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上 訴 人 鉅鴻企業有限公司(原名堃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追加原告 潘斡權(原名潘清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律師被 上 訴人 翊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訴訟代理人 劉倩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追加原告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主觀的預備訴之合併,縱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容或不同,然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擊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備位訴訟之當事人未拒卻而應訴之情形下,既符民事訴訟法所採辯論主義之立法精神,並可避免裁判兩歧,兼收訴訟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6萬1,570元之本息,就其中關於專案管理報酬69萬6,900元(下稱系爭報酬)本息部分,因被上訴人抗辯與上訴人間並無專案管理約定,縱認確有專案管理及系爭報酬約定,亦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權人應為潘斡權,上訴人乃於本院就此項費用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本院卷第126頁);潘斡權則追加為原告,提起主觀預備之訴,以上訴人為先位請求之原告,另以潘斡權為備位原告(本院卷第63頁),雖為被上訴人所不同意,惟上訴人之所以追加新訴,係因被上訴人為前揭抗辯所致,且不甚礙被上訴人之防禦,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得期待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統一解決紛爭,揆之前揭說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情形,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承攬訴外人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邦公司)之「竹科竹南廠1期新建工程」(下稱竹南廠1期工程),因其中環氧樹脂地坪工程(下稱竹南廠地坪工程)有諸多瑕疵,遲至民國97年7月9日無法通過驗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李沛璇(下稱李沛璇)乃求助於有工程專業之追加原告潘斡權(下稱潘斡權)協助,潘斡權應允後,即於97年7月1日代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工程發包承攬書」(下稱系爭契約),由上訴人負責施作竹南廠地坪工程之「噴砂」、「OP2地坪面噴砂」、「生產區踢腳GMP鋁壓條安裝」、「研發區HRI面研磨處理」及「地坪保護」等工程(下合稱系爭工程),而系爭契約僅就被上訴人於締約時明知竹南廠地坪工程無法完成部分,以例示方式明列「項目」及「單價」,至其他未來須施作之工程項目及備料(下稱未例示項目),即略以「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之項目含括,並約明以各點工工資每日2,300元計算,而上訴人已為被上訴人完成未例示項目為:㈠專案管理費用:上訴人受被上訴人囑託指派潘斡權自97年7月1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共303日,為其管理系爭工程,並授與潘斡權「專案工務經理」身分,代表被上訴人處理系爭工程事項、參與系爭工程之各項會議如附表1所示專案管理事項(下稱系爭管理事項),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編號6約定以每日2,300元計算點工工資,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系爭報酬計69萬6,900元(計算式:303×2300=696900),或依證人許稷祥(原名許騰元,下稱許稷祥)證述按被上訴人與益邦公司間工程總價百分之5至6、再斟酌路程遠近等因素,至少亦應有此金額;另此項費用尚包含油料費20萬2,500元、車輛保養維修費5萬2,000元、車輛保險費與牌照稅費2萬5,000元、高速公路過路費4萬8,000元等計102萬4,400元,惟上訴人僅請求92萬7,500元。㈡點工費用:系爭工程施工中上訴人已為被上訴人施作如附表2所示工程,出工人數為37;又自97年3月起至97年7月1日簽訂系爭契約前,上訴人已受被上訴人委託進場施作如附表3所示工程,出工人數為32,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編號6約定之點工工資計算,上訴得請求點工費用計15萬8,700元(計算式:〈37+32〉×2300=158700)。㈢購置施工材料費用:上訴人因施作系爭工程為被上訴人購入如附表4所示之必要施工器材或耗材,並已交付被上訴人或使用於系爭工程,計1萬3,860元。㈣代墊訴外人周文三(下稱周文三)餐飲與住宿費用: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期間指派上訴人、潘斡權負責接待周文三參與系爭工程進行事宜,支出住宿費用每日1,500元,餐飲費用每日300元,共4天,計7,200元。㈤營業稅:關於前述專案管理費用及點工費用計108萬6,200元部分,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報價單「加值營業稅5%」之約定(下稱營業稅5%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營業稅5萬4,310元(計算式:0000000×0.05=54310)。以上合計116萬1,570元,詎被上訴人於上訴人98年5月底完工後,竟拒不給付,爰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547條、第367條、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6萬1,570元,及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16萬1,570元及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又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系爭報酬69萬6,900元本息部分,如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並無專案管理約定存在,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系爭管理事項,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自應返還相當於專案管理費之不當得利予上訴人,故就此項費用追加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另如認專案管理之合意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系爭報酬,從而追加備位之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潘斡權69萬6,900元及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契約皆已約明上訴人應施作之工程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款,而系爭工程總價32萬5,490元,被上訴人已依約全數給付。至上訴人於本件主張之未例示項目,就兩造是否有此項目及報酬等約定、上訴人為此部分施作之工程內容、支出代墊款項為何,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而系爭契約報價單營業稅5%約定,僅指系爭契約報價單編號1至5所示部分,上訴人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編號6點工費用請求系爭報酬及如附表2、3所示工程之點工費用,自無此約定之適用。再依上訴人陳稱被上訴人委請潘斡權協助系爭工程、及許稷祥證稱係其委請潘斡權作工程管理等語,縱認確有專案管理及系爭報酬之約定,亦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上訴人自無權請求。另上訴人請求專案管理費及點工費用係承攬人之報酬,而施工材料費用、代墊周文三餐飲與住宿費用為承攬關係之墊款,則依其主張受委託管理系爭工程期間為97年7月1日起至98年5月31日止,則其於工作完成即98年5月31日即得請求上開費用,然上訴人迄至102年間始起訴,其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2年時效而消滅,被上訴人自得援引時效抗辯以拒絕給付等語置辯。答辯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58頁正、反面)㈠兩造於97年7月1日簽訂系爭契約,上訴人之工作範圍為施作
「噴砂」、「OP2地坪面噴砂」、「生產區踢腳GMP鋁壓條按裝」、「研發區HRI面研磨處理」及「地坪保護」之項目。
㈡訴外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互助公司)向益邦公司
承攬之「竹科竹南廠1期新建工程」業於97年10月23日完工,99年1月1日驗收完畢,被上訴人向互助公司承攬施作之分包工程亦於98年9月20日即已驗收完畢。
㈢上訴人曾於102年3月7日、102年3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工程款。
四、上訴人主張兩造系爭契約簽訂有約定未例示項目,係以「點工工資」及「食宿、交通補貼」等項目含括,並約明以各點工工資每日2,300元計算,而上訴人已為被上訴人完成未例示項目及金額為專案管理費用92萬7,500元及點工費用15萬8,700元,而其中系爭報酬69萬6,900元部分,如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並無專案管理約定存在,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系爭管理事項,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亦應返還相當於系爭報酬之不當得利予上訴人;復因施作系爭工程為被上訴人購置施工材料費用1萬3,860元及代墊周文三餐飲與住宿費用7,200元;又關於前述專案管理費用及點工費用計108萬6,200元部分,被上訴人依系爭營業稅5%約定,應給付上訴人營業稅5萬4,310元,以上合計116萬1,570元,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547條、第179條、第367條、第546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有如數給付義務。另如認專案管理及系爭報酬之合意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潘斡權亦得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報酬69萬6,900元本息,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茲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5
47條規定、第179條,請求專案管理費用92萬7,500元;或潘斡權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專案管理費用中之系爭報酬69萬6,900元部分:
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⒉本件上訴人主張受被上訴人囑託指派潘斡權自97年7月1日起
至98年4月30日止共303日,為其管理系爭工程,並授與潘斡權「專案工務經理」身分,代表被上訴人處理系爭工程事項、參與系爭工程之各項會議如附表1所示專案管理事項,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編號6約定以每日2,300元計算點工工資,或依許稷祥證述按被上訴人與益邦公司間工程總價百分之5至6、再斟酌路程遠近等因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系爭報酬69萬6,900元;縱認其與被上訴人間並無專案管理約定存在,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完成系爭管理事項,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亦應返還相當於系爭報酬之不當得利予上訴人;另如認專案管理及系爭報酬之合意係存在於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被上訴人即應給付潘斡權系爭報酬69萬6,900元云云,固據其提出系爭契約、被上訴人會議記錄(日期分別為97年7年9日、97年7月16日、97年7月17日、97年8月6日)、互助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記錄、益邦公司97年10月20日會議記錄、Production區Epoxy施作問題紀錄、被上訴人公司工務經理潘清泉之名片、竹南廠1期工程費用明細,並聲請訊問證人周文三、許稷祥、陳映璇及函詢互助公司系爭工程施工現場相關事宜,然查:
⑴依上訴人所提系爭契約報價單記載,兩造約定上訴人應施作
之工作名稱為「噴砂」、「OP2地坪面噴砂」、「生產區踢腳GMP鋁壓條按裝費」、「研發區HRI面研磨處理」及「地坪保護工資」等項,已如前述,工程總價(含稅)計30萬3,902萬元,其上並無任何關於「專案管理」、「工地管理」或「工程管理」工作項目及計價之載述(原審卷一第35頁),自難據為兩造有系爭專案管理及報酬約定之依據。再細繹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會議記錄(日期分別為97年7年9日、97年7月16日、97年7月17日、97年8月6日,下同)、互助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記錄、益邦公司97年10月20日會議記錄、Production區Epoxy施作問題紀錄(下稱Epoxy施作問題紀錄),其中被上訴人會議記錄雖記載潘斡權為出席人員、或記錄人員或二者兼有之,會議主旨則為「研發區修繕事項、生產品2F A229樣品間施作事項」、「生產區施工相關事宜及其他事項」,於會議內容亦有「EPOXY踢腳處理、牆面、平頂面漆完成確定後再進行地坪修繕、EPOXY地坪修繕、EPOXY踢腳平整、整修、A229樣品間之地坪、地坪高程整平」等關於上訴人所承作系爭工程即地坪部分,有如何之缺失、應如何修繕及與其他工程配合之修繕順序等(原審卷一第85頁、第87頁至第89頁),然依系爭契約約定潘斡權本為系爭工程之工地負責人(原審卷一第34頁),則其參與被上訴人前揭會議共同討論研議有關系爭工程修繕事項及與其他工項應如何配合施作,自屬當然;另依上訴人提出之名片係記載潘清泉為被上訴人公司之工務經理(原審卷一第127頁),及互助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記錄出席人員記載:「翊暢潘清泉」,惟其會議內容亦有「踢腳高度施作前需以雷射水準儀測量水平線後施作、研發區缺失改善…扶手與防撞扶手切除換成FRP踢腳」等關於上訴人施作系爭工程相關地坪事宜(原審卷一第86頁),雖可認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有授與潘斡權「工務經理」身分,及潘斡權為被上訴人代表出席互助公司97年7月9日會議,然被上訴人係自互助公司承攬益邦公司竹南廠1期工程,復將其中關於竹南廠地坪工程部分轉包予上訴人,因上訴人與互助公司間不具承攬契約關係,則被上訴人為便利上訴人與互助公司協調、聯繫起見,授與潘斡權為其「工務經理」名義或以被上訴人代表出席互助公司會議檢討系爭工程之相關事宜,並無悖於工程實務之運作情形;而依益邦公司97年10月20日會議記錄記載出席人員「姓名:
潘先生、公司名稱Stonhard」說明:「…項次2:門框邊及扶手孔洞及踢腳需將扶手/踢腳處平整,由Stonhard處理,2008/10/20會勘是否全部於扶手/踢腳範圍。2008/10/20會勘尚有問題再訂時程由互助改善,其餘由Stonhard報價處理。…項次8、門檻(四組)-Stonhard先將地坪補齊,互助後做門檻。」及Epoxy施作問題紀錄上則有「翊暢潘清泉1020」之簽名(原審卷一第43頁、第44頁),僅得認潘斡權有參與益邦公司97年10月20日會議,研商關於其施作系爭工程應再改善之處、會勘尚有問題部分及門檻由其施作之工序等,潘斡權並有以翊暢代表之方式簽名於Epoxy施作問題紀錄而已;又竹南廠1期工程費用明細(原審卷一第46頁),為上訴人單方製作之文書(上訴人他項請求依此工程費用明細為據部分,均不再贅述),其上並無任何被上訴人簽認之文句,自無憑以認定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有系爭專案管理及報酬約定存在。
⑵另依被上訴人分包承攬商即證人周文三證述:「(是否參與
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竹科竹南廠一期新建工程?)是。…(你的業主為何人?)我只知道是許先生。…(是否為被告翊暢實業有限公司的許騰元總經理?)是。…(在工程進行中,進度及與其他承包廠商間的協調是由何人來解決?)原告公司的潘清泉先生。…(你們在工程中如何稱呼潘清泉?他的職稱為何?)有時候我們叫他經理,有時候叫他小潘。…(什麼公司的經理?)沒有強調公司。…(那時潘清泉負責處理什麼工作?)前置作業。…(何謂前置作業?)地坪處理。…(系爭工程有無其他承包商?)有。…(這些承包商是否也會找潘清泉處理你剛所說的那些事情?)會。…(潘清泉在工地只是針對管理,還是能幫你協調其他工作〈例如:水電或其他廠商延誤〉,讓你施工得以順利進行?)這些事情我都會找潘清泉解決。…(你很多跟承包商的問題都會請潘清泉先生解決,是被告公司跟你說要找他還是你自己要找他的?)因為潘清泉先在工地做前置作業,工地他比較熟。…(潘清泉在工地在你的部分是做技術指導還是下地施工?)技術指導。…(何謂技術指導?)這種工地我是第一次做,有時他會指導我如何施作,他沒有下去施作。」等語(原審卷一第135頁反面至第136頁、第137頁、第138頁),充其量僅得證明周文三於參與施作系爭工程前置作業時,潘斡權有於工地現場負責前置作業進度及與其他承包廠商間協調、指導周文三施作等事宜,而上訴人本為系爭工程之承攬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潘斡權則為工地現場負責人,均如前述,是潘斡權縱有於系爭工程前置作業時,負責處理前置作業進度、與其他承包廠商間協調、指導周文三如何施作等,亦無法據以認定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專案管理項目已達成承攬或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
⑶再依時任被上訴人總經理即證人許稷祥證述:「(是否參與
益邦製藥竹科竹南廠一期興建工程)有。…(是否曾於97年7月1日至98年4月30日止委託潘清泉代表被告處理其他廠商間的工程問題?)是我指派潘清泉去管理的。…(有無授予潘清泉工務經理的身分?)有。…(97年7月1日左右為何找潘清泉為你們公司處理工程問題)當初益邦工程是李沛璇管理此案件,研發區工程有問題失敗,業主要求重做,因為業主不接受李小姐及曾先生二人管理,所以我要求潘清泉去接手管理。…(潘清泉主要被指派的工作為何)管理施工、各方面工班的進度等等。…(之後有沒有給潘清泉相當的報酬?)當初我有請潘清泉報價,之後沒有給付報酬。…(一般像原告這樣的公司做工程管理,行情大約多少?)營建或裝修工程的管理費大約是5%至6%,尚須參考路程遠近、大小。
…(你是請原告公司來做工程管理,還是潘清泉先生?)潘先生。…(你有跟潘先生約定要如何給付管理費?)當時我有請潘先生報價,但是他估不出來,所以我要求他先進去作。…(所謂之業主為何?)互助營造張志銘主任。業主是老外,我不會講英文,我是針對互助營造,因為我跟互助營造簽約的,互助不接受原來施工失敗的人,互助營造張主任希望不要再指派李小姐,因為之前潘清泉有去做噴砂等,他瞭解整個工地的請況,所以我請他去接管後續工程的管理工作,時間點是研發區失敗後,應該是在97年7月左右。…(潘先生做了哪些管理工作、管理哪些區域?)…一開始潘先生去做益邦的一部分工程,因為李小姐管理上有問題,我請潘先生去接手,包含所有工地的材料、工人、業主接洽等。…」等語(原審卷一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第155正反面),可知許稷祥證述係由其指派潘斡權管理工地乙情,已與上訴人所稱係李沛璇向潘斡權求救等語相齟齬,且依許稷祥證述就專案管理內容僅稱包含所有工地的材料、工人、業主接洽等,並無法證明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有達成如附表1之專案管理項目內容。
⑷另依曾任被上訴人業務助理即證人陳映璇證述:「(97年7
月9日上訴人公司內的潘清泉是否認識?)認識。…(是否記得潘清泉到被上訴人公司做何事?)他是承包廠商,有做地坪噴砂的工作。…(潘清泉是何時到被上訴人公司施作?)97年去的,幾月份不記得了。…(是否記得潘清泉做的工作內容及天數?)我記得他承包噴砂部分的工作,其他部分因為我不在工地,所以不是很清楚。…(潘清泉是否除了承包地坪的噴砂工作外,有做附表1至3分的工作?(提示附表1-3)他有做我用粉紅色螢光筆標示的部分,日期我不確定是不是那天,但我也沒有辦法區別是他原來的工作,還是他所謂的另案管理部分。」等語(本院卷第94頁),是依陳映璇證述固可認潘斡權曾為如附表1編號4.7.12.13.29.31.38.(其中8月22日、8月29日、9月3日、9月8日、9月19日、9月15日、9月22日、10月20日至25日、10月22日、10月25日、10月30日、11月10日至11日、11月13日、11月15日、12月3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24日)所示日期之工作內容(本院卷第67頁、第69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79頁、第81頁),惟陳映璇並無法確認究屬施作系爭工程或專案管理項目之範圍,顯無法憑以認定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間就專案管理項目有承攬或委任等關係存在。至上訴人聲請函詢互助公司關於系爭工程施工現場之相關資料,業據互助公司於104年1月21日以(104)台本字第021號函覆因工程完成日期久遠,施工現場資料大多銷毀或佚失,故僅檢附工程結算書等語(本院卷第100頁),惟互助公司所檢附工程結算書僅記載其與被上訴人公司間合約項目名稱、單位、單價及工程結算金額,並無任何關於上訴人或潘斡權施作系爭工程之現場工作內容、項目及金額等載述(見本院不給閱卷)。即上訴人、潘斡權於本件所提證物及證人,均無法證明上訴人或潘斡權與被上訴人確有施作系爭專案管理項目之約定存在。再如上訴人或潘斡權確為被上訴人施作附表1專案管理項目,期間長達10個月,則此期間依附表1所示幾乎每日均有工作,上訴人或潘斡權於此期間竟均未曾與被上訴人磋商專案管理報酬為何,顯已有悖於常情,況於工程實務為工程管理人當備有工程管理紀錄,以作為將來向業主結案報告及請求報酬之依據,惟上訴人及潘斡權於本件均未提出此等紀錄或報告,以證明上訴人或潘斡權確有承攬或受被上訴人委任施作系爭管理事項,足徵上訴人或潘斡權主張,難以採信。此外,上訴人、潘斡權均未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與被上訴人間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或確有施作其所謂之系爭管理事項,是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547條、第179條規定,或潘斡權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報酬69萬6,900元部分,自不足採。
⒊上訴人主張因系爭專案管理而支出油料費20萬2,500元、車
輛保養維修費5萬2,000元、車輛保險費與牌照稅費2萬5,000元、高速公路過路費4萬8,000元等代墊款項。查,上訴人並無法證證明與被上訴人間確有系爭專案管理約定存在,既如前述,復均未提出任何付款憑證以證明其確有支出上開費用之事實,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無可取。
㈡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規定,請求點工費用15萬8,700元部分:
⒈上訴人主張於系爭工程施工中已為被上訴人施作如附表2所
示工程,出工人數為37;又自97年3月起至97年7月1日簽訂系爭契約前,上訴人已受被上訴人委託進場施作如附表3所示工程,出工人數為32,上述工程為系爭契約未例示項目,依系爭契約報價單編號6約定以每日2,300元計算點工工資,上訴人得請求之點工費用計15萬8,700元云云,雖據其聲請訊問證人周文三、許稷祥、潘清芳、陳映璇為據,查:
⑴依證人周文三證述:「(是否參與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竹
科竹南廠一期新建工程?)是。…(你在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一期樣品施作時,是點工施作嗎?)是。…(益邦一期研發區重做,是否知道?)知道。…(是由何人重做的?)我重做的。…(你當時做的方式是用點工還是總包?)點工。…(關於益邦一期的工程款,被告付給證人的部分是否已付清?)已付清。…(請鈞院提示準備㈠狀第7頁至第11頁,請證人確認這些內容有無你施作的部分?)編號2踢腳重做、編號4地坪高低不平整平工作、97年3月25、26、27樣品施工、97年5月7日、8日、9日、19日、20日、21日、22日、29日、30日、31日、97年6月3日。…(97年3月前你進場施作了嗎?)…我是從樣品屋的時候進場。…(就剛才你所說準備㈠狀第七頁編號2、第八頁編號5、6這些項目,是你獨自做的嗎?)不是。…(與你共同施作的為何人?)很多,包含潘清泉及其他師傅。…(你所說的編號4地坪高低不平的部分,你在益邦除了生產區施工外,還有沒有做別的部分?有無包括倉庫區?)沒有包括倉庫區。第八頁編號4倉庫區我沒有施作,研發區才有。…(研發區你施工的部分有無包含前置作業、打石、研磨?)我點工的什麼都做。」等語(原審卷一第135頁反面、第137頁反面至第138頁),則依周文三證述其施作之工作內容為附表2編號2研發區地坪踢腳重做、無塵切割打石清理、編號4倉庫區配合互助公司施工及附表3編號2至4、8至10、14至20、23等屬竹南廠1期工程工作之點工費用,被上訴人應已給付完畢。況依附表3之工作日期為97年3月24日至97年6月27日,可知該等工作內容均係於兩造簽訂系爭契約前即已完成,亦有明確之點工數目可資計算,惟上訴人於其主張謂系爭契約之未例示部分乃因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時尚未確定,而概括以「點工工資」之項目含括,並約明以各點工工資每日2,300元計算云云,核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⑵另依證人許稷祥證述:「(請鈞院提示準備㈠狀第7至9頁,
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及工程內容,是否是原告完成的?)這些項目是原告完成的沒錯,當時整個工程就是交給原告,業務是李金燕去簽的,他做哪些項目要回到公司請款,由會計辦理請款,我只是負責核可、放款,工地的部分我去視察完就離開了,細節我不是非常清楚。…(你在簽核時,有無做確認有無施作完成?)管理人員報回來的工項,我會去看,幾乎都是事實,他們不可能報沒有根據的工項回來。…(編號1至9項目是否包括在原證8契約明示項目中?)不包含在內,那是現場業主要求要馬上施作的部分。…(不需要提示讓你看,你就可以知道原告問的內容?)不需要,剛剛有給我看了,這個工程後來是我接管的我有印象。…(請鈞院提示準備㈠狀第10頁至第11頁,這些項目時間、地點及工作內容是否是原告完成的?)研發區完業主請我去處理我才出面的,這個部分是李小姐經手的。」等語(原審卷一第153頁反面至第154頁),可知許稷祥固證述如附表2所示工程是上訴人所完成,且非屬系爭契約之工作項目,是現場業主要求要馬上施作的部分,惟附表2編號2、5工程依上訴人自陳施作之日期為98年11月16日至18日、98年12月29、31日(本院卷第88頁),惟上訴人自陳系爭工程於98年5月底即已
完工,業如前述,則許稷祥證述關於此部分乃系爭工程施工中現場業主要求要馬上施作等語,即有不實;且許稷祥先陳證上訴人做哪些項目要回到公司請款,由會計辦理請款,伊只是負責核可、放款,工地的部分伊視察完即離開,細節伊不是非常清楚等語,復又證述不需提示附表2之工作內容即可知上訴人確有施作其上所載之各項工程,前後已相矛盾,是其前揭證述,難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⑶又依上訴人前法定代理人即證人潘清芳證述:「(是否參與
益邦製藥竹科竹南廠1期興建工程?)是。…(當時是誰找你參加這個工程?)這個專案是由潘清泉請我協助電力工程。…(總共去過幾次?)確定次數沒有紀錄,大概作業的項目還有印象。…(你去的那幾次,做了哪些工作?參與哪些工程?)…因現場沒有配電人員,我有協助接電、配電,還有地板保護的鋪設。…(這些接電、配電的施工地點為何?在益邦1期的廠內)。…(請鈞院提示準備㈠狀第七至九頁,上面的工程名稱或項目,哪些是你做的?)第七頁編號2我有參與磨平部分、第八頁第4項無塵研磨。…(除了剛才所述兩項之外,就同一工程,潘清泉有無找你做其他的工程項目?)有,地板保護及配電。…(請證人說明當時在做地板保護及配電時,詳細的過程為何?)當時有保護三層,第一層以塑膠板鋪底,木板做第二層,第三層再以帆布做保護。…(你做地板保護時是同一天做的嗎?)有一部分是同一天做的,看當時的進度為何,原則上是以一天做完三層。…(地板保護幾天完成?)我記得有請公司同仁胡清厚、蘇台珍、鍾孟芳、李晶晶、林靜芬等晚上協助趕進度,並有請胡清厚協助調工,名字我不清楚,我做的部分大約二、三天完成。…(為何要另外去調公司同仁?)當時潘清泉表示被告那邊的進度要趕工,所以找廠內同仁晚上去加班。…(加班的內容為何?)做地坪保護。…(除了上述工程以外,潘清泉有無找你再去做其他部分?)地坪噴砂的部分有支援噴砂,做了幾次我不清楚,但至少有三、四次。」等語(原審卷一第199頁反面至第201頁),則依潘清芳證述所施作附表2編號2工程,依上訴人自陳施作之日期為98年11月16日至18日,惟系爭工程於98年5月底即已完工,已如前述,另依附表2編號4工程所示日期則為97年1月15日,係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系爭契約前即已完成,亦有明確之點工數目可計算,故上訴人主張系爭契約之未例示部分乃因與被上訴人簽訂契約時尚未確定,而以「點工工資」項目含括,顯與事實不符,縱潘清芳確有施作此部分工程,亦無法據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附表2所示工程,具有承攬契約及按每日點工工資計算之合意。另潘清芳證述有關施作地坪保護工程、電機、地坪噴砂部分,其中地坪保護工程本即屬系爭契約上訴人應施作之項目,已如前述,而電機、地坪噴砂部分並非屬上訴人主張之附表2中所列工程,既與之無涉,自非得資為認定附表2所示工程確屬上訴人主張之系爭契約未例示項目。
⑷再依證人證人陳映璇證述:「(97年7月9日上訴人公司內的
潘清泉是否認識?)認識。…(是否記得潘清泉到被上訴人公司做何事?)他是承包廠商,有做地坪噴砂的工作。…(潘清泉是何時到被上訴人公司施作?)97年去的,幾月份不記得了。…(是否記得潘清泉做的工作內容及天數?)我記得他承包噴砂部分的工作,其他部分因為我不在工地,所以不是很清楚。…(潘清泉是否除了承包地坪的噴砂工作外,有做附表1至3分的工作?(提示附表1-3)他有做我用粉紅色螢光筆標示的部分,日期我不確定是不是那天,但我也沒有辦法區別是他原來的工作,還是他所謂的另案管理部分。」等語,是依陳映璇證述固可認潘斡權曾為如附表2編號1.6.9.及附表3編號5.所示日期之工作內容(本院卷第88頁至第89頁),惟陳映璇並無法確認究屬施作系爭工程或未例示項目之範圍,顯無法憑以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此部分工程確有承攬關係存在。
⑸是依上訴人聲請訊問前述證人證述,均無法證明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有針對如附表2、3所示工程成立承攬契約。此外,上訴人均未提出任何僱工單據或付款憑證以證明其有支出上開點工費用之事實,亦未提出施工日報表、簽到簿或照片以立證其有僱工施作如附表2、3所示工作。從而,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點工費用15萬8,700元,洵屬無據。
㈢上訴人依民法第367條或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購置施工材料費用1萬3,860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其因施作系爭工程為被上訴人購入如附表4所示之必要施工器材或耗材,並已交付被上訴人或使用於系爭工程,計1萬3,860元云云,雖聲請訊問證人周文三、許稷祥為據。查,證人周文三證述:「(請鈞院提示準備㈠狀第11頁下方229樣品間材料費用,這些材料是否進場?)我不知道。…(你有無看過這些材料?)這些一定會用到。…(第12頁其他項目的部分有無看過?)當時在系爭工程的工地有看過,本件工程我施工時都會用到這些東西。…(剛才所述第11頁至第13頁之項目是由何人提供?)誰提供的我不清楚。
」等語(原審卷一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僅能證明施工需要如附表4所示項目之材料;而證人許稷祥固證述:「(請鈞院提示準備㈠狀第11、12頁,編號1至10之項目是不是為了做229樣品間由原告所購買的?)他買了回公司報帳,這零星的東西我不可能自己去買。」等語(原審卷一第154頁),惟此僅得認上訴人如因施作工程而有購買如附表4所示物品,亦應提出憑證向被上訴人公司報帳,並無法據以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司間,就如附表4所示物品有何買賣及委任代墊款之合意。此外,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購料單據或付款憑證以證明其有購買如附表4所示材料之事實,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無從採憑。
㈣上訴人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代墊周文三餐飲與住宿費用7,200元之部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期間指派上訴人、潘斡權負責接待周文三參與系爭工程進行事宜,支出住宿費用每日1,500元,餐飲費用每日300元,共4天計7,200元云云,雖據其聲請訊問證人周文三為據。查,依證人周文三證述:「(你是否曾受被告公司接待,參與229樣品房配合點工施作四日?)有。…(當時被告公司是派何人接待?)潘清泉。…(當時招待是否包括餐飲及住宿費用?)我不清楚。…(當時的餐飲及住宿費用是由何人支付?)我忘記了,但是我知道我沒有付。」等語(原審卷一第136頁反面),僅能證明周文三並未支付上開餐飲與住宿費用,並未能據以證明係被上訴人委由上訴人代墊該等費用,且依被上訴人所提出其與周文三間之發包工程承攬書,復未載明應由被上訴人負擔餐飲與住宿費用之約定條款(原審卷一第114頁),況上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購餐、住宿單據或付款憑證以證明其有支出周文三住宿與餐飲費用之事實,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造間就接待周文三參與系爭工程進行事宜有委任契約之存在,上訴人上開主張,亦難採信。
㈤上訴人依系爭營業稅5%約定,請求營業稅5萬4,310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關於前述專案管理費用及點工費用計108萬6,200元部分,依系爭營業稅5%約定,被上訴人應給付其營業稅5萬4,310元云云。惟查,上訴人請求專案管理費用與點工費用均無理由,既如前述,則其以該2筆金額為計算基礎而請求之營業稅5萬4,310元,即無所據,不應准許。
㈥是以,上訴人、潘斡權就前揭主張,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
則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547條、第179條、第367條、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專案管理費用92萬7,500元、點工費用15萬8,700元、購置施工材料費用1萬3,860元、代墊周文三餐飲與住宿費用7,200元及營業稅5萬4,310元,以上合計116萬1,570元本息,均無理由,不能准許。而潘斡權備位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報酬69萬6,900元本息,亦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先位依系爭契約約定、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547條、第367條、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16萬1,570元,及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就其中系爭報酬69萬6,900元本息部分,追加依民法第179規定請求,及潘斡權追加備位之訴依系爭契約約定及民法第54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潘斡權69萬6,900元及自10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先位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至上訴人聲請訊問李沛璇關於被上訴人有無委託、授權上訴人或潘斡權代為管理系爭工程等情(本院卷第110頁反面),惟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復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均如前述,而李沛璇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自無再予訊問之必要。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判決之論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新涓┌─────────────────────────────────┐│附表1:專案管理項目(本院卷第67至87頁) │├──┬──────┬───────────────────┬───┤│編號│日期 │工作內容 │備註 │├──┼──────┼───────────────────┼───┤│1 │97年(下同) 7│益邦工地開會。 │ ││ │月1日 │ │ │├──┼──────┼───────────────────┼───┤│2 │7月2日 │工地勘察,資料整理。 │ │├──┼──────┼───────────────────┼───┤│3 │7月3日 │工作行程及施工方法討論。 │ │├──┼──────┼───────────────────┼───┤│4 │7月4日 │公司開會。 │ │├──┼──────┼───────────────────┼───┤│5 │7月7日 │圖示資料等整理。 │ │├──┼──────┼───────────────────┼───┤│6 │7月9日 │與工地張主任及工程師等開會。 │ │├──┼──────┼───────────────────┼───┤│7 │7月10日 │公司開會。 │ │├──┼──────┼───────────────────┼───┤│8 │7月11日 │圖示資料等整理,施工人員開會。 │ │├──┼──────┼───────────────────┼───┤│9 │7月14日 │施工人員樣品試作。 │ │├──┼──────┼───────────────────┼───┤│10 │7月15日 │施工人員樣品試作。 │ │├──┼──────┼───────────────────┼───┤│11 │7月16日 │工地勘察,圖示及工法檢討。 │ │├──┼──────┼───────────────────┼───┤│12 │7月17日 │原工班台南張進綠、周文三等工地會會勘後│ ││ │ │,回公司下午1時30分開會。 │ │├──┼──────┼───────────────────┼───┤│13 │7月18日 │會同許總經理於下午2時工地與張主任開會 │ ││ │ │。 │ │├──┼──────┼───────────────────┼───┤│14 │7月19日 │外調紅外線測量儀器、至銓陸公司取工具材│ ││ │ │料,及回公司取工具。 │ │├──┼──────┼───────────────────┼───┤│15 │7月21日 │施工人員進場,因工區未淨空,致人員必須│ ││ │ │離場。 │ │├──┼──────┼───────────────────┼───┤│16 │7月22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施工區包商召開協調會議│ ││ │ │。A229施工與VSC牆漆施工(林德興工班) │ ││ │ │。 │ │├──┼──────┼───────────────────┼───┤│17 │7月23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營造廠工地協商及樣品 │ ││ │ │A229施工、VSC牆漆(地坪部分原工班:台 │ ││ │ │南張、周文三。牆面部分工班:林德興) │ │├──┼──────┼───────────────────┼───┤│18 │7月24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A229地坪無塵研磨施工,│ ││ │ │GMP壓條施工。 │2員 │├──┼──────┼───────────────────┼───┤│19 │7月25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施作地坪OP2抗潮層及OP2│ ││ │ │地坪無塵研磨。 │ │├──┼──────┼───────────────────┼───┤│20 │7月26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A229樣品施工、EPOXY踢腳 │ ││ │ │砂漿施工。 │ │├──┼──────┼───────────────────┼───┤│21 │7月27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施作EPOXY砂漿研磨及檢 │ ││ │ │驗平整。 │ │├──┼──────┼───────────────────┼───┤│22 │7月28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A229面材撒片。 │ │├──┼──────┼───────────────────┼───┤│23 │7月29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A229面塗第一道施工。 │ │├──┼──────┼───────────────────┼───┤│24 │7月30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A229面塗第二道施工。 │ │├──┼──────┼───────────────────┼───┤│25 │7月31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A229地坪保護(牆面施工│ ││ │ │:工班林德興、工地A229勘察:周文三) │ │├──┼──────┼───────────────────┼───┤│27 │8月1日至8月3│與原廠技師配合,VSC牆漆施工二道(工班 │ ││ │日 │林德興)。 │ │├──┼──────┼───────────────────┼───┤│28 │8月4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VSC牆漆完工檢驗。 │ │├──┼──────┼───────────────────┼───┤│29 │8月5日 │與原廠技師配合,VSC牆漆完工、配合業主 │ ││ │ │檢驗,並回公司開會。 │ │├──┼──────┼───────────────────┼───┤│30 │8月6日 │配合工地問題檢視。 │ │├──┼──────┼───────────────────┼───┤│31 │8月9日 │公司開會。 │ │├──┼──────┼───────────────────┼───┤│32 │8月11日、12 │配合周文三測量及工地開會 │ ││ │日 │ │ │├──┼──────┼───────────────────┼───┤│33 │8月13日 │工地與張主任開會。 │ │├──┼──────┼───────────────────┼───┤│34 │8月14日 │高程放樣及地坪噴砂因未淨空受阻停工。 │3員 │├──┼──────┼───────────────────┼───┤│35 │8月15日 │高程放樣及地坪噴砂因未淨空受阻停工。 │3員 │├──┼──────┼───────────────────┼───┤│36 │8月17日 │地坪噴砂因未淨空受阻停工。 │ │├──┼──────┼───────────────────┼───┤│37 │8月18日 │工地開會。 │ │├──┼──────┼───────────────────┼───┤│38 │8月19日至21 │配合工地勘察及開會。 │ ││ │日 │ │ ││ ├──────┼───────────────────┼───┤│ │8月22日 │公司開會。 │ ││ ├──────┼───────────────────┼───┤│ │8月23日 │工地勘察,牆面檢查平整度與版面穩定度。│ ││ ├──────┼───────────────────┼───┤│ │8月25日 │工地勘察,牆面檢查。 │ ││ ├──────┼───────────────────┼───┤│ │8月26日 │工地開會。 │ ││ ├──────┼───────────────────┼───┤│ │8月27日 │工地會勘,牆面檢查。 │ ││ ├──────┼───────────────────┼───┤│ │8月29日 │公司開會。 │ ││ ├──────┼───────────────────┼───┤│ │9月1日 │工地勘察,牆面檢查缺失。 │ ││ ├──────┼───────────────────┼───┤│ │9月2日 │至公司取測量儀器。 │ ││ ├──────┼───────────────────┼───┤│ │9月3日 │生產區地坪測量及噴砂。 │3員 ││ ├──────┼───────────────────┼───┤│ │9月4日 │至公司取資料,用於生產區地坪測量。 │ ││ ├──────┼───────────────────┼───┤│ │9月5日 │中秋節工地送禮 │ ││ ├──────┼───────────────────┼───┤│ │9月8日 │公司開會。 │ ││ ├──────┼───────────────────┼───┤│ │9月9日 │工地施工前勘察,研發區、生產區。 │ ││ ├──────┼───────────────────┼───┤│ │9月19日 │公司開會。 │ ││ ├──────┼───────────────────┼───┤│ │9月11日 │牆面批汽車補土,開始全面分區施工。 │ ││ ├──────┼───────────────────┼───┤│ │9月12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進口料到拆櫃。 │ ││ ├──────┼───────────────────┼───┤│ │9月15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地坪研磨補平。 │ ││ ├──────┼───────────────────┼───┤│ │9月16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地坪封孔。 │ ││ ├──────┼───────────────────┼───┤│ │9月17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地坪補平。 │ ││ ├──────┼───────────────────┼───┤│ │9月18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地坪研磨 │ ││ ├──────┼───────────────────┼───┤│ │9月19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地坪研磨撒料、 │ ││ │ │031噴砂地坪打底。 │ ││ ├──────┼───────────────────┼───┤│ │9月20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地坪修補、031地 │ ││ │ │坪補平砂漿。 │ ││ ├──────┼───────────────────┼───┤│ │9月21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地坪噴砂、研發區配合面│ ││ │ │塗整修完工。 │ ││ ├──────┼───────────────────┼───┤│ │9月22日 │研發區面塗驗收、生產區牆面施工、地坪磨│ ││ │ │邊。 │ ││ ├──────┼───────────────────┼───┤│ │9月23日 │生產區地坪放樣灰誌。 │ ││ ├──────┼───────────────────┼───┤│ │9月25日、25 │生產區牆面施工、牆漆試作、生產區地坪補│ ││ │日 │平砂漿。 │ ││ ├──────┼───────────────────┼───┤│ │9月26日 │生產區地坪補平砂漿、生產區牆面施工、牆│ ││ │ │漆修補。 │ ││ ├──────┼───────────────────┼───┤│ │9月30日 │生產區地坪補平砂漿、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0月1日 │生產區地坪補平砂漿、清點材料工具、工地│ ││ │ │開會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0月2日 │與M+W公司、益邦吳副總、互助張主任開會│ ││ │ │、生產區牆面施工00月0日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下午公司開會。 │ ││ ├──────┼───────────────────┼───┤│ │10月4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0月5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生產區研(磨①031旁② │ ││ │ │倉庫間)。 │ ││ ├──────┼───────────────────┼───┤│ │10月6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生產區地坪研磨。 │ ││ ├──────┼───────────────────┼───┤│ │10月7日 │生產區牆面施工、生產區地坪研磨及至公司│ ││ │ │與工地開會。 │ ││ ├──────┼───────────────────┼───┤│ │10月8日至10 │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牆面檢補及研磨。│ ││ │日 │ │ ││ ├──────┼───────────────────┼───┤│ │10月13日至15│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牆面檢補及研磨。│ ││ │日 │ │ ││ ├──────┼───────────────────┼───┤│ │10月16日 │研發區變更門砂漿修繕、生產區牆面施工。│ ││ ├──────┼───────────────────┼───┤│ │10月20日至25│研發區地坪研磨,生產區牆面施工、研發區│ ││ │日 │牆面檢補及研磨 │ ││ ├──────┼───────────────────┼───┤│ │10月21日至23│生產區GMP壓條分區施工。 │ ││ │日 │ │ ││ ├──────┼───────────────────┼───┤│ │10月21日 │廁所地坪研磨清理及底塗施工。 │ ││ ├──────┼───────────────────┼───┤│ │10月22日 │生產區地坪噴砂、廁所地坪補平砂漿。 │ ││ ├──────┼───────────────────┼───┤│ │10月25日 │生產區地坪壹分區噴砂。 │ ││ ├──────┼───────────────────┼───┤│ │10月27日至29│生產區壹分區地坪補平砂漿、生產區牆面施│ ││ │日 │工。 │ ││ ├──────┼───────────────────┼───┤│ │10月30日 │研發區地坪研磨、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0月31日 │生產區GMP壓條施工、研發區地坪研磨及生 │ ││ │ │產區牆面施工。 │ ││ ├──────┼───────────────────┼───┤│ │11月3日 │研發區地坪研磨與溶劑甲笨清理及生產區牆│ ││ │ │面施工。 │ ││ ├──────┼───────────────────┼───┤│ │11月4日 │研發區地坪批補與溶劑甲笨清理、生產區地│ ││ │ │坪磨邊及牆面施工。 │ ││ ├──────┼───────────────────┼───┤│ │11月5日 │生產區地坪磨平及牆面施工、研發區踢腳及│ ││ │ │地坪批補含溶劑甲笨地坪清理及生產區牆面│ ││ │ │施工。 │ ││ ├──────┼───────────────────┼───┤│ │11月6日 │研發區因進水隔間牆拆板、打石、批補,生│ ││ │ │產區牆面施工及地坪磨平、工地進度及缺失│ ││ │ │檢討會議含美國原廠代表及臺灣貿易商。 │ ││ ├──────┼───────────────────┼───┤│ │11月7日 │生產區GMP壓條施工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1月8日 │研發區牆噴漆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1月10日至11│生產區OP2地坪研磨及研發區牆漆施工。 │ ││ │日 │ │ ││ ├──────┼───────────────────┼───┤│ │11月12日至13│生產區OP2抗潮層施工及研發區牆漆施工。 │ ││ │日 │ │ ││ ├──────┼───────────────────┼───┤│ │11月13日 │生產區地坪噴砂及研發區牆漆施工。 │ ││ ├──────┼───────────────────┼───┤│ │11月15日 │生產區地坪噴砂及研發區牆漆施工。 │ ││ ├──────┼───────────────────┼───┤│ │11月16日 │生產區EPOXY踢腳砂漿及研發區牆漆施工。 │ ││ │ │ │ ││ ├──────┼───────────────────┼───┤│ │11月17日 │生產區EPOXY踢腳砂漿、研發區變更牆拆除R│ ││ │ │角打除切割與牆漆施工。 │ ││ ├──────┼───────────────────┼───┤│ │11月18日 │生產區EPOXY砂漿、研發區變更牆拆除R角打│ ││ │ │除切割、牆漆施工。 │ ││ ├──────┼───────────────────┼───┤│ │11月19日 │生產區EPOXY砂漿,研發區批補及溶劑甲笨 │ ││ │ │地坪清理。 │ ││ ├──────┼───────────────────┼───┤│ │11月20日 │上午生產區EPOXY砂漿、下午研發區面材撒 │ ││ │ │片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1月21日 │研發區面材撒片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1月22日至23│生產區EPOXY砂漿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日 │ │ ││ ├──────┼───────────────────┼───┤│ │11月24日 ○○○區○○○○道、生產區EPOXY砂漿研磨 │ ││ │ │批補。 │ ││ ├──────┼───────────────────┼───┤│ │11月25日 ○○○區○○○○道、生產區EPOXY砂漿批補 │ ││ │ │。 │ ││ ├──────┼───────────────────┼───┤│ │11月26日 │研發區地坪面塗驗收(會同益邦美方總經理│ ││ │ │大偉及、互助營造張主任、材料商美國原廠│ ││ │ │技師等人)。獨立間批補、維修走道地坪撒│ ││ │ │彩砂。 │ ││ ├──────┼───────────────────┼───┤│ │11月27日 │生產區及獨立間面材撒片、研發區地坪保護│ ││ │ │及加班。 │ ││ ├──────┼───────────────────┼───┤│ │11月28日 │生產區及獨立間面材撒片、研發區牆漆施工│ ││ │ │。 │ ││ ├──────┼───────────────────┼───┤│ │11月29日 │生產區及獨立間地坪面塗第一道、研發區牆│ ││ │ │漆施工。 │ ││ ├──────┼───────────────────┼───┤│ │11月30日 │生產區及獨立間研磨及面塗第二道及研發區│ ││ │ │牆漆施工。 │ ││ ├──────┼───────────────────┼───┤│ │12月1日 │生產二區研磨及研發區牆漆施工。 │ ││ ├──────┼───────────────────┼───┤│ │12月2日 │生產二區研磨、研發區噴底、獨立間保護及│ ││ │ │材料區整理。 │ ││ ├──────┼───────────────────┼───┤│ │12月3日 │生產一區地坪保護、生產二區研磨清理。 │ ││ ├──────┼───────────────────┼───┤│ │12月4日 │生產二區OP2抗潮層施工、生產一區油漆清 │ ││ │ │理及研發區噴底。 │ ││ ├──────┼───────────────────┼───┤│ │12月5日 │生產二區OP2抗潮層施工、生產區二噴砂、 │ ││ │ │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6日 │生產二區噴砂、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8日 │生產二區EPOXY踢腳砂漿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9日 │生產二區EPOXY地坪砂漿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10日 │生產二區EPOXY面塗維修走道、淋浴間補底 │ ││ │ │生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11日 │生產一區牆面VSC底塗。 │ ││ ├──────┼───────────────────┼───┤│ │12月12日 │M105、OP2、淋浴間灰誌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 │ ││ ├──────┼───────────────────┼───┤│ │12月13日 │生產區牆面VSC底塗施工。 │ ││ ├──────┼───────────────────┼───┤│ │12月15日 │M105地坪噴砂、EPOXY踢腳砂漿及生產二區 │ ││ │ │EPOXY研磨批補。 │ ││ ├──────┼───────────────────┼───┤│ │12月16日 │生產二區面材撒片進口料到、牆面VSC打底 │ ││ │ │平頂。 │ ││ ├──────┼───────────────────┼───┤│ │12月17日 │○○○區○○○○道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18日 │○○○區○○○○道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19日 │生產二區後及面材撒片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12月20日 │生產二區後、面塗第一道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 ││ ├──────┼───────────────────┼───┤│ │12月21日 │生產二區後、面塗第二道及生產區牆面施工│ ││ │ │。 │ ││ ├──────┼───────────────────┼───┤│ │12月23日 │生產二區地坪驗收(參與會同有益邦美方總│ ││ │ │經理大偉及吳副總及技術使用單位、互助營│ ││ │ │造張主任與材料商美國原廠技師等人)。 │ ││ ├──────┼───────────────────┼───┤│ │12月24日 │生產二區地坪保護。 │ ││ ├──────┼───────────────────┼───┤│ │12月25日 │生產區牆面VSC漆施工。 │ ││ ├──────┼───────────────────┼───┤│ │12月29日 │生產區牆面VSC漆施工、M133料區清理與清 │ ││ │ │洗區因污回流水地坪配合清理。 │ ││ ├──────┼───────────────────┼───┤│ │12月30日 │牆面初驗。 │ ││ ├──────┼───────────────────┼───┤│ │12月31日 │M133清倉庫、整理材料與地坪研磨。 │ ││ ├──────┼───────────────────┼───┤│ │98年(下同) 1│M133清理RE540地坪踢腳施工 │ ││ │月1日 │ │ ││ ├──────┼───────────────────┼───┤│ │1月2日 │M133清理封孔、淋浴間補平牆面施工。 │ ││ ├──────┼───────────────────┼───┤│ │1月3日 │工具材料整理牆面施工。 │ ││ ├──────┼───────────────────┼───┤│ │1月4日 │M133封孔牆面施工。 │ ││ ├──────┼───────────────────┼───┤│ │1月5日 │M133面材撒片及工具材料整理 │ ││ ├──────┼───────────────────┼───┤│ │1月6日 │M133面塗第一道及工具材料整理。 │ ││ ├──────┼───────────────────┼───┤│ │1月7日 │M133面塗第二道、進口VSC料到。 │ ││ ├──────┼───────────────────┼───┤│ │1月8日 │淋浴間地坪研磨、通道頂板補洞。 │ ││ ├──────┼───────────────────┼───┤│ │1月9日至11日│牆面VSC漆施工、通道頂板補洞及批補。 │ ││ ├──────┼───────────────────┼───┤│ │1月12日 │通道頂板補洞及批補。 │ ││ ├──────┼───────────────────┼───┤│ │1月13日 │淋浴間地坪EPOXY砂漿施工、M146研磨、材 │ ││ │ │料暫存電容室及配合益邦美國總經理(大衛)│ ││ │ │初驗。 │ ││ ├──────┼───────────────────┼───┤│ │1月14日 │淋浴間地坪封孔、地坪剩餘材料出場連回公│ ││ │ │司。 │ ││ ├──────┼───────────────────┼───┤│ │1月15日 │淋浴間面材撒砂、M146面材撒片 │ ││ ├──────┼───────────────────┼───┤│ │1月16日 │淋浴間因色差、面材撒砂重作。 │ ││ ├──────┼───────────────────┼───┤│ │1月17日 │淋浴間、M146面塗第一道。 │ ││ ├──────┼───────────────────┼───┤│ │1月18日 │淋浴間、M146面塗第二道 │ ││ ├──────┼───────────────────┼───┤│ │1月19日 │淋浴間、M146檢驗、互助倉庫區高差地坪保│ ││ │ │護、樣品切割、工班公司開會要求配合研磨│ ││ │ │5工、研發區牆面裂縫 │ ││ ├──────┼───────────────────┼───┤│ │1月20日 │研發區牆面裂縫切割、公司開會。 │ ││ ├──────┼───────────────────┼───┤│ │1月22日 │研發區牆面裂修批補、材料回倉庫。 │ ││ ├──────┼───────────────────┼───┤│ │1月21日 │研發區牆面裂縫批補、材料回倉庫 │ ││ ├──────┼───────────────────┼───┤│ │1月23日 │研發區牆面裂縫修面塗。 │ ││ ├──────┼───────────────────┼───┤│ │1月24日 │工地會勘牆面VSC面塗問題(①完成面(粉) │ ││ │ │②介面未平順)。 │ ││ ├──────┼───────────────────┼───┤│ │1月29日至31 │研發區排水孔清理MP7分區填縫。 │ ││ │日 │ │ ││ ├──────┼───────────────────┼───┤│ │月日 │生產區排水孔清理MP7分區填縫。 │ ││ ├──────┼───────────────────┼───┤│ │2月24日 │研發區保護清除,生產區牆及平頂修補開始│ ││ ├──────┼───────────────────┼───┤│ │3月5日 │生產一區保護清除。 │ ││ ├──────┼───────────────────┼───┤│ │3月6日 │工地開會問題缺失檢查牆面施工。 │ ││ ├──────┼───────────────────┼───┤│ │3月9日 │生產二區保護清除牆面施工。 │ ││ ├──────┼───────────────────┼───┤│ │3月10日 │生產二區完成面檢查牆面施工 │ ││ ├──────┼───────────────────┼───┤│ │3月11日 │牆壁VSC用料,空運進場。牆面施工。 │ ││ ├──────┼───────────────────┼───┤│ │3月13日 │生產三區保護清除,牆面施工。 │ ││ ├──────┼───────────────────┼───┤│ │3月14日 │生產三區完成面檢查,牆面施工。 │ ││ ├──────┼───────────────────┼───┤│ │3月18日 │生產區保護清除。 │ ││ ├──────┼───────────────────┼───┤│ │ 月日 │牆等面漆等,檢查缺失。 │ ││ ├──────┼───────────────────┼───┤│ │3月20日 │開會就缺失修補提檢討。 │ ││ ├──────┼───────────────────┼───┤│ │3月21日 │缺失修補,牆面施工。 │ ││ ├──────┼───────────────────┼───┤│ │3月22日 │缺失修補,牆面施工。 │ ││ ├──────┼───────────────────┼───┤│ │3月23日 │缺失修補,牆面施工。 │ ││ ├──────┼───────────────────┼───┤│ │3月24日 │驗收缺失,牆面施工。 │ ││ ├──────┼───────────────────┼───┤│ │4月1日 │檢查、開會、缺失協調以下事項: │ ││ │ │⒈M144①門把撞壞牆②左側窗與門裂縫。 │ ││ │ │⒉M105至104間牆裂縫。 │ ││ │ │⒊M103前平頂裂縫。 │ ││ │ │⒋M122門裂縫、對面消防箱裂縫。 │ ││ │ │⒌M102牆固定螺絲鬆動面塗受損。 │ ││ │ │⒍M119至120變更汽壓計未按裝、變更門未 │ ││ │ │ 安裝。 │ ││ ├──────┼───────────────────┼───┤│ │4月7日 │大衛檢驗M106西牆、M143南牆重作。 │ ││ ├──────┼───────────────────┼───┤│ │4月8日 │M122牆因查線打孔需補,牆面施工。 │ ││ ├──────┼───────────────────┼───┤│ │4月14日 │周文三門柱變更,地坪切割砂漿及牆面施工│ ││ ├──────┼───────────────────┼───┤│ │4月15日 │周文三門柱變更撒片、M105、M128裂縫,牆│ ││ │ │面施工。 │ ││ ├──────┼───────────────────┼───┤│ │4月16日 │周文三門柱,地坪變更面塗及牆面施工。 │ ││ ├──────┼───────────────────┼───┤│ │4月17日 │M133 GS7驗收及牆研磨重作VSC。 │ ││ ├──────┼───────────────────┼───┤│ │4月20日 │0420地坪驗收、牆面驗收缺失有M105對面牆│ ││ │ │GS7重做。 │ ││ ├──────┼───────────────────┼───┤│ │4月22日、25 │隔牆變更、踢腳修繕(周文三)。 │ ││ │、26日 │ │ ││ ├──────┼───────────────────┼───┤│ │4月27日、28 │地坪污染缺失改善,牆面施工。 │ ││ │日、29日 │ │ ││ ├──────┼───────────────────┼───┤│ │4月30日 │回公司開會,討論事項如下: │ ││ │ │①牆及平頂等,因使用單位變更及營造廠隔│ ││ │ │ 間牆缺失,造成裂縫產生,所以重複施工│ ││ │ │ ,尚需繼續配合工地施工。 │ ││ │ │②地坪部份等,驗收完成。 │ ││ │ │③各工項施工計價等確認 │ ││ │ │④本案管理工作,就前③項計價完成後,各│ ││ │ │ 項業務,除維修部份外,其餘案結。 │ │└──┴──────┴───────────────────┴───┘┌─────────────────────────────────┐│附表2:系爭工程施工中點工費用項目(原審卷一第76至78頁) │├──┬──────────┬──────────────┬────┤│編號│工程名稱 │工作內容 │出工人數│├──┼──────────┼──────────────┼────┤│ 1 │研發區排水孔MP7 施工│施作排水孔填充膠收邊作業 │ 3 │├──┼──────────┼──────────────┼────┤│ 2 │研發區地坪踢腳重做、│⑴外牆板因淹水,更換新板打除│ 3 ││ │無塵切割打石清理 │⑵切割樹脂層修補後磨平作業 │ │├──┼──────────┼──────────────┼────┤│ 3 │生產區配合互助公司施│⑴97年10月5 日: │ ││ │工 │ 清理變更及研磨排水 │ ││ │ │⑵97年10月6 日: │ ││ │ │ 清理變更及研磨排水 │ ││ │ │⑶97年11月11日: │ ││ │ │ 清理變更及研磨 │ 10 ││ │ │⑷97年11月17日: │ ││ │ │ 配合變更打除切割研磨清理 │ ││ │ │⑸97年12月2 日: │ ││ │ │ 配合變更打除切割研磨清理(│ ││ │ │ 每日各2 工) │ │├──┼──────────┼──────────────┼────┤│ 4 │倉庫區配合互助公司施│97年1 月15日(5 工),地坪因│ ││ │工 │高底不平,進行整平工作,另配│ 5 ││ │ │合施作無塵研磨作業 │ │├──┼──────────┼──────────────┼────┤│ 5 │倉庫及料區整理及清洗│倉庫及料區整理及清洗區進行清│ 2 ││ │區清理研磨 │理研磨作業 │ │├──┼──────────┼──────────────┼────┤│ 6 │生產區排水孔MP7 配合│排水孔邊填充進口膠材修飾 │ 4 ││ │分4 區施工 │ │ │├──┼──────────┼──────────────┼────┤│ 7 │材料整理、場區清潔及│97年12月2 日、97年12月15日、│ ││ │動線整理 │98年1 月5 日進行設備安裝及移│ 3 ││ │ │置材料清點作業(每日各1 工)│ │├──┼──────────┼──────────────┼────┤│ 8 │材料運出暫放 │98年1 月3 日、4 日進行材料運│ 4 ││ │ │出暫放作業(每日各2 工) │ │├──┼──────────┼──────────────┼────┤│ 9 │材料返回林口置放、置│⑴98年1 月6 日: │ ││ │料區清理,修補材料放│ 材料運送返回林口 │ ││ │電器室設備整理 │⑵98年1 月13日: │ ││ │ │ 進行置料區清理,修補材料放│ 3 ││ │ │ 電器室作業 │ ││ │ │⑶98年1 月14日: │ ││ │ │ 進行設備整理作業(以上每日│ ││ │ │ 各1 工) │ │├──┼──────────┼──────────────┼────┤│總計│ │ │ 37 │└──┴──────────┴──────────────┴────┘┌─────────────────────────────────┐│附表3:系爭工程施工前點工費用項目(原審卷一第79至80頁) │├──┬──────┬──────────────────┬────┤│編號│日期 │工作內容 │出工人數│├──┼──────┼──────────────────┼────┤│ 1 │97年3 月24日│樣品施工及設備工具進場 │ 1 │├──┼──────┼──────────────────┼────┤│ 2 │97年3 月25日│樣品施工 │ 1 │├──┼──────┼──────────────────┼────┤│ 3 │97年3 月26日│樣品施工 │ 1 │├──┼──────┼──────────────────┼────┤│ 4 │97年3 月27日│樣品施工 │ 1 │├──┼──────┼──────────────────┼────┤│ 5 │97年4 月7 日│開會檢討 │ 1 │├──┼──────┼──────────────────┼────┤│ 6 │97年4 月14日│材料送工地 │ 1 │├──┼──────┼──────────────────┼────┤│ 7 │97年5 月2 日│工地送貨施工 │ 1 │├──┼──────┼──────────────────┼────┤│ 8 │97年5月7 日 │清理,打底進料 │ 1 │├──┼──────┼──────────────────┼────┤│ 9 │97年5 月8 日│墊平 │ 1 │├──┼──────┼──────────────────┼────┤│ 10 │97年5 月9 日│墊平 │ 1 │├──┼──────┼──────────────────┼────┤│ 11 │97年5 月15日│場區管理、牆面噴漆 │ 1 │├──┼──────┼──────────────────┼────┤│ 12 │97年5 月16日│場區管理、牆面噴漆 │ 1 │├──┼──────┼──────────────────┼────┤│ 13 │97年5 月17日│場區管理、牆面噴漆 │ 1 │├──┼──────┼──────────────────┼────┤│ 14 │97年5 月19日│場區管理、施作理料地坪R角 │ 1 │├──┼──────┼──────────────────┼────┤│ 15 │97年5 月20日│場區管理、施作地坪R角 │ 1 │├──┼──────┼──────────────────┼────┤│ 16 │97年5 月21日│場區管理、施作排水口牆R角 │ 1 │├──┼──────┼──────────────────┼────┤│ 17 │97年5 月22日│場區管理、地坪施作 │ 2 │├──┼──────┼──────────────────┼────┤│ 18 │97年5 月29日│場區管理、地坪施作 │ 1 │├──┼──────┼──────────────────┼────┤│ 19 │97年5 月30日│場區管理、地坪施作 │ 1 │├──┼──────┼──────────────────┼────┤│ 20 │97年5 月31日│場區管理、地坪施作 │ 1 │├──┼──────┼──────────────────┼────┤│ 21 │97年6 月1 日│研磨、牆面批補 │ 1 │├──┼──────┼──────────────────┼────┤│ 22 │97年6 月2 日│牆面批補、整理修磨 │ 1 │├──┼──────┼──────────────────┼────┤│ 23 │97年6 月3 日│地坪止滑面研磨 │ 1 │├──┼──────┼──────────────────┼────┤│ 24 │97年6 月4 日│牆面 │ 1 │├──┼──────┼──────────────────┼────┤│ 25 │97年6 月5 日│場區整理 │ 1 │├──┼──────┼──────────────────┼────┤│ 26 │97年6 月6 日│場區檢查(驗) │ 1 │├──┼──────┼──────────────────┼────┤│ 27 │97年6 月7 日│場區清理設備工具等離場 │ 1 │├──┼──────┼──────────────────┼────┤│ 28 │97年6 月23日│場區材料確認 │ 1 │├──┼──────┼──────────────────┼────┤│ 29 │97年6 月24日│場區取料及開會 │ 1 │├──┼──────┼──────────────────┼────┤│ 30 │97年6 月26日│場區樣品製作 │ 1 │├──┼──────┼──────────────────┼────┤│ 31 │97年6 月27日│場區樣品製作 │ 1 │├──┼──────┼──────────────────┼────┤│總計│ │ │ 32 │└──┴──────┴──────────────────┴────┘┌─────────────────────────────────┐│附表4 :支付購料費用項目(原審卷一第80至82頁) │├──┬───────────┬─────┬────────────┤│編號│項目及數量 │ 價格 │用途說明 ││ │ │(新臺幣)│ │├──┴───────────┴─────┴────────────┤│㈠為施作「229 樣品間」之材料費用 │├──┬───────────┬─────┬────────────┤│ 1 │甲苯2 桶 │ 320元 │ │├──┼───────────┼─────┤ ││ 2 │漆盤 │ 320元 │ │├──┼───────────┼─────┤ ││ 3 │3 秒膠 │ 200元 │調配塗漆用 │├──┼───────────┼─────┤ ││ 4 │紗布 │ 300元 │ │├──┼───────────┼─────┤ ││ 5 │紙膠帶 │ 450元 │ │├──┼───────────┼─────┼────────────┤│ 6 │抽風機 │ 850元 │ │├──┼───────────┼─────┤ ││ 7 │工作燈具組 │ 550元 │施工用工具 │├──┼───────────┼─────┤ ││ 8 │拖把無塵布 │ 650元 │ │├──┼───────────┼─────┼────────────┤│ 9 │警示帶 │ 200元 │現場管制 │├──┼───────────┼─────┼────────────┤│ 10 │地坪保護材料(包括TVC │ 2,850元│地坪保護 ││ │布、瓦楞版及帆布) │ │ │├──┼───────────┼─────┼────────────┤│小計│ │ 6,690元│ │├──┴───────────┴─────┴────────────┤│㈡其他 │├──┬───────────┬─────┬────────────┤│ 11 │進口消泡滾筒架2 個及消│ 2,500元│施作OP2 抗潮層必要工具 ││ │泡滾筒9 支 │ │ │├──┼───────────┼─────┼────────────┤│ 12 │3 秒膠 │ 3,525元│使用於面塗整飾材快乾用 │├──┼───────────┼─────┼────────────┤│ 13 │推水器等清潔工具 │ 350元 │漏水及場區清潔用 │├──┼───────────┼─────┼────────────┤│ 14 │紙膠帶及警示帶 │ 350元 │施工中管制用 │├──┼───────────┼─────┼────────────┤│ 15 │排水口MP7 (填縫膠)施│ 445元 │場區完工後,排水孔填充膠││ │工工具 │ │收邊用 │├──┼───────────┼─────┼────────────┤│小計│ │ 7,170元│ │├──┼───────────┼─────┼────────────┤│總計│ │1萬3,8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