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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更(一)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上 訴 人 美商 Colonial Seal Company法定代理人 Stephen A. Maloney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薛吉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榮泰油封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後段、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再聲明不服,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嗣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25日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本院上開更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業於105年11月22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6,39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核屬溢繳,上訴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