單,新竹商銀董事即訴外人吳伯雄、吳志揚及大股東在同日簽署信託契約;同年月29日渣打銀行便公告擬以每股24.5元收購新竹商銀全部已發行普通股等情。此有有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案大事紀、渣打銀行公司95年9月29日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47-49頁大事紀、卷㈠第61頁重大訊息資料),且為證期中心、林清和、詹尚德、彭馨齡、陳明昕、關弘鈞(關心等4人之被繼承人)、蘇郁嵐、晶富公司於本院前審所不爭執(見本院前審卷㈡第56背面筆錄、第142頁背面筆錄)。堪認渣打銀行有意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新竹商銀股權,早在95年3月即與新竹商銀洽談,至95年9月29日始對外公告以每股24.5元收購新竹商銀全部已發行普通股之重大消息。在證券市場上,前開訊息對於投資人買賣新竹商銀股票意願、新竹商銀股票價格,均會產生重大影響;故系爭重大消息即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定「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相關人士買賣新竹商銀股票,不得違反該條規定,否則即應負擔內線交易賠償責任。
㈤次查,新竹商銀總理理吳志偉於95年11月29日調查局訊問時
陳稱:「(問:95年10月23日你於證券期貨局接受談話時另表示『95年8月30日第二次再談,確定價格至少24元』,請問該第二次協商過程情形為何?新竹商銀可否提供協商時的紀錄過程?)第一次協商破局後,瑞士信貸銀行為撮合交易完成,即出面與渣打銀行的財務顧問洽商,經雙方各自協調買賣方後,才又安排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於95年8月30日進行第二次協商,當時是在瑞士信貸銀行的辦公室進行,新竹商銀仍是由我及胡貴凌代表出席,而渣打銀行則是由黃麗心及南凱英(係以電話參與協商,人並不在現場)代表,經協商後,雙方決定交易價格為每股24元,當時我表達希望價格可以提高至24.5元,但南凱英在電話裡表示該價格已超過他的授權,並暗示我,若能協助使富邦集團配合出售持股,則可以協助向渣打銀行高層爭取提高交易價格至每股24.5元,有關第二次洽談的經過,新竹商銀亦未製作紀錄」、「(問:你前述於95年8月30日與渣打銀行代表進行第二次協商前,事先有無向新竹商銀常務董監事成員報告?)在95年8月30日上午,我有先向常務董監事報告,並取得共識每股交易價格最少必須為24元,當天除了吳伯雄、被告詹尚德及富邦人壽公司的代表被告蔣國樑不在場外,其餘的成員均在場會商,但我有以電話徵詢吳伯雄的意見,吳伯雄也同意前述每股至少24元的共識」、「(問:你於95年8月30日與渣打銀行代表進行第二次協商並取得共識後,有無再向新竹商銀的常務董監事報告?)有的,在隔(31)日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監事會之前,我逐一向出席的常務董監事報告,但亦把富邦人壽公司的代表被告蔣國樑排除,所有出席的常務董監事都願意以每股24或24.5元的價格出售股權給渣打銀行」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03、105頁影印筆錄)。吳志偉係新竹商銀總經理,代表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洽談公開收購股權事宜,其於95年8月30日第二次協商時,已達成初步協議─渣打銀行至少以每股24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故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份,在95年8月30日已相當可能實現。
㈥再其次,吳志偉於本院前審101年2月22日期日到庭結證稱:
「(問:渣打銀行併購新竹商銀,是否由你代表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執行董事南凱英、董事黃麗心洽談?…)是,最早接觸是在95年3月」、「(問:95年5月10日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是否有簽訂本件併購案的保密契約?…)有,但是沒有陳報董事會,有告知除富邦以外的常務董事跟常務監察人,但是沒有告知併購的對象,只說有在談併購案」、「(問:
該併購要約書由何人代表渣打銀行簽署?)南凱英」、「(依95年6月28日渣打銀行首次出具予新竹商銀之併購要約書內容,是有關渣打銀行收購新竹商銀的架構,是指渣打銀行要順利併購新竹商銀,必須先認購新竹商銀所發行的CB,以取得25%的新竹商銀股權,之後渣打銀行要取得51%以上的股權,在公告公開收購報價前,主要家族及大股東須與渣打銀行先簽約,約定依渣打銀行提出的公開收購報價,將持股出售給渣打銀行?)沒有錯」、「(問:95年7月17日至28日,渣打銀有是否有對新竹商銀進行實地查核?…)該時間有就新竹商銀進行實地查核,但不是去新竹商銀,而是新竹商銀將渣打銀行所需要查核的資料,送到渣打銀行所指定的地方供渣打銀行查核。但沒有就新竹建經公司進行查核。查核的資料有包括總行、分行的資料,當時只有新竹商銀的副總經理胡貴凌知道,其他人應該都不清楚。後來實際查核的結果也沒有陳報給新竹商銀的董事會,而且我也不知道查核的結果,這個查核結果不會公開,新竹商銀自始至終都不知道該查核結果」、「(問:95年7月24日新竹商銀是否與渣打銀行簽訂排他協議書,約定雙方僅能與對方簽訂併購事宜,不得再洽詢其他交易對象?)是的」、「(問:簽訂前開排他協議書之前或之後,你有無陳報董事會,或告知董事長、董事、常務董事或大股東等人?)沒有」、「(問:95年8月23日上午你有無向新竹商銀常務董事報告渣打銀行有意收購新竹商銀?)我在95年8月23日上午有報告,當天下午我與渣打銀行代表即全球策略及併購的主管商談,當天是要去談新竹商銀每股價格,但是沒有談成。當時新竹商銀有授權我去談,收購的價格大概每股在28-30元。95年8月30日我又代表新竹商銀去和渣打銀行協商收購價格,當天我是跟南凱英在電話中協商,原則上同意收購價格以每股24元計價,但縱然談好了還是要經過雙方的董事會通過」、「(問:兩次的商談黃麗心在場?)第一次有在場,第二次因為是在電話協商,對話是南凱英」、「〔問:提示95年11月29日台北市調處黃麗心調查筆錄第18頁,她曾稱『…他(指吳志偉)覺得三大家族可以接受每股24元、或24.5元的價格,但因為我沒有受到本行的授權,可以接受超過23元的價格,所以我必須回公司請示董事會作最後決定』。『(所以在95年8月30日你們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是的』…,有無意見?〕這段過程我記得很清楚,我當天(指95年8月30日)主談的對象就是南凱英,我不記得當天有無跟黃麗心交談過,而且以黃麗心的職級無法決定收購價格」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98-200頁筆錄)。益徵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自95年3月開始洽談公開收購股權事宜,渣打銀行於95年7月17至28日進行查核程序,且在同月24日與新竹商銀簽訂排他協議書,迨95年8月30日,新竹商銀代表吳志偉與渣打銀行代表南凱英達成初步協議─渣打銀行至少以每股24元之價格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堪認此一初步協議確係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案關鍵事項,此外別無重大障礙足以影響公開收購進展。
㈦對照渣打銀行協商代表之一黃麗心雖於95年11月29日臺北市
調處詢問時陳稱:「…8月30日那次,對方還是由吳志偉單獨出席,吳志偉提出in the middle的價格,雙方都提出一些數字後,逐步接近共識,最後吳志偉在現場表示,他覺得三大家族可以接受每股24元、或24.5元的價格,但因為我沒有受到本行的授權,可以接受超過23元的價格,所以我必須回公司請示董事會作最後決定。」「(所以在95年8月30日你們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是的」等情(見原審卷㈠第182-183頁影印筆錄),以及黃麗心在該次訊問所稱:「(問:據你上稱,95年8月30日因為吳志偉的開的價格,超過貴公司對你的授權,你後續如何處理?)當天我將該訊息代回本公司,我、Peter Sands、KAI NAGOLWALA(指南凱英)、David Stileman等人及財務顧問有共同進行討論,討論該24元至24.5元的價格,是否在我方可以接受的價格…我們決定可以接受,並將相關資料提送給既定將於9月12日召開的董事會討論。當天本行同意以最高收購上限為24.5元,不過當時該價格底限是我們內部知道,沒有透露給吳志偉,對外我方堅持每股24元」(見本院前審卷㈢第32頁影印筆錄)。黃麗心供詞雖與吳志偉前述證詞稍有出入,惟黃麗心並非主要談判代表,況且依照黃麗心上述供詞,吳志偉在95年8月30日提議每股最低收購格24元,渣打銀行並未排斥,是以此一價格確有可能成為渣打銀行公開收購底價。故95年8月30日確已達成公開收購案之重要進展。
㈧吳志偉雖於本院前審上述庭期結證稱:「(問:若渣打銀行
無法取得新竹商銀51%的股權,渣打銀行就不要併購新竹商銀?)這是公開市場收購的條件,如果沒有達到51%以上就是收購失敗,併購案就破局,本件就是如此」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99頁),「(問:如果富邦集團如果不同意出讓股權,本併購案是否會成功?)不會成功,外商銀行的習慣不會在股票交易市場跟另外一個集團進行爭奪」、「如果富邦當時不同意,渣打銀行根本就不會啟動本件的併購案」、「〔問:新竹商銀在95年間有無準備發行ECB(海外可轉債)?〕有。且當時已經經過董事會通過,也已經和證券商接觸,但是有無跟證券商簽約我不記得了,並經主管機關通過」「(問:95年間新竹商銀準備發行ECB的時候,有無潛在的認購象?)初期沒有,後來跟渣打談併購案時,就準備讓渣打銀行認購,我也還有跟其他的私募基金洽談,如摩根史坦利、匯豐銀行投資銀行部門他有帶他們英國的客戶來跟我洽談」、「(問:…竹商銀95年要發行ECB的目的之一,有無包括防止富邦金控敵意併購新竹商銀?…)是的,這就是我們發行ECB的目的之一」、「(問:95年9月20日竹商銀就ECB的發行,仍然是竹商銀未來公司發展的選項或備案之一?)對」「(問:…渣打銀行有無表示需要新竹商銀大股東的支持,渣打銀行才有可能進行公開收購?)有。大股東是指三大家族〔詹宣勇家族、我的家族、陳國華家族(竹商銀副董事長)〕及富邦銀行」、「(問:渣打銀行有無要求三大家族要如何的支持?)後來三大家族及富邦銀行就新竹商銀持有都有將股權信託給第三人,合計為20幾%,但實際對象我不記得。信託的內容有提及日後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時,該信託持股須出售。我們吳家部分是在95年9月27日,其餘部分我已經不記得了」、「(問:如果竹商銀的大股東有任何一人沒有去簽信託契約,渣打銀行是否還會進行併購?)除了陳國華家族外,其他任一大股東沒有簽信託的話,依我的判斷,渣打銀行就會猶豫」、「(問:上開所說的大股東,渣打銀行有無要求這些大股東都要簽信託契約?)有」、「(問:渣打銀行如公開收購未達51%以上而導致失敗時,是否會對於新竹商銀的打資人造成何種風險?),竹商銀的股票會下跌,且渣打銀行在一年內不能再與新竹商銀洽談購併,也不能再向新竹商銀股東收購持股」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00頁背面-201頁筆錄)。然而,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在95年8月30日既達成每股公開收購價最低24元之初步共識,關於新竹商銀所發行ECB(海外可轉讓公司債)是否取消、大股東富邦集團是否同意出售持股、渣打銀行預定收購新竹商銀股權目標(51%)是否達到等情,其重要性遠不及每股最低收購價格24元;故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達成最低收購價格共識後,自有充分餘力排除此等輕度阻礙。是以前開細節問題,尚不影響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案在95年8月30日達到初步協議成果之成效,且渣打銀行完成公開收購目標,亦屬可期待之事。
㈨富邦人壽公司負責人蔡明忠於調查局96年9月13日訊問時陳
稱:「(問:…95年9月19日新竹商銀前總經理吳志偉與你於中午會面,並告知渣打銀行願以每股24元價格收購全數新竹商銀股票乙事,是否實在?)實在」、「〔問:吳志偉…當時他告訴你富邦集團願意應賣的話,渣打行可以將收購價格提高為每股24.5元,向渠表示你須要回去開會討論,二天後(即95年9月21日)給他答案,是否實在?〕實在」「(問:你在跟吳志偉會面後有跟集團內哪些人討論過這件事?有做過哪些準備動作?)因為收購價24元已經超乎我的預期之外,所以我立刻打電話給蔡明興及龔天行,告知前述渣打銀行準備購併新竹商銀訊息,討論應該如何因應,我們在次
(20)日共同做出的決議是認為,24元已經超出原來的目標價格,所以決定由我出面跟渣打銀行方面洽談,爭取更高的價格,我即在20日晚上與渣打銀行方面以電話聯繫,確定富邦集團同意以每股24.5元的價格,將新竹商銀股票應賣給渣打銀行」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232頁影印筆錄)。經核,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既在95年8月30日達成初步協議,渣打銀行至少以每股24元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故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案已達成重要進展,客觀上亦可預期公開收購案成功,是以重大消息成立時點應為95年8月30日。則渣打銀行或新竹商銀徵求大股東富邦集團同意前開方案,僅屬後續作業。是以,富邦集團(持股7%)在95年9月20日同意出售股權,次日(21日)新竹商銀代表吳志偉表示支持收購案,乃至於吳志偉家族在95年9月27日簽訂信託契約,新竹商銀董監事會議於95年9月29日決議同意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票,每股收價格為24.5元;嗣在同日下午1時52分公告此一重大消息,均屬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權之後續作業;尚不得僅以後續作業做為重大消息成立時點。
(採用公開收購程序,不必徵詢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同意,較公司合併程序更為簡便)㈩系爭重大消息既於95年8月30日成立,故新竹商銀內部人、
獲悉消息之人,若是在系爭重大消息公開前,即先行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應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3等規定負內線交易賠償責任。
九、關於林清和損害賠償責任部分:㈠林清和係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任新竹建經公司
總經理(見不爭執事項㈠)。經查,新竹商銀董事長即訴外人詹宣勇於96年2月14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你是在何時才確定吳志偉說的歐洲銀行是渣打銀行?)應該是在第二次協商,對方出價每股24元時,吳志偉才向我等常董會成員(除了蔣國樑)說對方就是渣打銀行,我們才知道前稱的歐洲銀行是渣打銀行」、「(經查,渣打銀行最後的每股收購價格是每股24.5元,請問你何時知情?)在95年8月30日渣打銀行開價每股24元的隔幾天,日期我忘記了,吳志偉又與渣打銀行洽談價格後敲定,每股提高到24.5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3頁正反面影印筆錄)。參酌新竹商銀總經理吳志偉於95年11月29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你於95年8月30日與渣打銀行代表進行第二次協商並取得共識後,有無再向新竹商銀的常務董監事報告?)有的,在隔(31)日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監事會之前,我逐一向出席的常務董監事報告…所有出席的常務董監事都願意以每股24或
24.5元的價格出售股權給渣打銀行」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05頁影印筆錄即原審卷㈡45頁背面影印筆錄)。可知詹宣勇於95年8月31日即獲悉系爭重大消息──渣打銀行將以每股24元為公開收購新竹商銀底價。
㈡又詹宣勇於97年1月29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新
竹商銀與新竹建經公司有何關係?)原本新竹商銀轉投資新竹建經公司,後來是因為渣打銀行認為新竹建經公司非屬金融業,渣打銀行部不想經營這一部份業務,所以要求新竹商銀把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賣掉,後來新竹商銀把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賣給華婉投資公司、林清和及陳金堯等」、「(問:何時找林清和、陳清堯認購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我是在新竹建經的資產重估價值確定後,也跟渣打銀行確認這個價錢後,才去找他們認購」、「(問:你是否有跟林清和說新竹商銀要處分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有的,他是新竹建經公司的總經理,自己有營造公司,他對建築方面有專長,我本身對建築不是很內行,所以當初是林清和跟我說建築這個行業可以投資,我也考量到相關員工有6、700人,所以我才不顧家人反對,決定要承接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問:你是否有跟林清和說新竹商銀為何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有的,就是說渣打銀行不想經營金融業以外的行業,所以新竹商銀才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問:林清和是否有問為何渣打銀行不想經營金融業以外的行業,新竹商銀就得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我有跟林清和說新竹商銀以後的經營權都在渣打銀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31頁反面至第132頁反面影印筆錄)。詹宣勇並於97年3月25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558號案件中證稱:「(問:你要接新竹建經的時候,有請林清和以專業角度去評估新竹建經是否有繼續經營?)林清和說可以」、「(問:你當時也有跟他提到說渣打銀行不要金融業以外的行業?)有」、「(問:所以他當時是否知道你們要進來新竹建經?)他知道」、「(問:你請林清和評估是何時?)應該是渣打確定不要其他行業的時候,當時我記得是歐洲的一個銀行要來買我們新竹商銀,渣打這名稱是很後來才出現」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5頁反面影印筆錄)。依詹宣勇刑案供述,渣打銀行與新竹商銀洽談公開收購時,該公司表明無意承接新竹建經業務;詹宣勇遂將此一訊息轉告新竹建經總經理林清和,並請其評估新竹建經公司之存續價值。
㈢況且,吳志偉於97年3月3日調查局詢問時,亦陳稱:「(問
:據查,新竹商銀在95年10月間出售轉投資公司新竹建經公司的股份,請問此是你是否知情,過程為何?)知道,我跟渣打銀行大致決定併購價格為24元以後,就跟該行的代表洽談比較深入的購併內容,因為新竹商銀有轉投資新竹建經公司,而新竹建經公司又是類似控股公司性質,另外再投資竹企室內裝修工程公司……等子公司,對方認為這些事業都不是金融本業,而且員工總人數也超過400人,所以渣打銀行也希望在購併之前,新竹商銀就可以先將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處分掉,所以我們才會請證券專家及會計師來評估出售價格,再出售予董事長詹宣勇及其友人」、「〔問:(提示新竹建經公司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結論乙份),提示報告是否就是當時你們去找證券專家評估的報告?〕是的,當時我們是找證券分析師侯友杉來評估的報告…」、「(問:前述提示評估報告是否專為出售新竹建經公司股權而做的?)是的」、「(問:事前詹宣勇是否知道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知道,因為要先徵得詹宣勇的投資意願,才能進行出售的評估作業」、「(問:所以詹宣勇最遲在8月31日以前就知道新竹商銀要出售新竹建經公司的股權?)是的」、「(問:你是在8月31日前,已經與詹宣勇達成以專家評估的價格,為出售新竹建經的股權?)是的,當時就已經先說好是由公正的第3者來評估,至於詳細的價格就等評估價格出來後,再盡量去跟渣打銀行爭取優惠價格」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9頁至第130頁影印筆錄)。並有證券分析師侯友杉於95年8月31日所製做新竹建經公司股權價值評估報告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㈣第40至41頁)。足證新竹商銀95年9月29日公開系爭重大消息以前,由於渣打銀行無意承接新竹商銀關係企業新竹建經,新竹商銀董事長詹宣勇遂要求林清和評估新竹建經價值,在同年8月31日以前,林清和即知悉新竹建經初步評估結果(詹宣勇於該日知悉林清和委託製做之初步估價結果,足見林清和此時已知悉估價結果),故林清和至遲在95年8月31日知悉渣打銀行即將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票之重大訊息,成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獲悉消息之人。
㈣再者,林清和前於96年7月11日調查局詢問自承:「〔問:
經查,你於95年9月4日(期間僅隔1個交易日)起,以本人名義買入950張,以老婆陳燕倫設於群益證券新竹分公司名義149420號帳戶買入130張,及女兒林妮穎、林芷因及林之婷設於群益證券新竹分公司149433、151340、149640號帳戶各買入100張,共計買入1380張,至渣打銀行以每股24.5元百分之百收購股權賣出後,共計獲利1415萬5000元,是否屬實?〕是的」等語;足證林清和自95年9月4日至同年月7日止,共計買入新竹商銀股票1380張(見原審卷㈡第153頁影印筆錄、不爭執事項㈣)。其次,自94年9月1日迄95年9月3日,林清和未曾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新竹商銀交易資料電子檔列印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142- 143頁列印資料),其自詹宣勇明確告知新竹商銀出售新竹建經股權之原諉,表明新竹商銀以後的經營權都在渣打銀行,而渣打銀行不想經營新竹建經,以及證券分析師候友杉於95年8月31日已完成新竹建經股權價值評估報告之後,林清和即自95年9月4日起,忽然以自己或家人名義大量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總數達1380張;自可推論林清和係基於詹宣勇交辦評估新竹建經價值而自詹宣勇(內部人)獲悉系爭重大消息,自屬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獲悉清息之人;其在95年9月29日公開訊息以前,先行購買新竹商銀股票1380張,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禁止內線交易規定。
㈤再按「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
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⑴林清和進行內線交易,先在95年9月4、5、6、7日、購入新
竹商銀股票1380張,重大消息公布後即出售獲利1415萬5000元,既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負賠償責任。再者,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從而,附表1(9月4、7日)、附表2(9月5、6日)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請求林清和按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林清和賠償附表1、2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與其他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⑵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林清和賠償附表1、2所示款項,與
其另依民法第184條之請求,核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其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所為請求為有理由,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其餘部分毋庸再為論述。
十、關於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齡與黃作義損害賠償責任:㈠詹尚德部分:
⑴詹尚德係新竹商銀之常務董事,並兼任德欣投資公司、德欣
創投公司董事長,方俊文為其經理,彭馨齡為其父親詹紹華乾女兒,且係德欣投資公司副董事長、德欣創投公司董事(見不爭執事項㈠)。再者,95年8月30日,新竹商銀與渣打銀行達成公開收購價格每股最低24元之重大進展,新竹商銀總經理吳志志偉在次日(31日),逐一向新竹商銀出席常務董監事報告此一消息,已如前述(見第八段第㈤小段理由)。參以詹尚德於96年7月11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亦陳稱:「(問:95年8月30日進行第2次協商,事前你是否知情?)我沒有印象」、「(問:(95年8月30日吳志偉與渣打銀行代表協商並取得共識後,於95年8月31日在新竹商銀召開常務董監事會,之前是否已向常務董監事會取得共識以每股24或
24.5元的價格出售股權給渣打銀行,是否屬實?)是的,應該有這回事,在開會當時我們就有取得共識同意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0頁背面至第41頁影印筆錄)。足見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在95年8月31日獲悉重大消息─渣打銀行至少以每股24元之價格,公開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從而,詹尚德屬於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款內部人。⑵再者,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於95年6月28日、同年9月15日開
會時,均由投資部兼管理部經理方俊文擔任紀錄(見原審卷㈡50、51頁會議紀錄),足見方俊文係董事長詹尚德得力助手。彭馨齡不僅係詹尚德父親乾女兒,尚且為德欣創投公司與德欣投資公司之董事會成員,亦如前述;其與詹尚德均曾出席95年9月15日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見上述會議紀錄);而有接觸碰面之事實。由於渣打銀行即將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票,實屬新竹商銀重要經營成果,則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詹尚德在95年9月1日私下透露此一訊息予得力助手方俊文,同年月15日在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之際透露消息予彭馨齡,使方俊文、彭馨齡儘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以便日後出售獲利,尚符合常情。故詹尚德就方俊文、彭馨齡內線交易行為,應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3項負連帶賠償責任。⑶又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
不受其拘束,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訴,既因裁定移送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原審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即無違法之可言(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872號判例意旨參照,41年台上字第1307號判例採相同見解)。詹尚德所涉內線交易罪嫌雖經判決無罪確定(見不爭執事項),由於詹尚德與方俊文、彭馨齡具有前述工作或類似親屬等密切關係,且方俊文、彭馨齡接觸詹尚德後即大量購入新竹商銀股票,故本院不採用刑事見解,仍應認定詹尚德將系爭重大消息洩露予方俊文、彭馨齡(方俊文與彭馨齡實際從事內線交易情形,詳後述)。
㈡方俊文部分:
⑴詹尚德在95年8月31日獲知系爭重大消息─渣打銀行至少以
每股24元之價格收購新竹商銀之股份。再者,方俊文兄長即訴外人方俊欽於95年8月15日至9月3日均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卻於重大消息公開前之95年9月4日、7日、11日、12日、13日、15日、18日、27日、28日、29日,連續密集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合計達1775張;此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6頁背面)。而方俊文姊妹即訴外人方淑華於95年8月15日至9月3日亦無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紀錄,亦在95年9月4日、11日、14日、15日、20日、26日、27日,連續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合計為470張,亦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稽(見同頁背面)。方俊文家人以往並無大量購入新竹商銀股票情事,嗣於95年9月4日起,至同年月29日新竹商銀公告重大消息前,忽然大量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245張(1,175+470= 2,245)。益徵方俊文確係自詹尚德得知系爭重大消息,自屬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其為規避主管機關追查,遂以方俊欽、方淑華名義購買前述股票,實際交易人仍係方俊文。
⑵方俊文(通緝中)固然否認詹尚德曾在95年9月1日告知重大
消息云云。方俊文母親即訴外人方黃金花亦於96年7月11日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這兩、三年都是用我大兒子方俊欽、小兒子方俊文、女兒方淑華等人在元富證券公司的帳戶買賣股票」、「我一直都是使用現股方式買賣股票」、「…我在95年9月4日前幾天,連續3、4天作同一夢,夢中一間很像銀行的房子內放很多錢,還放一個竹子盆栽,因為連續作夢,我就覺得是不是神明在指示我可以買竹商銀股票,就到頂樓神明前擲筊,問神明是不是可以買竹商銀這支股票,結果擲了兩、三次都是聖杯,我就請我兒子方俊欽去查該支股票的線圖,看了之後我覺得該支股票股價正好處於低檔,我就慢慢買進。當時我手頭上的其他股票都沒什麼獲利,我就想跟它拼了,把手中所有其他股票賣掉,全數買進竹商銀股票,並請營業員朱先生幫我融資買進竹商銀股票。當時營業員朱先生還打電話給我兒子方俊欽,問他我是不是腦筋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第189-196頁影印筆錄)。但是,方黃金花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其使用方俊欽、方淑華帳戶買賣股票,尚難採信其說詞。況且方俊文本身即為德欣投資公司投資部兼管理經理,具有充足投資理財專業知識,堪認方俊文使用方俊欽、方淑華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
⑶按「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入
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方俊文進行內線交易,先在附表1(95年9月4日、7日)、附表3(95年9月11至15日)、附表4(9月18日)、附表5(9月20日)、附表8(9月27日)、附表10(9月29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245張;嗣於同年月29日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拋售,賺得差價在1500萬元上(見原審卷㈡第135頁紀錄表、第136頁背面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故方俊文應依上開規定負賠償責任,依第㈠小段理由,詹尚德依同條第2項規定,與方俊文負連帶賠償責任。
⑷再者,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
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從而,附表1、3、4、5、8、10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請求詹尚德、方俊文按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一、
三、四、五、八、十,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詹尚德、方俊文連帶賠償附表1、3、4、5、8、10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與其他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⑸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詹尚德、方俊文連帶賠償附表1、3
、4、5、8、10所示款項,與其另依民法第184條之請求,核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其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所為請求為有理由,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其餘部分毋庸再為論述。
㈢彭馨齡與黃作義部分:
⑴詹尚德與彭馨齡原本熟識,德欣創投公司董事會於95年9月
15日開會時,詹尚德與彭馨齡均出席,並在會議之際透露系爭重大消息予彭馨齡,已如第㈠小理由所示。彭馨齡自詹尚德知悉系爭重大消息,故彭馨齡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款之獲悉消息之人。
⑵再者,系爭重大消息95年9月29日公告前,自94年9月1日迄
95年9月17日,彭馨齡未曾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新竹商銀交易資料電子檔列印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143-146頁列印資料);卻於95年9月18日、25日、26日、28日連續密集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合計達2637張;此有紀錄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5、136頁)。再其次,彭馨齡女兒即訴外人彭湘雅於95年8月15日至9月24日亦無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紀錄,亦在95年9月25日密集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合計為280張,亦有紀錄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
135、136頁)。益徵彭馨齡於95年9月15日自詹尚德知悉前述重大消息後,其與彭湘雅帳戶始出現新竹商銀股票巨量交易,合計達2917張(2637+280=2917),顯非一般投資人交易。
⑶再其次,證人江梨禎(任職於彭馨齡擔任負責人之萬明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2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問:
你於93年進入萬明公司時,公司有哪些人員?)萬明公司負責人是彭馨齡,員工只有副總經理被告黃作義1人,我進入後便增加為3人…」、「(問:彭馨齡有無參與萬明公司的營運?)彭馨齡會不定時看帳,公司平時的業務及投資都是由被告黃作義在處理,我在處理會計及銀行匯款業務也都是聽從被告黃作義指示」、「(問:被告彭馨齡或黃作義有無投資股票?)有的,被告彭馨齡及彭湘雅均有投資股票,但是他們的證券帳戶都是交由黃作義打理的,另外萬明公司的投資證券帳戶也是由黃作義在進行買賣的」、「(問:據查,萬明公司於92年間曾經買過數千萬元之新竹商銀股票,對此你是否清楚?)我不記得是使用萬明公司或彭馨齡的帳戶,只知道確實有買過不少的公司股票」、「(問:被告彭馨齡及彭湘雅設於台證證券中壢分公司證券帳戶,於95年9月18日起大量買進新竹商銀股票2917張,至95年9月29日渣打銀行收購新竹商銀案公告後,以每股24.5元價格賣出,總獲利逾2000萬元,請問該筆交易是由何人下單?)都是黃作義下單」、「(問:黃作義前揭買入近3000張新竹商銀股票,應付交割款超過3000萬元,請問該等款項來源為何?)大部分都是在出脫彭馨齡帳戶內友達、奇美電、明碁、華映、開發金、臺積電、中環及鴻海的股票,並將籌得的款項全數用以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問:彭馨齡帳戶過去有無使用融資方式買入股票?)我在93年到萬明公司後,彭馨齡帳戶未曾使用過融資方式買賣股票」等語(見原審卷㈡60-63頁影印筆錄)。同日在檢訊時亦證稱:「(問:公司業務都是誰在處理?)投資和公司業務都是黃作義在指示…」、「(問:你怎麼知道彭馨齡和彭湘雅的證券帳戶都是黃作義在打理?)因為他們是網路下單,有委託黃作義,都是由黃作義在網路下單」、「(問:這些股票都是誰下單?)黃作義,沒有彭馨齡自己下單過的」、「(問:上述所講的兩個證券帳戶在95年9月18日買了新竹商銀2900多張股票?)對」、「(問:這是誰下單的?)黃作義」、「(問:有用融資去買嗎?)有」、「(問:也把上述證券帳戶內所有股票出清後再買新竹商銀的股票?)對」等語(見原審卷卷㈡第66頁影印筆錄)。可知前述2917張新竹商銀股票,係黃作義受彭馨齡指示而購入,彭馨齡顯已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
⑷再者,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獲悉消
息之人」,法條並未限定為「直接」自前4款之人獲悉消息者始為消息受領人;解釋上,若是該款「獲悉消息之人」不包括間接受領人,將出現規範上之漏洞。為貫徹立法目的及維護市場健全,該款規定應包括間接受領消息之人。經查,自95年9月18日至28日,黃作義為彭馨齡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917張,既如前述,可推知黃作義經由彭馨齡得知系爭重大消息,亦為上述條款所稱獲悉消息之人。次查,自94年9月1日至95年9月中旬,黃作義並無購買新竹商銀股票紀錄,但是其得知前述消息後,竟於95年9月25日、26日(附表7所載交易時間)為自己購入新竹商銀股票60張,並在95年10月5日出售獲利,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7日臺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新竹商銀交易資料電子檔列印明細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㈤第147、148頁列印資料、第153頁表格),可見黃作義知悉系爭重大消息始於上述二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亦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
⑸彭馨齡(通緝中)固然辯稱詹尚德未告知伊系爭重大消息。
伊計畫重回新竹商銀擔任董事,始購入股票;嗣因渣打銀行決定收購新竹商銀股份,伊遂出脫持股云云(見本院卷㈣第216-223頁)。黃作義(通緝中)亦辯稱伊受聘彭馨齡處理股票投資。95年間,彭聲齡計畫重回新竹商銀擔任董事,伊判斷購買新竹商銀風險不高,且富邦集團先前有意入主新竹商銀,伊參考各種消息,才會購入新竹商銀股票,並非內線交易云云(見同上卷第50-55頁、本院卷㈥第26-30頁)。惟查,彭馨齡、彭湘雅與黃作義前述證券帳戶,以往並無大量股票交易,卻於95年9月18日至28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高達2917張(彭馨齡部分),而且是將彭馨齡帳戶內所有股票出脫,將所得之款項全數用以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並且使用融資方式買賣,與以往彭馨齡購買股票之方式顯然有別;益徵前述交易異於常情,顯非投資人基於專業分析或長期持股所購入。黃作義亦在彭馨齡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後,忽然購入60張新竹商銀股票,也與以往交易模式不同,且無任何專業分析資料,應可推論彭馨齡已將系爭重大消息轉知伊。故彭馨齡與黃作義前述辯詞洵無足採。
⑹再按「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當日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買
入或賣出該證券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反買賣之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彭馨齡與黃作義進行內線交易,在附表4(9月18日,彭馨齡)、附表7(9月25、26日,彭馨齡、黃作義)、附表9(9月28日,彭馨齡),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嗣於同年月29日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拋售,彭馨齡賺得差價在2064萬元以上,黃作義亦出售股票獲利(見原審卷㈡第135頁紀錄表、第136頁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本院卷㈤第147、148頁交易資料、第153頁表格)。故彭馨齡、黃作義在95年9月25、26日(即附表7)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事後拋售,即屬共同行為;就附表7損害(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本質上為侵權行為之一種),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負擔內線交易之連帶賠償責任。再依第㈠小段說明,詹尚德應與彭馨齡、黃作義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黃作義於9月18日(即附表4交易日)、9月28日(即附表9交易日),單純依照彭馨齡指示而下單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且黃作義本人並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此部分黃作義作為並不涉及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內線交易。
⑺經查,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
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從而,附表4、9所示95年9月18日及28日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請求詹尚德、彭馨齡按法定賠償額連帶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四、九,以及外放之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附表7所示95年9月25日、26日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請求詹尚德、彭馨齡與黃作義按法定賠償額連帶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七,以及外放之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詹尚德、彭馨齡連帶賠償附表4、9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前述附表所示金額;詹尚德、彭馨齡與黃作義連帶賠償附表7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均為有理由,應屬可取。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詹尚德、彭馨齡與黃作義所負賠償責任,與其他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
⑻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應予准許部分,與其另依民法第
184條之請求,核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其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所為請求為有理由,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其餘部分毋庸再為論述。至於證期中心請求黃作義賠償附表4、9部分,由於證期中心未證明黃作義構成侵權行為,故證期中心另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此部分損害賠償,仍屬無據,不應准許。
十一、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部分:㈠蔣國樑部分:
⑴渣打銀行公開收購新竹商銀股票,每股價格不低於24元之重
大消息,係在95年8月30日成立,已如第八段理由所述。再者,富邦人壽公司財務部投資科資深副理陳明昕於96年7月26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請你詳述當時買賣新竹商銀股票詳細情形?)95年9月20日上午,富邦金控投資長被告蔣國樑把我叫到他辦公室,並向我表示,新竹商銀這支股票有利多消息,能讓股價上漲,請我幫他買一點股票,所以我當天就幫他買了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但我忘記是用哪一個帳戶,隔(21)日,我又幫被告蔣國樑買了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大概都是1、200張左右,……後來到了10月間,我們就將新竹商銀的股票在市場上出清…但是因為併購案公布後隔沒1、2天媒體報導新竹商銀併購案可能涉及內線交易,所以被告蔣國樑和我們都不敢動用買賣新竹商銀股票獲利的錢…」、「(問:江垂德、莊秀琴…證券帳戶內所買的新竹商銀股票,實際所有權人是何人?)除了吳永發的以外,其他江垂德等人帳戶內的,…5500張是蔣國樑的」、「(問:蔣國樑利用內線消息,以約1000萬元資金購買5500張新竹商銀股票,實際獲利約3500萬元,是否正確?)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1-74頁影印筆錄)。足見系爭重大消息於95年8月30日成立後,蔣國樑至遲在95年9月20日,透過新竹商銀不知名內部人士得知該重大消息,遂指示陳明昕為其操盤,故蔣國樑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
⑵至於蔣國樑於96年7月26日在調查局稱陳「(問:你是否有
出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有的,我是以富邦人壽公司法人身分出任」、「(問:你在95年間是否仍以上述法人代表身分擔任新竹商銀常務董事職務?)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9頁背面影印筆錄);以及詹宣勇於96年2月14日在調查局陳述「(95年8月24日及8月31日都是星期四,新竹商銀有無召開常務董事會?開會時,有無在常務董事會中報告與歐洲某銀行的併購洽商狀況?)我們應該有開常務董事會,但並沒有談到併購的事,反正如果被告蔣國樑有出席的場合,我們都會避開不談併購的事」、「(95年8月24日及8月31日的常務董事會,被告蔣國樑是否出席?)我不確定他有無出席,不過他如果在場,我們都會避開不談併購的事,直到會後他離開,我們才會討論併購的事」(見原審卷㈡第43頁影印筆錄),以及蔡明忠96年9月13日於調查局陳稱:「(你在95年9月19日與吳志偉會面前,你是否知道渣打銀行要購併新竹商銀這件事?)當時市場上已經傳言很久,我曾不止一次要求訴外人即富邦金控總經理龔天行透過被告蔣國樑向吳志偉求證傳聞是否屬實,被告蔣國樑回報都說吳志偉否認這件事」、「(你何時告知被告蔣國樑,富邦集團要將持有的新竹商銀股票全數賣給渣打銀行,請他在新竹商銀的常董會議上支持這個提案?)因為新竹商銀的常董會議是在每個星期四召開,所以我是在21日(星期四)上午被告蔣國樑要到新竹開會的途中告知他渣打銀行要收購新竹商銀,並要他支持這個議案」、「(被告蔣國樑到新竹商銀開會時,是否就會知道整個完整的收購狀況?)應該是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5頁背面影印筆錄)。前述供詞固然證明蔣國樑自詹宣勇、蔡明忠獲得系爭重大消息時間為95年9月21日;但是,前述供詞尚不足以推論蔣國樑並無其他管道取得系爭重大消息。依據陳明昕前述供詞,蔣國樑在95年9月20日經由不明管道知悉系爭重大消息,遂指示陳明昕代為購入股票。參以蔣國樑臨時以莊秀琴等人名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實與正常股市交易不符:尤可推測蔣國樑於95年9月20日已獲得系爭重大消息,為避免遭受追查,遂要求陳明昕以人頭帳戶購買新竹商銀股票,。是以蔣國樑、詹宣勇及蔡明忠上述供詞,尚無從為有利蔣國樑之認定。
⑶蔣國樑於95月9月20日(即附表5所示交易日期),指示陳明
昕以莊秀琴帳戶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00張,此有統計表、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表可稽(見原審卷㈡第
138、139頁);嗣於同年月29日重大消息公開後陸續拋售,獲利664萬7000元(見同上卷㈡第138頁統計表、第139-140頁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故蔣國樑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款規定,進行內線交易,應負賠償責任。再其次,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從而,附表5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請求蔣國樑按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即附表5所示321萬2990元(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五,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蔣國樑賠償附表5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分別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蔣國樑與其他內線交易行為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⑷證期中心依前述規定請求蔣國樑賠償附表5所示款項,與其
另依民法第184條之請求,核屬單一聲明之選擇合併關係,其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所為請求為有理由,即應為其勝訴之判決,其餘部分毋庸再為論述。
㈡陳明昕與江垂勇部分:
證期中心固然主張蔣國樑於95年9月20日告知陳明昕系爭重大消息,故陳明昕於95年9月20日(附表5交易日)、21日(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之行為,已構成內線交易。江垂勇於95年9月21日(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亦構成內線交易。均應負賠償責任云云(見本院卷㈣第18-19頁)。惟查:
⑴證期中心並未提出證據證明陳明昕自95年9月20日起、江垂
勇自95年9月21日起,分別知悉系爭重大消息。況且,依陳明昕於96年7月26日在調查局詢問時陳稱:「(問:請你詳述當時買賣新竹商銀股票詳細情形?)95年9月20日上午,富邦金控投資長被告蔣國樑把我叫到他辦公室,並向我表示,新竹商銀這支股票有利多消息,能讓股價上漲,請我幫他買一點股票,所以我當天就幫他買了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但我忘記是用哪一個帳戶,隔(21)日,我又幫被告蔣國樑買了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大概都是1、200張左右,第3天(22日)上午,蔣國樑又叫我到他辦公室裡面,向我表示,要我去想一件事情,如果有人要用超過淨值比2倍的價錢去買新竹商銀的股票,你覺得會不會對整個金融市場有一個很好的示範,之後蔣國樑問我已經買了多少新竹商銀的股票,我回答不多,就幾百張。蔣國樑表示這樣不夠,要我幫他多買一點新竹商銀的股票,於是當天我又幫他買了1000多張新竹商銀股票,因為我身邊資金不夠,所以我原本請江垂勇幫我補足資金缺口,江垂勇也先允諾,…」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2頁影印筆錄)。參酌江垂勇於96年7月27日檢訊時供承:「(問:你在何時知道渣打銀行要併購新竹商銀的事情?)95年9月22日」、「陳明昕告訴我的」、「他因為購買新竹商銀的股票,拿了一張支票到我國票證券北投分公司要辦理交割…我當時問他為何買那麼多新竹商銀的股票,他說有故事,應該跟渣打銀行要併購有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4頁影印筆錄)。可知蔣國樑在95年9月22日始將系爭重大消息較為具體內容透露予陳明昕,江垂勇在95年9月22日才經由陳明昕知悉系爭重大消息。是以陳明昕於95年9月20日(附表5交易日)、21日(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江垂勇亦在95年9月21日(附表6-1交易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核其本質,僅係察覺蔣國樑下單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因而跟隨下單,尚不得推論陳明昕與江垂勇在前述下單日期已知悉重大消息。則證期中心空言陳明昕在95年9月20日、江垂勇在95年9月21日,分別知悉系爭重大消息,尚無足採。
⑵至於江垂勇在原審99年11月22日辯論意旨狀雖記載不爭執事
項為:「被告因知悉重大消息而『出售』新竹商銀股票2404張之事實」、「被告對原告起訴事實並無爭執,且自始坦認不諱…」(見原審卷㈣第48、49頁)。惟綜觀該書狀所載,江垂勇固然不爭執前開買賣股票行為,但是否認證期中心所請求金額(見同上卷第48頁、第53至56頁)。故僅能認定江垂勇自認其於95年9月21日確有買入新竹商銀股票之事實,至該部分交易是否亦為內線交易、有無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江垂勇均未自認。證期中心斷章取義,遽認江垂勇已自認損害賠償金額,尚無可探。
⑶是以證期中心主張陳明昕就附表5所示投資人(即95年9月20
日訴訟實施權授與人),陳明昕與江垂勇應就附表6-1所示投資人(即原審判決附表六關於95年9月21日訴訟實施權授與人),應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負擔內線交易賠償責任,即無可採。證期中心另依民法第184條對陳明昕、江垂勇為前開請求,亦屬無據,不應採取。
十二、蔣國樑、關弘鈞(原名關恒君,係關心等4人之被繼承人)、蘇郁嵐及晶富公司部分:
㈠蔣國樑與關弘鈞間:
⑴經查,關弘鈞為蔣國樑妹婿(見不爭執事項㈠)。再者,系
爭重大消息於95年8月30日成立後,蔣國樑至遲在95年9月20日,透過新竹商銀不知名內部人士得知該重大消息(見第十一段第㈠段理由)。其次,依蔣國樑所有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可知蔣國樑曾在95年9月23日下午2時38分許、同日晚間7時32分許、95年9月24日下午4時32許、下午4時34分許、下午5時40分許、晚間9時34分許、晚間9時35分許,撥打關弘鈞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0000000000號室內電話(見原審卷㈡第112頁通聯紀錄)。嗣關弘鈞於96年7月26日在調查局詢問時供承:「(問:你是否認識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長蔣國樑?認識及交往經過?)我認識蔣國樑,他是我太太蔣雅淇的哥哥,我在91年結婚,結婚前曾和我太太交往半年,我是在與蔣雅淇交往期間才認識蔣國樑,平常偶爾會聯繫,但不多」、「(問:
提示蔣國樑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乙張,據該通聯紀錄發現,蔣國樑於95年9月19日至95年9月24日密集與你及你太太蔣雅淇通聯,與你前述你與蔣國樑平常偶爾會聯繫,但不多之供述不符,原因為何?通話內容為何?)0000000000是我家中電話,…我真正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000000,記憶中我和我太太於95年9月20日一起去日本,到95年9月23日回到臺灣,…此外在我印象中,貴處提示之95年9月23日14:38:30通聯紀錄,確實是蔣國樑打給我的,我想應是蔣國樑和我閒話家常,問我去日本的情形如何,同日19:32:41通聯紀錄,我想可能是蔣國樑在他出國前夕,交代我要幫忙照顧爸爸媽媽,其後於95年9月24日通聯紀錄中,經我回想,由於當時中福紡織公司董事長黃安中因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有向蔣國樑及宏達國際電子公司財務長鄭惠明借錢,但均由蔣國樑先暫墊款項,其後,鄭惠明欲還款300萬元給蔣國樑,但因當時蔣國樑要出國,所以希望先匯款到我的戶頭,我想蔣國樑之所以會密集打6通電話給我,應該就是要告知我如何和鄭惠明聯繫,如何匯款等情形」等語(見同上卷第109-111頁影印筆錄),可知蔣國樑在95年9月20日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曾在同年9月23日與24日,7度撥打電話予關弘鈞,足見兩人在上述期間密切連絡。參酌蔣國樑在95年9月20日即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00張,嗣在95年9月22日將訊息通露予屬下陳明昕及江垂勇(見第十一段理由);衡諸常情,若是蔣國樑已將重大消息透露予親屬以外之陳明昕、江垂勇,其在同一期間與妹婿關弘鈞密集通話,竟未告知此一重大消息,殆屬不可能。參酌關弘鈞所掌控之晶富公司隨即在95年9月25至29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3638張(關弘鈞與晶富公司關係詳第㈡小段理由),自應推論蔣國樑在前述通話時,將系爭重大消息轉知關弘鈞,故關弘鈞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間接獲悉消息之人,見第十段第㈢小段第⑷點)。
⑵關心等4人固然辯稱通聯紀錄與通話內容有別,前述通聯紀
錄尚不足以證明蔣國樑將系爭重大消息告知關弘鈞;並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9號等判決為證(見本院卷㈣第123-128頁)。惟查,關心等4人所舉案例,不利於當事人之證據僅為通聯紀錄,並無其他資料佐證當事人曾洩露重大消息。但是,蔣國樑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先於95年9月20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200張,嗣在95年9月22日將訊息通露給屬下陳明昕及江垂勇(見第十一段理由),可知蔣國樑對於親密之妹婿關弘鈞應當不致於採取相反處理。故關心等4人所辯,尚無足採。
㈡關弘鈞與晶富公司關係:
關弘鈞為晶磊公司董事長,晶富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其胞妹關俐麗;蘇郁嵐係晶磊公司之財務協理兼發言人(見不爭執事項㈠)。然而:
⑴晶富公司資本額為2000萬元,股份總數為200萬股,關弘鈞
持股85萬股,係該公司最大股東,持股比例達42.5%,登記負責人關俐麗持股僅22萬5000股,持股比例僅11.25%,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㈡第92-94頁)。再者,關弘鈞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內勤字第2號案件96年8月16日檢訊亦陳稱:「(問:你跟晶富之間有金錢往來嗎?)有資金往來,從創立的前一、二年,很久之前,我記憶中我父親、我妹妹關俐麗和我都會借錢給公司,晶富是我們家族成立的公司」(見原審卷㈡第100頁影印筆錄),關弘鈞既為家族企業晶富公司最大股東,對於晶富公司應當具有一定影響力。再其次,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96年7月26日分別對晶富公司及晶磊公司進行搜索,並未在晶富公司登記營業地址發現該公司營運資料,反而在晶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關弘鈞)之蘇郁嵐辦公室內,扣得晶富公司大小章及銀行存摺等物品,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影本可證(見本院卷㈤第64-65頁)。足見晶富公司與晶磊公司關係非比尋常,且晶磊公司人員對於晶富公司具有一定程度之控制,故晶富公司存摺與印章等重要資料均存放於晶磊公司蘇郁嵐辦公室內。
⑵嗣關弘鈞於96年7月26日調查局訊問時僅答稱:「(問:…
在晶磊公司副總蘇郁嵐辦公室查扣晶富公司…存摺、印章…有何解釋?)…在我認知,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我妹妹關俐麗,因此該公司真正營運地點要問我妹妹才清楚…」(見本院卷㈤第69-70頁影印筆錄);並未就晶富公司印章等物存放晶磊公司一事提出合理說明。關俐麗固於96年8月16日調查局訊問時答稱:「…因為晶富公司的業務我們全權委託蘇郁嵐處理,所以貴處在蘇郁嵐辦公室查扣晶富公司的文件是很合理的」(見本院卷㈤第73頁背面影印筆錄);嗣於同日檢訊時進一步供稱:「(問:蘇郁嵐同時也是晶磊公司員工?)他是晶磊公司的財務協理或副總」、「(問:他在晶富公司是何職位?)他在晶富公司沒有職位,我只是委託他幫我們當投資顧問」(見同上卷第78頁背面影印筆錄)。然而,蘇郁嵐在晶磊公司職位為協理,遠高於其在晶富公司之職務(投資顧問);可見蘇郁嵐以晶磊公司高階主管為其主要職務,本無保管其他公司印鑑等重要資料之必要。參以關弘鈞(晶磊公司負責人)為晶富公司最大股東,持股達42.5%,若非關弘鈞實質掌握晶富公司,晶磊公司高階主管蘇郁嵐殆無可能私下接受晶富公司委託而保管印章等重要資料。
自應認定關弘鈞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關心等4人與晶富公司雖然否認關弘鈞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尚非可取。
㈢蔣國樑、關弘鈞、蘇郁嵐及晶富公司之內線交易部分:
⑴晶富公司在95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4日間,並無新竹商銀股
票之交易紀錄,嗣於95年9月25至29日由蘇郁嵐下單,忽然購入新竹商銀股票3638張,總金額達6311萬4200元;同年10月5日出清,獲利為2502萬5200元,此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表可稽(見原審卷㈡151頁)。再者,自95年8月15日至同年9月24日間,蘇郁嵐亦無購買新竹商銀股紀錄,旋在95年9月25日、26日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共200張,花費345萬2500元,嗣在同年10月5日全數出售,獲利138萬7500元,亦有前開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表可稽(見原審卷㈡151頁、不爭執事項㈨)。然而,晶富公司資本額僅2000萬元(見第㈡小段第⑴點理由),蘇郁嵐僅為投資顧問,其在短時間內花費公司資金6000萬餘元以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已逾晶富公司資本額3倍以上,並自費300餘萬元購入同一股票;實與一般公司或個人經營或理財原則不符,也與多數投資人買賣股票之習性不符;如非得知系爭重大消息,蘇郁嵐殆無可能甘冒鉅額透支、甚至破產之風險,於短時間內為晶富公司及自己大量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並於事後出清獲利。足見關弘鈞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成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獲悉消息之人(見第㈠小段理由);嗣通知蘇郁嵐以晶富公司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蘇郁嵐因亦成為該款所列獲悉消息之人(間接獲悉消息之人,見第十段第㈢小段第⑷點理由)。
⑵蘇郁嵐固謂95年9月20日經濟日報報載新竹商銀將發行ECB之
消息,伊連日觀察新竹商銀股票價量變化與外資買進之情形,始判斷新竹商銀股票有上漲之空間,故而建議並為晶富公司及自己買進新竹商銀股票云云。並舉新竹商銀股票投資建議報告為證(見本院卷㈣第154-159頁、卷㈡211-212頁)。
惟查,蘇郁嵐係晶磊公司財務協理,對於公司投資股市之交易風險,應瞭然於胸;但是,前述建議僅2張A4紙張,也未提及花費公司資本額3倍以上鉅資去購買新竹商銀股票,復無晶富公司或晶磊公司負責人簽准前述鉅額投資之文件,難認晶富公司係採用蘇郁嵐前述簡略分析而同意花費鉅資6000餘萬元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何況,晶富公司及蘇郁嵐以往均無此種巨額交易紀錄,自難採信蘇郁嵐與晶富公司前述辯詞。至於關心等4人辯稱關弘鈞並未洩露系爭重大消息予蘇郁嵐云云,晶富公司亦辯稱並非得知系爭重大消息而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云云;但是其卻無法說明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關弘鈞)何以任由蘇郁嵐以超過公司資本額3倍之鉅資購買新竹商銀股票,本院亦無從採信其說詞。
⑶關弘鈞(關心等4人被繼承人)從事內線交易,先在附表7(
95年9月25、26日)、附表9(同年9月28日)、附表10(9月29日)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於重大消息公開後出清,獲利2502萬5200元;蘇郁嵐得知系爭重大消息後,亦在附表7(95年9月25、26日)時間買入新竹商銀股票,於消息公開後出清,獲利138萬7500元;均如前述。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民法第185條第1項,關弘鈞與蘇郁嵐應就上述行為共同負擔內線交易賠償責任(內線交易屬於侵權行為);其與蔣國樑(已判決確定)均為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人,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次,蘇郁嵐在附表9(95年年9月28日)、附表10(9月29日)係依照關弘鈞指示而下單購買新竹商銀股票,且自身並未購買新竹商銀股票,故蘇郁嵐於附表9、10行為並未違反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
⑷又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
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係就法人侵權行為責任所作之特別規定。
所稱法人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包括雖未經登記為董事,但實際為該法人之負責人即有權代表法人之實質董事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1號判決意旨參照)。關弘鈞為晶富公司實際負責人,利用晶富公司進行內線交易,已如前述;從而,晶富公司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關弘鈞負連帶賠償責任。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關心等4人應依上述規定就關弘鈞債務負限定繼承責任。是以:
①附表7(95年9月25、26日)部分:
系爭重大消息在95年9月29日公開後10個營業日(即自95年10月2日起至同年月5日止、自同年10月11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自同年月16日起至同年月17日止),新竹商銀收盤平均價格每股23.37元(見不爭執事項)。是以附表7(95年9月25、26日)所示善意賣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得依95年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按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七,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蘇郁嵐、關心等4人(於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應蔣國樑(已確定)連帶賠償附表7(95年9月25、26日)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且晶富公司就關心等4人前開損害賠償應負連帶責任。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賠償義務人之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
②附表9(同年9月28日)、附表10(9月29日)所示善意賣
出新竹商銀股票之投資人,亦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按法定賠償額賠償其損失(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善意相對人賣出單價=差額。差額賣出股數=法定賠償額。詳細計算式如原審判決附表九、十,暨外放授權人求償表、帳戶查詢明細表與集保存摺封面影本)。則證期中心請求關心等4人(於關弘鈞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與蔣國樑(已確定)賠償附表9(同年9月28日)、附表10(9月29日)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以及晶富公司就關心等4人上述損害賠償應負連帶責任;均為有理由,應屬可取(賠償義務人內部不真正連帶關係,詳後述第十三段)。關於附表9、10部分,證期中心逾前述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⑸以關俐麗名義購買新竹商銀股票部分:證期中心固謂關俐麗
於95年9月27日(附表8)購買新竹商銀股票150張,以及95年9月28日(附表9)購買新竹商銀50張,實係關弘鈞指示蘇郁嵐以關俐麗名義為人頭所購買云云;並舉特定人買賣特定有價證券明細表及統計表為證(見原審卷㈡151頁、本院卷㈤第156頁)。但是,前述資料不足以認定此部分買賣股票係關弘鈞之內線交易,亦無從認定構成侵權行為,故無從採信證期中心此部分主張。是證期中心主張關心等4人(關弘鈞之繼承人)應賠償附表8(95年9月27日)所示投資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各該附表所示金額,並由證期中心受領。於法無據,不應准許。(關俐麗在95年9月28日購買新竹商銀股票,雖與關弘鈞內線交易無涉;但是關弘鈞在該日另以晶富公司名義購入新竹商銀股票,已如前述,故關弘鈞、晶富公司關於附表9賠償責任,不因此而受影響)
十三、綜上所述:㈠證期中心基於95年證券交易法157條之1第1至3項,民法
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185條、公司法23條、民法28條規定,訴請林清和等11人就附表1至5、7至10所示本金,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8年11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分別按下列方式負清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⑴附表1(9月4日、7日):詹尚德、方俊文負連帶清償責任;與林清和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⑵附表2(9月5、6日):林清和個人負擔賠償責任。
⑶附表3(9月11-15日:詹尚德、方俊文負連帶清償責任。
⑷附表4(9月18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關係,詹
尚德、彭馨齡為連帶債務關係。彼此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⑸附表5(9月20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關係,其與蔣國樑(已確定)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⑹附表6-1(9月21日):(證期中心請求為無理由)⑺附表7(9月25、26日):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為連帶
債務;關心等4人與蘇郁嵐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蔣國樑(已確定)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晶富公司為連帶債務。故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蘇郁嵐、晶富公司,及及關心等4人(就限定繼承負連帶清償責任),與已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之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⑻附表8(9月27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其與已
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之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⑼附表9(9月28日):詹尚德、彭馨齡為連帶債務。關心等
4人與蔣國樑(已確定)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晶富公司為連帶債務。故詹尚德、彭馨齡、晶富公司,及關心等4人(就限定繼承負連帶清償責任),與已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之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⑽附表10(9月29日):詹尚德、方俊文為連帶債務。關心
等4人與蔣國樑(已確定)為連帶債務。關心等4人與晶富公司為連帶債務。故詹尚德、方俊文、晶富公司,及關心等4人(就限定繼承負連帶清償責任),與已確定之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之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
㈡是則原審就前揭應准許部分為證期中心敗訴之判決,尚有
未洽;證期中心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至28項所示。再者,證期中心釋明其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參以蔣國樑、方俊文、彭馨齡、黃作義仍在通緝中,陳明昕與江垂勇經刑事判決有罪,關弘鈞已過世,林清和與蘇郁嵐刑案尚未確定(詹尚德經判決無罪確定),爰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被上訴人聲請及職權,為免予假執行之宣告。至於原審就證期中心前開不應准許部分,所為證期中心敗訴判決,於法並無違誤;證期中心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關於原審就前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林清和敗訴判決,並無不當;林清和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亦應駁回。
十四、至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五、據上論結,本件證期中心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林清和上訴為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 誠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1:(證期中心在原審起訴請求林清和等11人賠償金額)
⒈詹尚德、方俊文及林清和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求
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100年度金上字第35號(下稱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有關一倍賠償額、二倍賠償金額、三倍賠償金額之記載,見本院判決第一段第㈣小段理由〕,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⒉林清和應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
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2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三「求償金額(
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3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⒋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鈴、黃作義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
表四所示「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4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⒌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
表五「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5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⒍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六「求
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6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木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⒎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
鈞、蘇郁嵐、晶富公司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七「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7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⒏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應連帶
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八「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8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⒐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
鈞、晶富公司、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九「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9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⒑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江垂勇、關弘鈞、晶富
公司、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十「求償金額(即三倍賠償額欄所示之金額,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0其中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附件2:〔原審判決主文(不含假執行、訴訟費用)〕
⒈蔣國樑應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六其中95年9月21日部分訴訟實
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
⒉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六其中95年9月22
日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原審判決附表八至附表十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陳明昕與江垂勇應連帶給付原審判決附表六其中95年9月22
日部分、原審判決附表七至附表十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⒋江垂勇與原審共同被告吳重興應連帶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九
、十訴訟實施授與權人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⒌前開第2、3、4項,如其中一人於前項範圍內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者,其餘之人免為該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⒍林清和應給付如原審判決附表一、二部分訴訟實施授與權人
各如法定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⒎證期中心其餘之訴駁回。
附件3:(證期中心於本院前審上訴聲明,不含假執行與訴訟費
用)⒈原審判決對證期中心不利部分,除陳明昕、江垂勇及原審被
告吳重興應負之損害賠償數額毋庸提高至3倍外,均應予廢棄⒉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應與林清和連帶給付如本
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1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法定賠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之A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林清和除前項聲明外,
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⒋就上⒈廢棄部分,林清和應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2所示
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⒌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應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
決附表3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C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⒍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彭馨鈴、黃作義應連帶
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4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C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⒎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陳明昕應連帶
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A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⒏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除前項聲明外,
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5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⒐就上⒈廢棄部分,陳明昕、江垂勇應與蔣國樑連帶給付如本
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6之95年9月21日部分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法定賠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6-1之A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受領之。
⒑就上⒈廢棄部分,蔣國樑除前項聲明外,應再給付如本院前
審判決附表6-1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⒒就上⒈廢棄部分,蔣國樑應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6-2所
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⒓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樑、陳明
昕、關弘鈞、蘇郁嵐、晶富公司應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A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⒔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關弘鈞、蘇郁
嵐、晶富公司除前項聲明外,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7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⒕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關弘鈞應與蔣國樑連帶
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法定賠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8之A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⒖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關弘鈞除前項
聲明外,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8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⒗就上⒈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詹尚德、彭馨齡、黃作義、蔣國
樑、關弘鈞、晶富公司應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9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C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⒘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關弘鈞、晶富公司應與
蔣國樑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件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法定賠償金額欄(指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0之A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⒙就上⒈廢棄部分,詹尚德、方俊文、蔣國樑、關弘鈞、晶富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前項聲明外,應再連帶給付如本院前審判決附表10所示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該表B欄所示金額,及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證期中心受領之。
附件4:本院前審判決主文(不含假執行、訴訟費用)
⒈原審判決關於㈠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㈡命林清和給付
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㈢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均廢棄。
⒉上開廢棄㈠部分,陳明昕、蔣國樑應再連帶給付如附表7(
指更㈠審判決附表7)所示之人分別如該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98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證期中心受領之。
⒊前述⒉部分,與與原審判決第三項部分,如其中一人為一部
或全部之給付,他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⒋上開廢棄㈡部分,證期中心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⒌證期中心其餘上訴駁回。
附表1: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9/4
、9/7賣出者)求償金額新台幣元(下同)┌───┬────┬──────────┬──────────┐│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 │ │ 新台幣元(下同) │├───┼────┼──────────┼──────────┤│ 1 │ 29 │ 吳榮輝 │ 8,870│├───┼────┼──────────┼──────────┤│ 2 │ 32 │ 黃金歐 │ 26,760│├───┼────┼──────────┼──────────┤│ 3 │ 33 │ 林義成 │ 53,370│├───┼────┼──────────┼──────────┤│ 4 │ 38 │ 柯蕙玲 │ 17,740│├───┼────┼──────────┼──────────┤│ 5 │ 40 │ 李光星 │ 443,500│├───┼────┼──────────┼──────────┤│ 6 │ 49 │ 蘇國榮 │ 28,110│├───┼────┼──────────┼──────────┤│ 7 │ 54 │ 姚家祥 │ 17,740│├───┼────┼──────────┼──────────┤│ 8 │ 98 │ 王張枝梅 │ 9,020│├───┼────┼──────────┼──────────┤│ 9 │ 107 │ 洪 六 │ 44,600│├───┼────┼──────────┼──────────┤│ 10 │ 112 │ 何梅嬌 │ 17,840│├───┼────┼──────────┼──────────┤│ 11 │ 119 │ 許錦煌 │ 93,700│├───┼────┼──────────┼──────────┤│ 12 │ 121 │ 林榮元 │ 1,084,400│├───┼────┼──────────┼──────────┤│ 13 │ 138 │ 蔡呈雍 │ 8,920│├───┼────┼──────────┼──────────┤│ 14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6,342,800│├───┼────┼──────────┼──────────┤│ 15 │ 161 │ 譚文英 │ 281,100│├───┼────┼──────────┼──────────┤│ 16 │ 178 │ 張子光 │ 182,400│├───┼────┼──────────┼──────────┤│ 17 │ 185 │ 黃裕民 │ 89,200│├───┼────┼──────────┼──────────┤│ 18 │ 236 │ 林瑤琴 │ 221,750│├───┼────┼──────────┼──────────┤│ 19 │ 237 │ 呂俊賢 │ 221,750│├───┼────┼──────────┼──────────┤│ 20 │ 256 │ 游芳村 │ 26,610│├───┼────┼──────────┼──────────┤│ 21 │ 266 │ 徐伍慶 │ 443,500│├───┼────┼──────────┼──────────┤│ 22 │ 280 │ 徐楊淑美 │ 345,930│├───┼────┼──────────┼──────────┤│ 23 │ 282 │ 陳昌文 │ 18,340│├───┼────┼──────────┼──────────┤│ 24 │ 283 │ 楊翌廉 │ 88,700│├───┼────┼──────────┼──────────┤│ 25 │ 306 │ 邱王阿換 │ 17,740│├───┼────┼──────────┼──────────┤│ 26 │ 307 │ 林漢茹 │ 8,870│├───┼────┼──────────┼──────────┤│ 27 │ 312 │ 蔡朱昭錦 │ 26,760│├───┼────┼──────────┼──────────┤│ 28 │ 347 │ 胡美鳳 │ 90,200│├───┼────┼──────────┼──────────┤│ 29 │ 358 │ 周淑瑛 │ 9,070│├───┼────┼──────────┼──────────┤│ 30 │ 368 │ 謝淑紋 │ 9,070│├───┴────┴──────────┴──────────┤│ 合計: 10,278,360 │└──────────────────────────────┘附表2: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9/5
、9/6賣出者)求償金額┌───┬────┬──────────┬──────────┐│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5 │ 施翠英 │ 72,560│├───┼────┼──────────┼──────────┤│ 2 │ 22 │ 吳竹陽 │ 18,140│├───┼────┼──────────┼──────────┤│ 3 │ 62 │ 蔡忠男 │ 183,400│├───┼────┼──────────┼──────────┤│ 4 │ 95 │ 吳培元 │ 91,700│├───┼────┼──────────┼──────────┤│ 5 │ 121 │ 林榮元 │ 181,400│├───┼────┼──────────┼──────────┤│ 6 │ 131 │ 湯蕭運源 │ 366,800│├───┼────┼──────────┼──────────┤│ 7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5,297,900│├───┼────┼──────────┼──────────┤│ 8 │ 170 │ 葉淵南 │ 73,210│├───┼────┼──────────┼──────────┤│ 9 │ 179 │ 洪錦雄 │ 56,314│├───┼────┼──────────┼──────────┤│ 10 │ 243 │ 莊秀芳 │ 18,340│├───┼────┼──────────┼──────────┤│ 11 │ 249 │ 林 鳳 │ 28,110│├───┼────┼──────────┼──────────┤│ 12 │ 252 │ 王建忠 │ 92,700│├───┼────┼──────────┼──────────┤│ 13 │ 262 │ 潘林瑞菊 │ 55,020│├───┼────┼──────────┼──────────┤│ 14 │ 307 │ 林漢茹 │ 9,020│├───┼────┼──────────┼──────────┤│ 15 │ 312 │ 蔡朱昭錦 │ 18,140│├───┼────┼──────────┼──────────┤│ 16 │ 329 │ 吳采玲 │ 45,100│├───┼────┼──────────┼──────────┤│ 17 │ 344 │ 辜淑姬 │ 18,340│├───┼────┼──────────┼──────────┤│ 18 │ 347 │ 胡美鳳 │ 90,200│├───┼────┼──────────┼──────────┤│ 19 │ 367 │ 劉金鐘 │ 91,700│├───┼────┼──────────┼──────────┤│ 20 │ 374 │ 陳韓慧 │ 110,040│├───┴────┴──────────┴──────────┤│ 合計: 6,918,134 │└──────────────────────────────┘附表3: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11、9/12、9/13、9/14、9/15賣出者)求償金額┌───┬────┬──────────┬──────────┐│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1 │ 周主祝 │ 83,700│├───┼────┼──────────┼──────────┤│ 2 │ 3 │ 蔡喬安 │ 8,220│├───┼────┼──────────┼──────────┤│ 3 │ 4 │ 蔡尚樺 │ 16,440│├───┼────┼──────────┼──────────┤│ 4 │ 7 │ 郭王春連 │ 18,240│├───┼────┼──────────┼──────────┤│ 5 │ 8 │ 劉金圓 │ 837,000│├───┼────┼──────────┼──────────┤│ 6 │ 11 │ 孔玉娥 │ 25,110│├───┼────┼──────────┼──────────┤│ 7 │ 13 │ 鄧琴勳 │ 32,380│├───┼────┼──────────┼──────────┤│ 8 │ 15 │ 劉志龍 │ 24,210│├───┼────┼──────────┼──────────┤│ 9 │ 19 │ 林琢榮 │ 248,100│├───┼────┼──────────┼──────────┤│ 10 │ 27 │ 朱水深 │ 41,850│├───┼────┼──────────┼──────────┤│ 11 │ 29 │ 吳榮輝 │ 9,070│├───┼────┼──────────┼──────────┤│ 12 │ 33 │ 林義成 │ 68,010│├───┼────┼──────────┼──────────┤│ 13 │ 34 │ 劉月娥 │ 8,420│├───┼────┼──────────┼──────────┤│ 14 │ 38 │ 柯蕙玲 │ 15,740│├───┼────┼──────────┼──────────┤│ 15 │ 40 │ 李光星 │ 434,500│├───┼────┼──────────┼──────────┤│ 16 │ 47 │ 蔡奇澤 │ 55,654│├───┼────┼──────────┼──────────┤│ 17 │ 48 │ 蔡 淑 │ 8,420│├───┼────┼──────────┼──────────┤│ 18 │ 50 │ 林殿楷 │ 159,400│├───┼────┼──────────┼──────────┤│ 19 │ 54 │ 姚家祥 │ 17,040│├───┼────┼──────────┼──────────┤│ 20 │ 69 │ 余芝誼 │ 77,950│├───┼────┼──────────┼──────────┤│ 21 │ 75 │ 吳楊金釵 │ 705,000│├───┼────┼──────────┼──────────┤│ 22 │ 78 │ 劉金美 │ 2,866,000│├───┼────┼──────────┼──────────┤│ 23 │ 79 │ 溫鎮東 │ 157,400│├───┼────┼──────────┼──────────┤│ 24 │ 87 │ 蔡光輝 │ 822,000│├───┼────┼──────────┼──────────┤│ 25 │ 92 │ 彭正平 │ 83,700│├───┼────┼──────────┼──────────┤│ 26 │ 98 │ 王張枝梅 │ 8,420│├───┼────┼──────────┼──────────┤│ 27 │ 101 │ 何姜琴香 │ 8,370│├───┼────┼──────────┼──────────┤│ 28 │ 103 │ 張清池 │ 58,590│├───┼────┼──────────┼──────────┤│ 29 │ 105 │ 王明珠 │ 15,540│├───┼────┼──────────┼──────────┤│ 30 │ 108 │ 周信介 │ 82,200│├───┼────┼──────────┼──────────┤│ 31 │ 112 │ 何梅嬌 │ 43,450│├───┼────┼──────────┼──────────┤│ 32 │ 114 │ 徐張素月 │ 7,770│├───┼────┼──────────┼──────────┤│ 33 │ 115 │ 吳美娟 │ 460,320│├───┼────┼──────────┼──────────┤│ 34 │ 116 │ 周鴻淇 │ 782,000│├───┼────┼──────────┼──────────┤│ 35 │ 119 │ 許錦煌 │ 263,600│├───┼────┼──────────┼──────────┤│ 36 │ 121 │ 林榮元 │ 3,586,050│├───┼────┼──────────┼──────────┤│ 37 │ 122 │ 黃蘇越 │ 16,140│├───┼────┼──────────┼──────────┤│ 38 │ 123 │ 楊黃淑琴 │ 9,070│├───┼────┼──────────┼──────────┤│ 39 │ 126 │ 李淑蕙 │ 252,600│├───┼────┼──────────┼──────────┤│ 40 │ 127 │ 陳麗珊 │ 1,004,400│├───┼────┼──────────┼──────────┤│ 41 │ 132 │ 劉關任 │ 167,400│├───┼────┼──────────┼──────────┤│ 42 │ 133 │ 陳冠琦 │ 16,840│├───┼────┼──────────┼──────────┤│ 43 │ 135 │ 黃興宗 │ 175,400│├───┼────┼──────────┼──────────┤│ 44 │ 137 │ 賴傳喜 │ 15,740│├───┼────┼──────────┼──────────┤│ 45 │ 138 │ 蔡呈雍 │ 23,460│├───┼────┼──────────┼──────────┤│ 46 │ 146 │ 陳明珠 │ 162,400│├───┼────┼──────────┼──────────┤│ 47 │ 148 │ 鄭武德 │ 1,518,100│├───┼────┼──────────┼──────────┤│ 48 │ 154 │ 林周秀戀 │ 45,200│├───┼────┼──────────┼──────────┤│ 49 │ 155 │ 許淥洲 │ 362,800│├───┼────┼──────────┼──────────┤│ 50 │ 158 │ 廖翊君 │ 34,030│├───┼────┼──────────┼──────────┤│ 51 │ 160 │ 林軒宇 │ 8,420│├───┼────┼──────────┼──────────┤│ 52 │ 165 │ 黃琭瑛 │ 7,720│├───┼────┼──────────┼──────────┤│ 53 │ 167 │ 賴啟民 │ 8,370│├───┼────┼──────────┼──────────┤│ 54 │ 168 │ 黎鴻光 │ 7,770│├───┼────┼──────────┼──────────┤│ 55 │ 169 │ 劉柏如 │ 15,540│├───┼────┼──────────┼──────────┤│ 56 │ 170 │ 葉淵南 │ 706,100│├───┼────┼──────────┼──────────┤│ 57 │ 172 │ 傅學齡 │ 83,700│├───┼────┼──────────┼──────────┤│ 58 │ 175 │ 劉秀幸 │ 84,200│├───┼────┼──────────┼──────────┤│ 59 │ 182 │ 鄭仁珠 │ 16,140│├───┼────┼──────────┼──────────┤│ 60 │ 190 │ 邱顯銘 │ 167,400│├───┼────┼──────────┼──────────┤│ 61 │ 191 │ 李麗娟 │ 9,170│├───┼────┼──────────┼──────────┤│ 62 │ 194 │ 賴昭烈 │ 104,860│├───┼────┼──────────┼──────────┤│ 63 │ 198 │ 黃美華 │ 12,290│├───┼────┼──────────┼──────────┤│ 64 │ 199 │ 謝杰霖 │ 39,100│├───┼────┼──────────┼──────────┤│ 65 │ 200 │ 謝璧雅 │ 15,640│├───┼────┼──────────┼──────────┤│ 66 │ 203 │ 許賢貴 │ 4,344│├───┼────┼──────────┼──────────┤│ 67 │ 205 │ 張楊國粹 │ 25,110│├───┼────┼──────────┼──────────┤│ 68 │ 206 │ 李金玉 │ 58,240│├───┼────┼──────────┼──────────┤│ 69 │ 207 │ 孫于清 │ 118,800│├───┼────┼──────────┼──────────┤│ 70 │ 210 │ 葉乙澤 │ 16,740│├───┼────┼──────────┼──────────┤│ 71 │ 214 │ 林秀娟 │ 8,770│├───┼────┼──────────┼──────────┤│ 72 │ 215 │ 林益生 │ 7,670│├───┼────┼──────────┼──────────┤│ 73 │ 216 │ 黃政煜 │ 87,700│├───┼────┼──────────┼──────────┤│ 74 │ 218 │ 黃蔡香蘭 │ 83,700│├───┼────┼──────────┼──────────┤│ 75 │ 222 │ 鄒年發 │ 84,700│├───┼────┼──────────┼──────────┤│ 76 │ 225 │ 黃文賢 │ 83,700│├───┼────┼──────────┼──────────┤│ 77 │ 227 │ 陳淑貞 │ 38,850│├───┼────┼──────────┼──────────┤│ 78 │ 231 │ 陳林秀鄉 │ 867,000│├───┼────┼──────────┼──────────┤│ 79 │ 236 │ 林瑤琴 │ 218,000│├───┼────┼──────────┼──────────┤│ 80 │ 241 │ 吳美玉 │ 254,100│├───┼────┼──────────┼──────────┤│ 81 │ 243 │ 莊秀芳 │ 8,520│├───┼────┼──────────┼──────────┤│ 82 │ 255 │ 江秋雪 │ 16,540│├───┼────┼──────────┼──────────┤│ 83 │ 256 │ 游芳村 │ 40,950│├───┼────┼──────────┼──────────┤│ 84 │ 263 │ 林正梅 │ 16,940│├───┼────┼──────────┼──────────┤│ 85 │ 265 │ 徐榮鴻 │ 418,500│├───┼────┼──────────┼──────────┤│ 86 │ 270 │ 陳婉芬 │ 84,200│├───┼────┼──────────┼──────────┤│ 87 │ 271 │ 黃進乾 │ 49,320│├───┼────┼──────────┼──────────┤│ 88 │ 289 │ 吳炳鏵 │ 16,540│├───┼────┼──────────┼──────────┤│ 89 │ 291 │ 王淑芬 │ 79,450│├───┼────┼──────────┼──────────┤│ 90 │ 297 │ 張亞男 │ 15,940│├───┼────┼──────────┼──────────┤│ 91 │ 302 │ 劉秋妹 │ 38,850│├───┼────┼──────────┼──────────┤│ 92 │ 304 │ 陳芳蘭 │ 8,520│├───┼────┼──────────┼──────────┤│ 93 │ 305 │ 曾瓊瑤 │ 34,280│├───┼────┼──────────┼──────────┤│ 94 │ 307 │ 林漢茹 │ 8,620│├───┼────┼──────────┼──────────┤│ 95 │ 310 │ 吳國淦 │ 56,588│├───┼────┼──────────┼──────────┤│ 96 │ 312 │ 蔡朱昭錦 │ 18,140│├───┼────┼──────────┼──────────┤│ 97 │ 315 │ 王美惠 │ 8,420│├───┼────┼──────────┼──────────┤│ 98 │ 316 │ 施嘉昇 │ 38,600│├───┼────┼──────────┼──────────┤│ 99 │ 317 │ 施徐淑珍 │ 231,600│├───┼────┼──────────┼──────────┤│ 100 │ 319 │ 朱秉義 │ 27,060│├───┼────┼──────────┼──────────┤│ 101 │ 322 │ 徐西丕 │ 105,403│├───┼────┼──────────┼──────────┤│ 102 │ 331 │ 周昱伶 │ 41,600│├───┼────┼──────────┼──────────┤│ 103 │ 333 │ 蔣郭秋霞 │ 15,540│├───┼────┼──────────┼──────────┤│ 104 │ 342 │ 卓玉枝 │ 130,050│├───┼────┼──────────┼──────────┤│ 105 │ 343 │ 楊錦樑 │ 168,400│├───┼────┼──────────┼──────────┤│ 106 │ 345 │ 李 諓 │ 8,420│├───┼────┼──────────┼──────────┤│ 107 │ 347 │ 胡美鳳 │ 70,210│├───┼────┼──────────┼──────────┤│ 108 │ 356 │ 黃滄渭 │ 8,170│├───┼────┼──────────┼──────────┤│ 109 │ 358 │ 周淑瑛 │ 24,310│├───┼────┼──────────┼──────────┤│ 110 │ 359 │ 林木地 │ 16,040│├───┼────┼──────────┼──────────┤│ 111 │ 360 │ 吳文瑞 │ 49,770│├───┼────┼──────────┼──────────┤│ 112 │ 362 │ 李麗香 │ 7,970│├───┼────┼──────────┼──────────┤│ 113 │ 367 │ 劉金鐘 │ 257,100│├───┼────┼──────────┼──────────┤│ 114 │ 371 │ 呂東贊 │ 41,600│├───┼────┼──────────┼──────────┤│ 115 │ 375 │ 蘇吳素香 │ 8,270│├───┼────┼──────────┼──────────┤│ 116 │ 377 │ 陳居發 │ 23,310│├───┼────┼──────────┼──────────┤│ 117 │ 379 │ 游陳錦娌 │ 50,720│├───┼────┼──────────┼──────────┤│ 118 │ 381 │ 藍清發 │ 54,420│├───┼────┼──────────┼──────────┤│ 119 │ 382 │ 陳玉梅 │ 181,400│├───┼────┼──────────┼──────────┤│ 120 │ 383 │ 藍靖翔 │ 90,700│├───┼────┼──────────┼──────────┤│ 121 │ 394 │ 黃瑋琪 │ 23,460│├───┼────┼──────────┼──────────┤│ 122 │ 395 │ 翁春發 │ 306,800│├───┼────┼──────────┼──────────┤│ 123 │ 398 │ 陳彥安 │ 77,950│├───┼────┼──────────┼──────────┤│ 124 │ 399 │ 林育德 │ 7,670│├───┴────┴──────────┴──────────┤│ 合計: 22,174,149 │└──────────────────────────────┘附表4: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18賣出者)求償金額┌───┬────┬──────────┬──────────┐│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12 │ 蔡培信 │ 286,800│├───┼────┼──────────┼──────────┤│ 2 │ 13 │ 鄧琴勳 │ 14,240│├───┼────┼──────────┼──────────┤│ 3 │ 37 │ 劉月雲 │ 737,000│├───┼────┼──────────┼──────────┤│ 4 │ 41 │ 王新嘉 │ 218,100│├───┼────┼──────────┼──────────┤│ 5 │ 45 │ 劉月鳳 │ 1,105,500│├───┼────┼──────────┼──────────┤│ 6 │ 52 │ 石淑卿 │ 36,850│├───┼────┼──────────┼──────────┤│ 7 │ 53 │ 林妙憶 │ 35,850│├───┼────┼──────────┼──────────┤│ 8 │ 77 │ 劉守標 │ 36,850│├───┼────┼──────────┼──────────┤│ 9 │ 92 │ 彭正平 │ 35,850│├───┼────┼──────────┼──────────┤│ 10 │ 96 │ 陳明德 │ 145,400│├───┼────┼──────────┼──────────┤│ 11 │ 100 │ 李文志 │ 14,740│├───┼────┼──────────┼──────────┤│ 12 │ 104 │ 劉珉良 │ 2,151,000│├───┼────┼──────────┼──────────┤│ 13 │ 105 │ 王明珠 │ 7,170│├───┼────┼──────────┼──────────┤│ 14 │ 112 │ 何梅嬌 │ 2,627│├───┼────┼──────────┼──────────┤│ 15 │ 113 │ 李淑玲 │ 36,100│├───┼────┼──────────┼──────────┤│ 16 │ 121 │ 林榮元 │ 429,200│├───┼────┼──────────┼──────────┤│ 17 │ 124 │ 劉芳妏 │ 2,171,000│├───┼────┼──────────┼──────────┤│ 18 │ 138 │ 蔡呈雍 │ 7,220│├───┼────┼──────────┼──────────┤│ 19 │ 140 │ 謝金山 │ 45,120│├───┼────┼──────────┼──────────┤│ 20 │ 144 │ 朱意華 │ 36,350│├───┼────┼──────────┼──────────┤│ 21 │ 146 │ 陳明珠 │ 71,700│├───┼────┼──────────┼──────────┤│ 22 │ 147 │ 李錦絨 │ 86,640│├───┼────┼──────────┼──────────┤│ 23 │ 148 │ 鄭武德 │ 434,200│├───┼────┼──────────┼──────────┤│ 24 │ 151 │ 徐春苑 │ 36,350│├───┼────┼──────────┼──────────┤│ 25 │ 152 │ 周建華 │ 143,400│├───┼────┼──────────┼──────────┤│ 26 │ 177 │ 江慶成 │ 72,200│├───┼────┼──────────┼──────────┤│ 27 │ 189 │ 蘇麗淑 │ 36,350│├───┼────┼──────────┼──────────┤│ 28 │ 195 │ 周聖鈞 │ 14,640│├───┼────┼──────────┼──────────┤│ 29 │ 267 │ 林恒豐 │ 14,440│├───┼────┼──────────┼──────────┤│ 30 │ 269 │ 陳碧雲 │ 7,120│├───┼────┼──────────┼──────────┤│ 31 │ 279 │ 吳仙如 │ 36,350│├───┼────┼──────────┼──────────┤│ 32 │ 284 │ 張玉蘭 │ 21,510│├───┼────┼──────────┼──────────┤│ 33 │ 286 │ 呂悅鈴 │ 43,320│├───┼────┼──────────┼──────────┤│ 34 │ 290 │ 林家興 │ 36,350│├───┼────┼──────────┼──────────┤│ 35 │ 291 │ 王淑芬 │ 36,350│├───┼────┼──────────┼──────────┤│ 36 │ 305 │ 曾瓊瑤 │ 7,520│├───┼────┼──────────┼──────────┤│ 37 │ 314 │ 王坤地 │ 21,660│├───┼────┼──────────┼──────────┤│ 38 │ 337 │ 林榮謙 │ 5,314│├───┼────┼──────────┼──────────┤│ 39 │ 367 │ 劉金鐘 │ 72,200│├───┼────┼──────────┼──────────┤│ 40 │ 378 │ 郭壽峰 │ 7,220│├───┼────┼──────────┼──────────┤│ 41 │ 394 │ 黃瑋琪 │ 14,540│├───┼────┼──────────┼──────────┤│ 42 │ 398 │ 陳彥安 │ 71,700│├───┼────┼──────────┼──────────┤│ 43 │ 399 │ 林育德 │ 21,760│├───┴────┴──────────┴──────────┤│ 合計: 8,865,801 │└──────────────────────────────┘附表5: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0賣出者)求償金額┌───┬────┬──────────┬──────────┐│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10 │ 蔡佳叡 │ 7,020│├───┼────┼──────────┼──────────┤│ 2 │ 12 │ 蔡培信 │ 356,000│├───┼────┼──────────┼──────────┤│ 3 │ 26 │ 黃溫新 │ 29,880│├───┼────┼──────────┼──────────┤│ 4 │ 32 │ 黃金歐 │ 7,220│├───┼────┼──────────┼──────────┤│ 5 │ 97 │ 曾文宏 │ 35,600│├───┼────┼──────────┼──────────┤│ 6 │ 99 │ 曾莉娟 │ 35,600│├───┼────┼──────────┼──────────┤│ 7 │ 148 │ 鄭武德 │ 597,600│├───┼────┼──────────┼──────────┤│ 8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707,000│├───┼────┼──────────┼──────────┤│ 9 │ 166 │ 劉金仁 │ 7,120│├───┼────┼──────────┼──────────┤│ 10 │ 170 │ 葉淵南 │ 144,400│├───┼────┼──────────┼──────────┤│ 11 │ 171 │ 葉舒萍 │ 29,480│├───┼────┼──────────┼──────────┤│ 12 │ 188 │ 吳榮法 │ 268,450│├───┼────┼──────────┼──────────┤│ 13 │ 190 │ 邱顯銘 │ 144,900│├───┼────┼──────────┼──────────┤│ 14 │ 212 │ 林貞枝 │ 222,600│├───┼────┼──────────┼──────────┤│ 15 │ 220 │ 李卓穎 │ 36,600│├───┼────┼──────────┼──────────┤│ 16 │ 221 │ 詹美蘭 │ 21,510│├───┼────┼──────────┼──────────┤│ 17 │ 227 │ 陳淑貞 │ 35,350│├───┼────┼──────────┼──────────┤│ 18 │ 241 │ 吳美玉 │ 106,800│├───┼────┼──────────┼──────────┤│ 19 │ 255 │ 江秋雪 │ 15,140│├───┼────┼──────────┼──────────┤│ 20 │ 256 │ 游芳村 │ 14,040│├───┼────┼──────────┼──────────┤│ 21 │ 261 │ 詹惠娟 │ 7,070│├───┼────┼──────────┼──────────┤│ 22 │ 305 │ 曾瓊瑤 │ 7,120│├───┼────┼──────────┼──────────┤│ 23 │ 308 │ 陳福熒 │ 28,280│├───┼────┼──────────┼──────────┤│ 24 │ 316 │ 施嘉昇 │ 143,900│├───┼────┼──────────┼──────────┤│ 25 │ 317 │ 施徐淑珍 │ 108,300│├───┼────┼──────────┼──────────┤│ 26 │ 330 │ 簡秋玉 │ 37,350│├───┼────┼──────────┼──────────┤│ 27 │ 359 │ 林木地 │ 14,240│├───┼────┼──────────┼──────────┤│ 28 │ 364 │ 郭昀昇 │ 7,070│├───┼────┼──────────┼──────────┤│ 29 │ 376 │ 陳秀絨 │ 37,350│├───┴────┴──────────┴──────────┤│ 合計: 3,212,990 │└──────────────────────────────┘附表6-1: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1賣出者)求償金額┌───┬────┬──────────┬──────────┐│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19 │ 林琢榮 │ 70,700│├───┼────┼──────────┼──────────┤│ 2 │ 44 │ 王淑愛 │ 1,424,000│├───┼────┼──────────┼──────────┤│ 3 │ 83 │ 林張玉秀 │ 7,120│├───┼────┼──────────┼──────────┤│ 4 │ 96 │ 陳明德 │ 213,600│├───┼────┼──────────┼──────────┤│ 5 │ 102 │ 張意和 │ 7,020│├───┼────┼──────────┼──────────┤│ 6 │ 114 │ 徐張素月 │ 7,020│├───┼────┼──────────┼──────────┤│ 7 │ 121 │ 林榮元 │ 627,300│├───┼────┼──────────┼──────────┤│ 8 │ 127 │ 陳麗珊 │ 141,400│├───┼────┼──────────┼──────────┤│ 9 │ 129 │ 胡淑真 │ 141,400│├───┼────┼──────────┼──────────┤│ 10 │ 138 │ 蔡呈雍 │ 14,040│├───┼────┼──────────┼──────────┤│ 11 │ 146 │ 陳明珠 │ 35,350│├───┼────┼──────────┼──────────┤│ 12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10,592,500│├───┼────┼──────────┼──────────┤│ 13 │ 177 │ 江慶成 │ 70,700│├───┼────┼──────────┼──────────┤│ 14 │ 208 │ 戴秀玲 │ 1,132,080│├───┼────┼──────────┼──────────┤│ 15 │ 224 │ 李蘇玉枝 │ 35,350│├───┼────┼──────────┼──────────┤│ 16 │ 233 │ 楊美智 │ 7,070│├───┼────┼──────────┼──────────┤│ 17 │ 256 │ 游芳村 │ 13,740│├───┼────┼──────────┼──────────┤│ 18 │ 258 │ 張幼和 │ 14,140│├───┼────┼──────────┼──────────┤│ 19 │ 269 │ 陳碧雲 │ 6,970│├───┼────┼──────────┼──────────┤│ 20 │ 272 │ 周曉薇 │ 69,700│├───┼────┼──────────┼──────────┤│ 21 │ 285 │ 錢文惠 │ 35,350│├───┼────┼──────────┼──────────┤│ 22 │ 288 │ 謝奇男 │ 70,700│├───┼────┼──────────┼──────────┤│ 23 │ 291 │ 王淑芬 │ 70,200│├───┼────┼──────────┼──────────┤│ 24 │ 292 │ 劉純如 │ 14,040│├───┼────┼──────────┼──────────┤│ 25 │ 293 │ 劉純宜 │ 14,040│├───┼────┼──────────┼──────────┤│ 26 │ 294 │ 劉怡君 │ 14,040│├───┼────┼──────────┼──────────┤│ 27 │ 297 │ 張亞男 │ 6,870│├───┼────┼──────────┼──────────┤│ 28 │ 304 │ 陳芳蘭 │ 7,020│├───┼────┼──────────┼──────────┤│ 29 │ 305 │ 曾瓊瑤 │ 6,870│├───┼────┼──────────┼──────────┤│ 30 │ 320 │ 黃廣華 │ 69,700│├───┼────┼──────────┼──────────┤│ 31 │ 360 │ 吳文瑞 │ 7,070│├───┼────┼──────────┼──────────┤│ 32 │ 367 │ 劉金鐘 │ 70,200│├───┴────┴──────────┴──────────┤│ 合計: 15,017,300 │├──────────────────────────────┤│註:本判決附表6-1(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6-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 ││ 上字第123號判決附表六)、附表6-2,與原判決附表六關連,見││ 本判決第一段理由第㈣小段註2。 │└──────────────────────────────┘附表6-2: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2賣出者)求償金額:(未繫屬本院)┌──┬────┬─────────┬─────────┐│編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略 │ 略 │ 略 │ 略 │├──┴────┴─────────┴─────────┤│ 合計:8,071,250 │└───────────────────────────┘附表7: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5、9/26賣出者)求償金額┌───┬────┬──────────┬──────────┐│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12 │ 蔡培信 │ 242,800│├───┼────┼──────────┼──────────┤│ 2 │ 16 │ 林尚達 │ 29,350│├───┼────┼──────────┼──────────┤│ 3 │ 19 │ 林琢榮 │ 60,200│├───┼────┼──────────┼──────────┤│ 4 │ 25 │ 郭芳和 │ 185,100│├───┼────┼──────────┼──────────┤│ 5 │ 30 │ 陳金瓶 │ 18,810│├───┼────┼──────────┼──────────┤│ 6 │ 31 │ 王榮源 │ 12,940│├───┼────┼──────────┼──────────┤│ 7 │ 38 │ 柯蕙玲 │ 5,870│├───┼────┼──────────┼──────────┤│ 8 │ 41 │ 王新嘉 │ 270,150│├───┼────┼──────────┼──────────┤│ 9 │ 43 │ 王揚忠 │ 1,355,190│├───┼────┼──────────┼──────────┤│ 10 │ 44 │ 王淑愛 │ 1,194,000│├───┼────┼──────────┼──────────┤│ 11 │ 45 │ 劉月鳳 │ 1,194,000│├───┼────┼──────────┼──────────┤│ 12 │ 55 │ 廖淑美 │ 296,000│├───┼────┼──────────┼──────────┤│ 13 │ 57 │ 劉信雄 │ 592,000│├───┼────┼──────────┼──────────┤│ 14 │ 58 │ 楊江祜 │ 30,850│├───┼────┼──────────┼──────────┤│ 15 │ 61 │ 蔡林美梨 │ 296,000│├───┼────┼──────────┼──────────┤│ 16 │ 62 │ 蔡忠男 │ 269,220│├───┼────┼──────────┼──────────┤│ 17 │ 63 │ 蔡宏梅 │ 120,400│├───┼────┼──────────┼──────────┤│ 18 │ 67 │ 陳玟君 │ 176,100│├───┼────┼──────────┼──────────┤│ 19 │ 68 │ 林芳如 │ 293,500│├───┼────┼──────────┼──────────┤│ 20 │ 70 │ 蔡瑩燕 │ 88,050│├───┼────┼──────────┼──────────┤│ 21 │ 71 │ 蔡枚桂 │ 88,050│├───┼────┼──────────┼──────────┤│ 22 │ 86 │ 陳貴美 │ 24,847│├───┼────┼──────────┼──────────┤│ 23 │ 88 │ 張仁智 │ 404,000│├───┼────┼──────────┼──────────┤│ 24 │ 90 │ 林彰義 │ 11,740│├───┼────┼──────────┼──────────┤│ 25 │ 91 │ 范秀妃 │ 11,940│├───┼────┼──────────┼──────────┤│ 26 │ 92 │ 彭正平 │ 30,350│├───┼────┼──────────┼──────────┤│ 27 │ 106 │ 徐清貴 │ 24,680│├───┼────┼──────────┼──────────┤│ 28 │ 113 │ 李淑玲 │ 6,170│├───┼────┼──────────┼──────────┤│ 29 │ 118 │ 林文昌 │ 607,000│├───┼────┼──────────┼──────────┤│ 30 │ 121 │ 林榮元 │ 713,400│├───┼────┼──────────┼──────────┤│ 31 │ 126 │ 李淑蕙 │ 3,421│├───┼────┼──────────┼──────────┤│ 32 │ 127 │ 陳麗珊 │ 611,000│├───┼────┼──────────┼──────────┤│ 33 │ 130 │ 謝吳秀蘭 │ 6,070│├───┼────┼──────────┼──────────┤│ 34 │ 146 │ 陳明珠 │ 90,000│├───┼────┼──────────┼──────────┤│ 35 │ 149 │ 林淑娟 │ 14,574│├───┼────┼──────────┼──────────┤│ 36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5,998,480│├───┼────┼──────────┼──────────┤│ 37 │ 156 │ 黃堯欽 │ 19,260│├───┼────┼──────────┼──────────┤│ 38 │ 159 │ 楊士賢 │ 6,170│├───┼────┼──────────┼──────────┤│ 39 │ 162 │ 黃清檍 │ 2,203,510│├───┼────┼──────────┼──────────┤│ 40 │ 165 │ 黃琭媖 │ 5,870│├───┼────┼──────────┼──────────┤│ 41 │ 167 │ 賴啟民 │ 6,120│├───┼────┼──────────┼──────────┤│ 42 │ 168 │ 黎鴻光 │ 58,230│├───┼────┼──────────┼──────────┤│ 43 │ 169 │ 賴柏如 │ 25,180│├───┼────┼──────────┼──────────┤│ 44 │ 171 │ 葉舒萍 │ 3,825│├───┼────┼──────────┼──────────┤│ 45 │ 174 │ 楊文雄 │ 94,050│├───┼────┼──────────┼──────────┤│ 46 │ 175 │ 劉秀幸 │ 59,200│├───┼────┼──────────┼──────────┤│ 47 │ 176 │ 林惠靖 │ 40,490│├───┼────┼──────────┼──────────┤│ 48 │ 181 │ 李文夫 │ 30,350│├───┼────┼──────────┼──────────┤│ 49 │ 182 │ 鄭仁珠 │ 6,120│├───┼────┼──────────┼──────────┤│ 50 │ 186 │ 黃俊雄 │ 117,400│├───┼────┼──────────┼──────────┤│ 51 │ 190 │ 邱顯銘 │ 66,820│├───┼────┼──────────┼──────────┤│ 52 │ 195 │ 周聖鈞 │ 5,870│├───┼────┼──────────┼──────────┤│ 53 │ 196 │ 吳盛財 │ 18,560│├───┼────┼──────────┼──────────┤│ 54 │ 201 │ 莊蔡沁梅 │ 60,200│├───┼────┼──────────┼──────────┤│ 55 │ 204 │ 陳億明 │ 224,160│├───┼────┼──────────┼──────────┤│ 56 │ 219 │ 黃錦雲 │ 29,100│├───┼────┼──────────┼──────────┤│ 57 │ 220 │ 李卓穎 │ 18,360│├───┼────┼──────────┼──────────┤│ 58 │ 230 │ 金玉芬 │ 242,800│├───┼────┼──────────┼──────────┤│ 59 │ 235 │ 梁雙柱 │ 30,350│├───┼────┼──────────┼──────────┤│ 60 │ 240 │ 許碧珠 │ 12,240│├───┼────┼──────────┼──────────┤│ 61 │ 241 │ 吳美玉 │ 124,650│├───┼────┼──────────┼──────────┤│ 62 │ 242 │ 黃徐貴絹 │ 122,400│├───┼────┼──────────┼──────────┤│ 63 │ 246 │ 趙元芝 │ 281,000│├───┼────┼──────────┼──────────┤│ 64 │ 253 │ 陳震鈐 │ 144,250│├───┼────┼──────────┼──────────┤│ 65 │ 254 │ 陳睿智 │ 51,930│├───┼────┼──────────┼──────────┤│ 66 │ 257 │ 楊美惠 │ 51,930│├───┼────┼──────────┼──────────┤│ 67 │ 260 │ 洪淑文 │ 60,700│├───┼────┼──────────┼──────────┤│ 68 │ 261 │ 詹惠娟 │ 5,970│├───┼────┼──────────┼──────────┤│ 69 │ 267 │ 林恒豐 │ 12,040│├───┼────┼──────────┼──────────┤│ 70 │ 268 │ 陳碧玉 │ 7,376│├───┼────┼──────────┼──────────┤│ 71 │ 277 │ 黃慧瑛 │ 587,000│├───┼────┼──────────┼──────────┤│ 72 │ 278 │ 賴勝治 │ 5,870│├───┼────┼──────────┼──────────┤│ 73 │ 284 │ 張玉蘭 │ 6,070│├───┼────┼──────────┼──────────┤│ 74 │ 286 │ 呂悅鈴 │ 29,850│├───┼────┼──────────┼──────────┤│ 75 │ 288 │ 謝奇男 │ 60,700│├───┼────┼──────────┼──────────┤│ 76 │ 291 │ 王淑芬 │ 60,700│├───┼────┼──────────┼──────────┤│ 77 │ 292 │ 劉純如 │ 6,070│├───┼────┼──────────┼──────────┤│ 78 │ 293 │ 劉純宜 │ 12,140│├───┼────┼──────────┼──────────┤│ 79 │ 294 │ 劉怡君 │ 6,070│├───┼────┼──────────┼──────────┤│ 80 │ 295 │ 邱豐華 │ 17,610│├───┼────┼──────────┼──────────┤│ 81 │ 297 │ 張亞男 │ 5,870│├───┼────┼──────────┼──────────┤│ 82 │ 301 │ 林木波 │ 32,100│├───┼────┼──────────┼──────────┤│ 83 │ 303 │ 潘粉妹 │ 25,080│├───┼────┼──────────┼──────────┤│ 84 │ 304 │ 陳芬蘭 │ 5,820│├───┼────┼──────────┼──────────┤│ 85 │ 305 │ 曾瓊瑤 │ 12,090│├───┼────┼──────────┼──────────┤│ 86 │ 307 │ 林漢茹 │ 6,070│├───┼────┼──────────┼──────────┤│ 87 │ 308 │ 陳福熒 │ 18,360│├───┼────┼──────────┼──────────┤│ 88 │ 309 │ 李素芬 │ 19,110│├───┼────┼──────────┼──────────┤│ 89 │ 311 │ 吳惠勇 │ 301,000│├───┼────┼──────────┼──────────┤│ 90 │ 316 │ 施嘉昇 │ 57,450│├───┼────┼──────────┼──────────┤│ 91 │ 317 │ 施徐淑珍 │ 86,550│├───┼────┼──────────┼──────────┤│ 92 │ 323 │ 簡誠信 │ 117,400│├───┼────┼──────────┼──────────┤│ 93 │ 330 │ 簡秋玉 │ 31,100│├───┼────┼──────────┼──────────┤│ 94 │ 335 │ 曹玉枝 │ 120,400│├───┼────┼──────────┼──────────┤│ 95 │ 336 │ 黃香如 │ 902,000│├───┼────┼──────────┼──────────┤│ 96 │ 339 │ 葉益誠 │ 59,700│├───┼────┼──────────┼──────────┤│ 97 │ 341 │ 姜蘭 │ 118,900│├───┼────┼──────────┼──────────┤│ 98 │ 347 │ 胡美鳳 │ 29,600│├───┼────┼──────────┼──────────┤│ 99 │ 348 │ 彭玉琴 │ 1,897,200│├───┼────┼──────────┼──────────┤│ 100 │ 349 │ 葉玉美 │ 68,057│├───┼────┼──────────┼──────────┤│ 101 │ 359 │ 林木地 │ 11,640│├───┼────┼──────────┼──────────┤│ 102 │ 360 │ 吳文瑞 │ 11,690│├───┼────┼──────────┼──────────┤│ 103 │ 366 │ 黃弘孟 │ 419,855│├───┼────┼──────────┼──────────┤│ 104 │ 373 │ 吳孟珊 │ 55,700│├───┼────┼──────────┼──────────┤│ 105 │ 375 │ 蘇吳素香 │ 5,820│├───┼────┼──────────┼──────────┤│ 016 │ 382 │ 陳玉梅 │ 57,200│├───┼────┼──────────┼──────────┤│ 107 │ 383 │ 藍靖翔 │ 121,400│├───┼────┼──────────┼──────────┤│ 108 │ 384 │ 鐘美滿 │ 88,800│├───┼────┼──────────┼──────────┤│ 109 │ 386 │ 林家誠 │ 29,350│├───┼────┼──────────┼──────────┤│ 110 │ 387 │ 林家緯 │ 29,350│├───┼────┼──────────┼──────────┤│ 111 │ 389 │ 羅時光 │ 118,400│├───┼────┼──────────┼──────────┤│ 112 │ 394 │ 黃瑋琪 │ 5,870│├───┼────┼──────────┼──────────┤│ 113 │ 397 │TA IDEX Neuberger Be│ 6,826,452││ │ │rman International │ │├───┼────┼──────────┼──────────┤│ 114 │ 398 │ 陳彥安 │ 58,200│├───┼────┼──────────┼──────────┤│ 115 │ 399 │ 林育德 │ 6,070│├───┴────┴──────────┴──────────┤│ 合計: 32,174,467 │└──────────────────────────────┘附表8: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7賣出者)求償金額┌───┬────┬──────────┬──────────┐│ 編號 │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1 │ 周主祝 │ 4,487│├───┼────┼──────────┼──────────┤│ 2 │ 7 │ 郭王春連 │ 6,170│├───┼────┼──────────┼──────────┤│ 3 │ 12 │ 蔡培信 │ 234,460│├───┼────┼──────────┼──────────┤│ 4 │ 19 │ 林琢榮 │ 123,900│├───┼────┼──────────┼──────────┤│ 5 │ 46 │ 沈陳幸 │ 61,200│├───┼────┼──────────┼──────────┤│ 6 │ 51 │ 莊木隆 │ 59,200│├───┼────┼──────────┼──────────┤│ 7 │ 82 │ 戴煒生 │ 61,700│├───┼────┼──────────┼──────────┤│ 8 │ 88 │ 張仁智 │ 118,400│├───┼────┼──────────┼──────────┤│ 9 │ 92 │ 彭正平 │ 31,100│├───┼────┼──────────┼──────────┤│ 10 │ 100 │ 李文志 │ 5,970│├───┼────┼──────────┼──────────┤│ 11 │ 127 │ 陳麗珊 │ 61,200│├───┼────┼──────────┼──────────┤│ 12 │ 128 │ 陳麗曲 │ 309,000│├───┼────┼──────────┼──────────┤│ 13 │ 130 │ 謝吳秀蘭 │ 6,120│├───┼────┼──────────┼──────────┤│ 14 │ 134 │ 白新傳 │ 6,220│├───┼────┼──────────┼──────────┤│ 15 │ 153 │ 李海南 │ 29,850│├───┼────┼──────────┼──────────┤│ 16 │ 163 │ 陳碧珠 │ 135,740│├───┼────┼──────────┼──────────┤│ 17 │ 183 │ 黃劉鳳嬌 │ 30,350│├───┼────┼──────────┼──────────┤│ 18 │ 202 │ 陳范牡丹 │ 6,320│├───┼────┼──────────┼──────────┤│ 19 │ 228 │ 曾國俊 │ 22,492│├───┼────┼──────────┼──────────┤│ 20 │ 229 │ 林秋琴 │ 1,662│├───┼────┼──────────┼──────────┤│ 21 │ 234 │ 陳少玲 │ 18,360│├───┼────┼──────────┼──────────┤│ 22 │ 248 │ 蔡宜直 │ 30,350│├───┼────┼──────────┼──────────┤│ 23 │ 255 │ 江秋雪 │ 12,240│├───┼────┼──────────┼──────────┤│ 24 │ 256 │ 游芳村 │ 12,240│├───┼────┼──────────┼──────────┤│ 25 │ 261 │ 詹惠娟 │ 6,070│├───┼────┼──────────┼──────────┤│ 26 │ 305 │ 曾瓊瑤 │ 6,170│├───┼────┼──────────┼──────────┤│ 27 │ 324 │ 林永昌 │ 6,170│├───┼────┼──────────┼──────────┤│ 28 │ 326 │ 魏玉庭 │ 246,800│├───┼────┼──────────┼──────────┤│ 29 │ 327 │ 劉峻秀 │ 633,740│├───┼────┼──────────┼──────────┤│ 30 │ 335 │ 曹玉枝 │ 119,400│├───┼────┼──────────┼──────────┤│ 31 │ 346 │ 黃陳秀葉 │ 61,700│├───┼────┼──────────┼──────────┤│ 32 │ 378 │ 郭壽峰 │ 632│├───┼────┼──────────┼──────────┤│ 33 │ 397 │TA IDEX Neuberger │ ││ │ │Berman International│ 6,777,589│├───┼────┼──────────┼──────────┤│ 34 │ 399 │ 林育德 │ 6,070│├───┴────┴──────────┴──────────┤│ 合計: 9,253,072 │└──────────────────────────────┘附表9: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8賣出者)求償金額┌───┬────┬──────────┬──────────┐│編 號│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14 │ 郭柏宏 │ 17,610│├───┼────┼──────────┼──────────┤│ 2 │ 16 │ 林尚達 │ 29,850│├───┼────┼──────────┼──────────┤│ 3 │ 18 │ 許劉足妹 │ 90,300│├───┼────┼──────────┼──────────┤│ 4 │ 19 │ 林琢榮 │ 162,740│├───┼────┼──────────┼──────────┤│ 5 │ 21 │ 許坤龍 │ 60,700│├───┼────┼──────────┼──────────┤│ 6 │ 35 │ 許銀文 │ 17,910│├───┼────┼──────────┼──────────┤│ 7 │ 46 │ 沈陳幸 │ 54,630│├───┼────┼──────────┼──────────┤│ 8 │ 54 │ 姚家祥 │ 5,920│├───┼────┼──────────┼──────────┤│ 9 │ 60 │ 蔡順銘 │ 1,684,360│├───┼────┼──────────┼──────────┤│ 10 │ 62 │ 蔡忠男 │ 1,707,200│├───┼────┼──────────┼──────────┤│ 11 │ 64 │ 蔡憲政 │ 1,786,960│├───┼────┼──────────┼──────────┤│ 12 │ 65 │ 蔡瑞庭 │ 553,840│├───┼────┼──────────┼──────────┤│ 13 │ 66 │ 蔡瑞峰 │ 876,140│├───┼────┼──────────┼──────────┤│ 14 │ 73 │ 蔡文欽 │ 1,050,110│├───┼────┼──────────┼──────────┤│ 15 │ 74 │ 蔡進福 │ 1,459,300│├───┼────┼──────────┼──────────┤│ 16 │ 92 │ 彭正平 │ 30,100│├───┼────┼──────────┼──────────┤│ 17 │ 139 │ 張明光 │ 59,700│├───┼────┼──────────┼──────────┤│ 18 │ 142 │ 羅博倫 │ 30,100│├───┼────┼──────────┼──────────┤│ 19 │ 143 │ 呂慧君 │ 18,060│├───┼────┼──────────┼──────────┤│ 20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18,295,840│├───┼────┼──────────┼──────────┤│ 21 │ 165 │ 黃琭媖 │ 12,090│├───┼────┼──────────┼──────────┤│ 22 │ 169 │ 賴柏如 │ 12,340│├───┼────┼──────────┼──────────┤│ 23 │ 174 │ 楊文雄 │ 108,460│├───┼────┼──────────┼──────────┤│ 24 │ 176 │ 林惠靖 │ 5,870│├───┼────┼──────────┼──────────┤│ 25 │ 180 │ 郭炳榮 │ 59,200│├───┼────┼──────────┼──────────┤│ 26 │ 184 │ 徐陳素珠 │ 60,200│├───┼────┼──────────┼──────────┤│ 27 │ 190 │ 邱顯銘 │ 60,700│├───┼────┼──────────┼──────────┤│ 28 │ 197 │ 官黃貴鸞 │ 58,700│├───┼────┼──────────┼──────────┤│ 29 │ 204 │ 陳億明 │ 71,590│├───┼────┼──────────┼──────────┤│ 30 │ 211 │ 廖玉祥 │ 6,070│├───┼────┼──────────┼──────────┤│ 31 │ 232 │ 賴泰宏 │ 11,740│├───┼────┼──────────┼──────────┤│ 32 │ 244 │ 蔡和錦 │ 1,351,230│├───┼────┼──────────┼──────────┤│ 33 │ 245 │ 蔡育霖 │ 2,241,560│├───┼────┼──────────┼──────────┤│ 34 │ 250 │ 賴秀足 │ 59,200│├───┼────┼──────────┼──────────┤│ 35 │ 256 │ 游芬村 │ 59,200│├───┼────┼──────────┼──────────┤│ 36 │ 261 │ 詹惠娟 │ 17,760│├───┼────┼──────────┼──────────┤│ 37 │ 271 │ 黃進乾 │ 17,610│├───┼────┼──────────┼──────────┤│ 38 │ 277 │ 黃慧瑛 │ 528,300│├───┼────┼──────────┼──────────┤│ 39 │ 284 │ 張玉蘭 │ 11,990│├───┼────┼──────────┼──────────┤│ 40 │ 290 │ 林家興 │ 30,350│├───┼────┼──────────┼──────────┤│ 41 │ 291 │ 王淑芬 │ 59,700│├───┼────┼──────────┼──────────┤│ 42 │ 292 │ 劉純如 │ 5,970│├───┼────┼──────────┼──────────┤│ 43 │ 293 │ 劉純宜 │ 11,940│├───┼────┼──────────┼──────────┤│ 44 │ 294 │ 劉怡君 │ 5,970│├───┼────┼──────────┼──────────┤│ 45 │ 297 │ 張亞男 │ 5,920│├───┼────┼──────────┼──────────┤│ 46 │ 302 │ 劉秋妹 │ 30,600│├───┼────┼──────────┼──────────┤│ 47 │ 304 │ 陳芬蘭 │ 6,070│├───┼────┼──────────┼──────────┤│ 48 │ 313 │ 王牡丹 │ 120,400│├───┼────┼──────────┼──────────┤│ 49 │ 314 │ 王坤地 │ 18,060│├───┼────┼──────────┼──────────┤│ 50 │ 320 │ 黃廣華 │ 356,200│├───┼────┼──────────┼──────────┤│ 51 │ 325 │ 劉邦一 │ 739,400│├───┼────┼──────────┼──────────┤│ 52 │ 326 │ 魏玉庭 │ 111,530│├───┼────┼──────────┼──────────┤│ 53 │ 327 │ 劉峻秀 │ 690,160│├───┼────┼──────────┼──────────┤│ 54 │ 328 │ 莊富雄 │ 73,440│├───┼────┼──────────┼──────────┤│ 55 │ 334 │ 許黎玉 │ 29,350│├───┼────┼──────────┼──────────┤│ 56 │ 335 │ 曹玉枝 │ 61,200│├───┼────┼──────────┼──────────┤│ 57 │ 337 │ 林榮謙 │ 18,060│├───┼────┼──────────┼──────────┤│ 58 │ 359 │ 林木地 │ 5,820│├───┼────┼──────────┼──────────┤│ 59 │ 368 │ 謝淑紋 │ 6,270│├───┼────┼──────────┼──────────┤│ 60 │ 370 │ 李勝賢 │ 884,800│├───┼────┼──────────┼──────────┤│ 61 │ 392 │ 藍正明 │ 176,100│├───┼────┼──────────┼──────────┤│ 62 │ 397 │TA IDEX Neuberger Be│ 6,751,130││ │ │rman International │ │├───┼────┼──────────┼──────────┤│ 63 │ 398 │ 陳彥安 │ 17,610│├───┴────┴──────────┴──────────┤│ 合計: 42,921,230 │└──────────────────────────────┘附表10:新竹商銀股票內線交易案訴訟實施權授與人(95年,
9/29賣出者)求償金額┌───┬────┬──────────┬──────────┐│ 編號 │訴訟編號│ 姓名 │ 求償金額 │├───┼────┼──────────┼──────────┤│ 1 │ 2 │ 王成宇 │ 94,400│├───┼────┼──────────┼──────────┤│ 2 │ 6 │ 鄭英藏 │ 61,360│├───┼────┼──────────┼──────────┤│ 3 │ 9 │ 鄭碧煌 │ 28,320│├───┼────┼──────────┼──────────┤│ 4 │ 13 │ 鄧琴勳 │ 850│├───┼────┼──────────┼──────────┤│ 5 │ 15 │ 劉志龍 │ 9,440│├───┼────┼──────────┼──────────┤│ 6 │ 17 │ 曾華煒 │ 9,440│├───┼────┼──────────┼──────────┤│ 7 │ 18 │ 許劉足妹 │ 178,490│├───┼────┼──────────┼──────────┤│ 8 │ 19 │ 林琢榮 │ 167,797│├───┼────┼──────────┼──────────┤│ 9 │ 20 │ 劉源英 │ 769│├───┼────┼──────────┼──────────┤│ 10 │ 23 │ 林秀娃 │ 28,509│├───┼────┼──────────┼──────────┤│ 11 │ 24 │ 楊蔡玉梅 │ 28,320│├───┼────┼──────────┼──────────┤│ 12 │ 28 │ 王淑惠 │ 18,880│├───┼────┼──────────┼──────────┤│ 13 │ 29 │ 吳榮輝 │ 9,740│├───┼────┼──────────┼──────────┤│ 14 │ 32 │ 黃金歐 │ 10,240│├───┼────┼──────────┼──────────┤│ 15 │ 33 │ 林義成 │ 10,890│├───┼────┼──────────┼──────────┤│ 16 │ 36 │ 張足 │ 23,850│├───┼────┼──────────┼──────────┤│ 17 │ 38 │ 柯蕙玲 │ 1,416│├───┼────┼──────────┼──────────┤│ 18 │ 39 │ 王怡平 │ 11,951│├───┼────┼──────────┼──────────┤│ 19 │ 41 │ 王新嘉 │ 283,200│├───┼────┼──────────┼──────────┤│ 20 │ 46 │ 沈陳幸 │ 23,600│├───┼────┼──────────┼──────────┤│ 21 │ 54 │ 姚家祥 │ 1,822│├───┼────┼──────────┼──────────┤│ 22 │ 56 │ 周文欽 │ 9,540│├───┼────┼──────────┼──────────┤│ 23 │ 59 │ 蔡林琴 │ 798,620│├───┼────┼──────────┼──────────┤│ 24 │ 60 │ 蔡順銘 │ 38,160│├───┼────┼──────────┼──────────┤│ 25 │ 61 │ 蔡林美梨 │ 329,860│├───┼────┼──────────┼──────────┤│ 26 │ 62 │ 蔡忠男 │ 51,920│├───┼────┼──────────┼──────────┤│ 27 │ 63 │ 蔡宏梅 │ 595,570│├───┼────┼──────────┼──────────┤│ 28 │ 64 │ 蔡憲政 │ 39,760│├───┼────┼──────────┼──────────┤│ 29 │ 65 │ 蔡瑞庭 │ 9,740│├───┼────┼──────────┼──────────┤│ 30 │ 66 │ 蔡瑞峰 │ 20,280│├───┼────┼──────────┼──────────┤│ 31 │ 67 │ 陳玟君 │ 182,920│├───┼────┼──────────┼──────────┤│ 32 │ 68 │ 林芳如 │ 159,320│├───┼────┼──────────┼──────────┤│ 33 │ 69 │ 余芝誼 │ 67,860│├───┼────┼──────────┼──────────┤│ 34 │ 72 │ 楊麗芬 │ 28,350│├───┼────┼──────────┼──────────┤│ 35 │ 73 │ 蔡文欽 │ 23,600│├───┼────┼──────────┼──────────┤│ 36 │ 74 │ 蔡進福 │ 33,740│├───┼────┼──────────┼──────────┤│ 37 │ 76 │ 游文乾 │ 23,600│├───┼────┼──────────┼──────────┤│ 38 │ 79 │ 溫鎮東 │ 47,700│├───┼────┼──────────┼──────────┤│ 39 │ 80 │ 杜榮鳳 │ 23,600│├───┼────┼──────────┼──────────┤│ 40 │ 81 │ 李月英 │ 53,200│├───┼────┼──────────┼──────────┤│ 41 │ 85 │ 毛希翼 │ 51,920│├───┼────┼──────────┼──────────┤│ 42 │ 88 │ 張仁智 │ 77,550│├───┼────┼──────────┼──────────┤│ 43 │ 89 │ 陳雪貞 │ 4,720│├───┼────┼──────────┼──────────┤│ 44 │ 91 │ 范秀妃 │ 283│├───┼────┼──────────┼──────────┤│ 45 │ 92 │ 彭正平 │ 53,700│├───┼────┼──────────┼──────────┤│ 46 │ 93 │ 楊才逸 │ 94,400│├───┼────┼──────────┼──────────┤│ 47 │ 94 │ 陳金堯 │ 1,898,000│├───┼────┼──────────┼──────────┤│ 48 │ 106 │ 徐清貴 │ 4,770│├───┼────┼──────────┼──────────┤│ 49 │ 109 │ 薛林教 │ 151,040│├───┼────┼──────────┼──────────┤│ 50 │ 110 │ 張禮鑛 │ 115,400│├───┼────┼──────────┼──────────┤│ 51 │ 111 │ 吳桂燕 │ 2,671│├───┼────┼──────────┼──────────┤│ 52 │ 117 │ 吳德文 │ 4,720│├───┼────┼──────────┼──────────┤│ 53 │ 120 │ 杜泳霆 │ 693,900│├───┼────┼──────────┼──────────┤│ 54 │ 133 │ 陳冠琦 │ 9,440│├───┼────┼──────────┼──────────┤│ 55 │ 136 │ 游敏惠 │ 95,400│├───┼────┼──────────┼──────────┤│ 56 │ 138 │ 蔡呈雍 │ 18,880│├───┼────┼──────────┼──────────┤│ 57 │ 139 │ 張明光 │ 47,200│├───┼────┼──────────┼──────────┤│ 58 │ 142 │ 羅博倫 │ 147,170│├───┼────┼──────────┼──────────┤│ 59 │ 145 │ 游李瓊秀 │ 4,720│├───┼────┼──────────┼──────────┤│ 60 │ 150 │台壽保私募金元寶基金│ 21,724,880│├───┼────┼──────────┼──────────┤│ 61 │ 156 │ 黃堯欽 │ 14,160│├───┼────┼──────────┼──────────┤│ 62 │ 157 │ 許陳美桂 │ 47,200│├───┼────┼──────────┼──────────┤│ 63 │ 162 │ 黃清檍 │ 65,120│├───┼────┼──────────┼──────────┤│ 64 │ 164 │ 陳誌誠 │ 10,740│├───┼────┼──────────┼──────────┤│ 65 │ 165 │ 黃琭媖 │ 4,720│├───┼────┼──────────┼──────────┤│ 66 │ 169 │ 賴柏如 │ 20,180│├───┼────┼──────────┼──────────┤│ 67 │ 170 │ 葉淵南 │ 24,100│├───┼────┼──────────┼──────────┤│ 68 │ 173 │ 張盛財 │ 85,020│├───┼────┼──────────┼──────────┤│ 69 │ 176 │ 林惠靖 │ 15,960│├───┼────┼──────────┼──────────┤│ 70 │ 180 │ 郭炳榮 │ 23,600│├───┼────┼──────────┼──────────┤│ 71 │ 184 │ 徐陳素珠 │ 47,200│├───┼────┼──────────┼──────────┤│ 72 │ 187 │ 詹大為 │ 23,600│├───┼────┼──────────┼──────────┤│ 73 │ 192 │ 蘇美雲 │ 23,600│├───┼────┼──────────┼──────────┤│ 74 │ 197 │ 官黃貴鸞 │ 23,600│├───┼────┼──────────┼──────────┤│ 75 │ 198 │ 黃美華 │ 208│├───┼────┼──────────┼──────────┤│ 76 │ 204 │ 陳億明 │ 7,180│├───┼────┼──────────┼──────────┤│ 77 │ 205 │ 張楊國粹 │ 14,160│├───┼────┼──────────┼──────────┤│ 78 │ 209 │ 陳收惠 │ 25,960│├───┼────┼──────────┼──────────┤│ 79 │ 211 │ 廖玉祥 │ 5,570│├───┼────┼──────────┼──────────┤│ 80 │ 213 │ 郭永芳 │ 9,540│├───┼────┼──────────┼──────────┤│ 81 │ 215 │ 林益生 │ 4,720│├───┼────┼──────────┼──────────┤│ 82 │ 217 │ 林春 │ 23,600│├───┼────┼──────────┼──────────┤│ 83 │ 221 │ 詹美蘭 │ 14,160│├───┼────┼──────────┼──────────┤│ 84 │ 223 │ 段崙 │ 4,820│├───┼────┼──────────┼──────────┤│ 85 │ 226 │ 呂銘益 │ 14,160│├───┼────┼──────────┼──────────┤│ 86 │ 232 │ 賴泰宏 │ 18,880│├───┼────┼──────────┼──────────┤│ 87 │ 238 │ 彭麗姬 │ 37,760│├───┼────┼──────────┼──────────┤│ 88 │ 239 │ 吳雪花 │ 9,440│├───┼────┼──────────┼──────────┤│ 89 │ 240 │ 許碧珠 │ 4,720│├───┼────┼──────────┼──────────┤│ 90 │ 241 │ 吳美玉 │ 59,200│├───┼────┼──────────┼──────────┤│ 91 │ 243 │ 莊秀芳 │ 425│├───┼────┼──────────┼──────────┤│ 92 │ 244 │ 蔡和錦 │ 28,320│├───┼────┼──────────┼──────────┤│ 93 │ 245 │ 蔡育霖 │ 47,200│├───┼────┼──────────┼──────────┤│ 94 │ 246 │ 趙元芝 │ 790,490│├───┼────┼──────────┼──────────┤│ 95 │ 247 │ 林昭吟 │ 124,500│├───┼────┼──────────┼──────────┤│ 96 │ 251 │ 林玉輝 │ 28,320│├───┼────┼──────────┼──────────┤│ 97 │ 255 │ 江秋雪 │ 10,840│├───┼────┼──────────┼──────────┤│ 98 │ 256 │ 游芳村 │ 48,500│├───┼────┼──────────┼──────────┤│ 99 │ 260 │ 洪淑文 │ 1,416│├───┼────┼──────────┼──────────┤│ 100 │ 261 │ 詹惠娟 │ 19,430│├───┼────┼──────────┼──────────┤│ 101 │ 264 │ 劉文俊 │ 1,439│├───┼────┼──────────┼──────────┤│ 102 │ 267 │ 林恒豐 │ 9,440│├───┼────┼──────────┼──────────┤│ 103 │ 270 │ 陳婉芬 │ 2,832│├───┼────┼──────────┼──────────┤│ 104 │ 271 │ 黃進乾 │ 16,110│├───┼────┼──────────┼──────────┤│ 105 │ 273 │ 徐瑩鳳 │ 2,672│├───┼────┼──────────┼──────────┤│ 106 │ 274 │ 王章 │ 56,700│├───┼────┼──────────┼──────────┤│ 107 │ 275 │ 劉春美 │ 56,700│├───┼────┼──────────┼──────────┤│ 108 │ 276 │ 藍愛惠 │ 56,700│├───┼────┼──────────┼──────────┤│ 109 │ 281 │ 林瑞芳 │ 23,600│├───┼────┼──────────┼──────────┤│ 110 │ 282 │ 陳昌文 │ 849│├───┼────┼──────────┼──────────┤│ 111 │ 287 │ 林秀卿 │ 23,600│├───┼────┼──────────┼──────────┤│ 112 │ 288 │ 謝奇男 │ 47,200│├───┼────┼──────────┼──────────┤│ 113 │ 291 │ 王淑芬 │ 6,422│├───┼────┼──────────┼──────────┤│ 114 │ 292 │ 劉純如 │ 566│├───┼────┼──────────┼──────────┤│ 115 │ 293 │ 劉純宜 │ 849│├───┼────┼──────────┼──────────┤│ 116 │ 294 │ 劉怡君 │ 566│├───┼────┼──────────┼──────────┤│ 117 │ 296 │ 林重佑 │ 4,770│├───┼────┼──────────┼──────────┤│ 118 │ 297 │ 張亞男 │ 9,440│├───┼────┼──────────┼──────────┤│ 119 │ 299 │ 王笑 │ 9,440│├───┼────┼──────────┼──────────┤│ 120 │ 300 │ 吳柯謙 │ 15,910│├───┼────┼──────────┼──────────┤│ 121 │ 301 │ 林木波 │ 23,600│├───┼────┼──────────┼──────────┤│ 122 │ 304 │ 陳芳蘭 │ 4,870│├───┼────┼──────────┼──────────┤│ 123 │ 307 │ 林漢茹 │ 4,720│├───┼────┼──────────┼──────────┤│ 124 │ 316 │ 施嘉昇 │ 95,900│├───┼────┼──────────┼──────────┤│ 125 │ 317 │ 施徐淑珍 │ 95,400│├───┼────┼──────────┼──────────┤│ 126 │ 318 │ 王佳惠 │ 14,310│├───┼────┼──────────┼──────────┤│ 127 │ 319 │ 朱秉義 │ 9,440│├───┼────┼──────────┼──────────┤│ 128 │ 320 │ 黃廣華 │ 141,600│├───┼────┼──────────┼──────────┤│ 129 │ 321 │ 莊淑卿 │ 94,400│├───┼────┼──────────┼──────────┤│ 130 │ 327 │ 劉峻秀 │ 47,200│├───┼────┼──────────┼──────────┤│ 131 │ 331 │ 周昱伶 │ 708│├───┼────┼──────────┼──────────┤│ 132 │ 332 │ 周錦霞 │ 405,901│├───┼────┼──────────┼──────────┤│ 133 │ 336 │ 黃香如 │ 21,440│├───┼────┼──────────┼──────────┤│ 134 │ 338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 │ │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 20,827,330││ │ │際私募三號證券投資信│ ││ │ │託基金專戶) │ │├───┼────┼──────────┼──────────┤│ 135 │ 339 │ 葉益誠 │ 33,040│├───┼────┼──────────┼──────────┤│ 136 │ 340 │ 翁劉秀華 │ 9,440│├───┼────┼──────────┼──────────┤│ 137 │ 348 │ 彭玉琴 │ 515,896│├───┼────┼──────────┼──────────┤│ 138 │ 350 │ 張陳月英 │ 94,400│├───┼────┼──────────┼──────────┤│ 139 │ 351 │ 張立德 │ 94,400│├───┼────┼──────────┼──────────┤│ 140 │ 352 │ 黃張淑雅 │ 14,160│├───┼────┼──────────┼──────────┤│ 141 │ 353 │ 張立杰 │ 23,600│├───┼────┼──────────┼──────────┤│ 142 │ 354 │ 吳張淑如 │ 94,400│├───┼────┼──────────┼──────────┤│ 143 │ 355 │ 吳珮鈴 │ 94,400│├───┼────┼──────────┼──────────┤│ 144 │ 357 │ 余秀梅 │ 14,160│├───┼────┼──────────┼──────────┤│ 145 │ 359 │ 林木地 │ 9,540│├───┼────┼──────────┼──────────┤│ 146 │ 360 │ 吳文瑞 │ 61,640│├───┼────┼──────────┼──────────┤│ 147 │ 361 │ 林麗卿 │ 14,160│├───┼────┼──────────┼──────────┤│ 148 │ 363 │ 蔡宜洵 │ 4,720│├───┼────┼──────────┼──────────┤│ 149 │ 365 │ 吳紹逸 │ 24,850│├───┼────┼──────────┼──────────┤│ 150 │ 367 │ 劉金鐘 │ 47,200│├───┼────┼──────────┼──────────┤│ 151 │ 369 │ 王建然 │ 567,000│├───┼────┼──────────┼──────────┤│ 152 │ 372 │ 陳足女 │ 23,850│├───┼────┼──────────┼──────────┤│ 153 │ 380 │ 陳佩玉 │ 587,000│├───┼────┼──────────┼──────────┤│ 154 │ 385 │ 林錫列 │ 23,850│├───┼────┼──────────┼──────────┤│ 155 │ 388 │ 陳法章 │ 4,770│├───┼────┼──────────┼──────────┤│ 156 │ 390 │ 林淑美 │ 18,210│├───┼────┼──────────┼──────────┤│ 157 │ 391 │ 謝莉屏 │ 17,610│├───┼────┼──────────┼──────────┤│ 158 │ 393 │ 周志昇 │ 101,400│├───┼────┼──────────┼──────────┤│ 159 │ 394 │ 黃瑋琪 │ 10,740│├───┼────┼──────────┼──────────┤│ 160 │ 396 │ 簡景輝 │ 21,380│├───┼────┼──────────┼──────────┤│ 161 │ 397 │TA IDEX Neuberger │ ││ │ │Berman International│ 6,410,430│├───┼────┼──────────┼──────────┤│ 162 │ 398 │ 陳彥安 │ 9,740│├───┼────┼──────────┼──────────┤│ 163 │ 399 │ 林育德 │ 4,720│├───┴────┴──────────┴──────────┤│ 合計: 61,607,037 │└──────────────────────────────┘附表11:各件表格總額、免假執行之擔保金數額與提供擔保之人┌─────┬──────┬───────┬────────┐│ 附表編號 │ A 總額 │B 免假執行之 │C 供擔保之人 ││ │ │ 擔保金數額 │ │├─────┼──────┼───────┼────────┤│ 附表1 │ 10,278,360 │ 10,278,360 │ 詹尚德、方俊文 │├─────┼──────┼───────┼────────┤│ 附表2 │ 6,918,134 │原審判決已諭知│ (略) │├─────┼──────┼───────┼────────┤│ 附表3 │ 22,174,149 │ 22,174,149 │ 詹尚德、方俊文 │├─────┼──────┼───────┼────────┤│ 附表4 │ 8,865,801 │ 8,865,801 │ 詹尚德、方俊文 ││ │ │ │ 彭馨齡 │├─────┼──────┼───────┼────────┤│ 附表5 │ 3,212,990 │ 3,212,990 │ 詹尚德、方俊文 ││ │ │ │ 蔣國樑 │├─────┼──────┼───────┼────────┤│ 附表6-1 │ 15,017,300 │(財團法人證券│ (略) ││ │ │投資人及期貨交│ ││ │ │易人保護中心上│ ││ │ │訴遭駁回) │ │├─────┼──────┼───────┼────────┤│ 附表7 │ 32,174,467 │ 32,174,467 │ 詹尚德、彭馨齡 ││ │ │ │ 黃作義、蘇郁嵐 ││ │ │ │關心、關義、關愛││ │ │ │、蔣雅淇、晶富投││ │ │ │資股份有限公司 │├─────┼──────┼───────┼────────┤│ 附表8 │ 9,253,072 │ 9,253,072 │ 詹尚德、方俊文 │├─────┼──────┼───────┼────────┤│ 附表9 │ 42,921,230 │ 42,921,230 │ 詹尚德、彭馨齡 ││ │ │ │、關心、關義、關││ │ │ │、愛、蔣雅淇、晶││ │ │ │富投資股份有限公││ │ │ │司 │├─────┼──────┼───────┼────────┤│ 附表10 │ 61,607,037 │ 61,607,037 │詹尚德、方俊文 ││ │ │ │關心、關義、關愛││ │ │ │、蔣雅淇四人、晶││ │ │ │富投資股份有限公││ │ │ │司 │└─────┴──────┴───────┴────────┘附表12:證期中心各項請求已判決確定情形┌─────┬──────┬───────┬────────┐│ 附表編號 │ A 總額 │B 證期中心 │C 證期中心 ││ │ │ 勝訴確定 │ 勝訴尚未確定 │├─────┼──────┼───────┼────────┤│ 附表1 │ 10,278,360 │ 無 │ 林清和 ││(9/20) │ │ │ │├─────┼──────┼───────┼────────┤│ 附表2 │ 6,918,134 │ 無 │ 林清和 ││ (9/5~6) │ │ │ │├─────┼──────┼───────┼────────┤│ 附表3 │ 22,174,149 │ 無 │ 無 ││(9/11~15) │ │ │ │├─────┼──────┼───────┼────────┤│ 附表4 │ 8,865,801 │ 無 │ 無 ││ (9/18) │ │ │ │├─────┼──────┼───────┼────────┤│ 附表5 │ 3,212,990 │ 無 │ 無 ││ (9/20) │ │ │ │├─────┼──────┼───────┼────────┤│ 附表6-1 │ 15,017,300 │ 蔣國樑 │ 無 ││ (9/21) │ │ │ │├─────┼──────┼───────┼────────┤│ 附表6-2 │ 8,071,250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9/22) │ │江垂勇 │ │├─────┼──────┼───────┼────────┤│ 附表7 │ 32,174,467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9/25~26)│ │江垂勇 │ │├─────┼──────┼───────┼────────┤│ 附表8 │ 9,253,072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9/27) │ │江垂勇 │ │├─────┼──────┼───────┼────────┤│ 附表9 │ 42,921,230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9/28) │ │江垂勇、吳重興│ │├─────┼──────┼───────┼────────┤│ 附表10 │ 61,607,037 │蔣國樑、陳明昕│ 無 ││ (9/29) │ │江垂勇、吳重興│ │├─────┴──────┴───────┴────────┤│註:附表1至10,交易相對人均按照一倍請求損害賠償,證期中心 ││ 在原審及本院前審係按三倍金額起訴、上訴;於更審程序則按││ 一倍請求損害賠償(即附表1至10所列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