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中興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耀南律師被上訴人 許松淵訴訟代理人 劉正卿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