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00號上 訴 人 陳立庭兼訴訟代理人 林慧玲被 上 訴 人 何蕭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會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法 官 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