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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更(一)字第 1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46號上 訴 人 賴朝夫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複代 理人 蔡宜真律師被上 訴人 賴三喜

賴寬仁賴勝昌賴紘彥賴勝彥賴寬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代 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上 訴人 賴安正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被上 訴人 賴正義

賴志民 原住新北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稱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10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賴正義、賴志民(以下就被上訴人部分,各別以姓名

稱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由上訴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上訴人起訴主張: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

物(下依序稱系爭土地、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係賴成長向賴日生兄弟買受後,捐獻予賴日生永為祀業,由賴成長之子孫於明治年間委請鄰地所有人兼族人賴青雲擔任管理人,嗣管理人變更登記為賴成長之曾孫賴齡,伊為賴成長之孫賴霞之子,故伊應為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員,詎賴青雲之後代子孫即被上訴人登記為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員,並否認伊有派下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求為判決:確認上訴人就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權存在。

被上訴人則以:賴成長於道光23年(西元1843年)8月向賴日

生、賴西川、賴木生兄弟購買系爭土地,其孫於光緒21年(西元1895年)出售予賴青雲之父賴道,嗣由賴青雲捐獻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並擔任首任管理人,其後由賴齡接任管理人,故賴成長並非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設立人,其後代子孫無從繼承取得派下權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

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就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權存在。賴正義、賴志民未提出答辯聲明。其餘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享祀人為賴日生,經桃園縣中壢市(改制

後為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以102年4月2日中市0000000000000號函核發被上訴人為派下全員之證明書(見賴安正提出之函文,本院更審卷,下稱更1卷,卷1第38頁)。

㈡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管理人賴青雲於明治33年(西元1900年)

12月17日申告登記臺北縣桃澗堡青埔庄163本番池沼「東至自己田,西南至自己畑,北至自己田為界」、156本番建物敷地「東至自己畑,西至賴青雲畑,南至自己田,北至自己及賴青雲畑為界」、155本番畑(茶)地2甲3分7厘6毫、157本番田地5甲8分2厘7毫7系,及163本番畑地3甲6分4厘6毫為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所有,於大正4年(西元1915年)9月14日變更登記管理人為賴齡,上開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登記情形經輾轉異動迄今即為系爭不動產(見上訴人提出之登記資料,原審卷1第15、17、30至74頁;本院上字卷,下稱上字卷,第110至124頁;更1卷1第190至259頁。賴正義、賴志民提出之登記資料,原審卷1第129至133頁)。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登記為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全員,上訴人主張其為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員,既為被上訴人否認,則上訴人主張其享有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派下權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該私法上之地位陷於不安之狀態,而此一狀態能以對於被上訴人取得確認其派下權存在之判決以除去之,揆之前揭說明,應認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確認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訴,應由原告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所有權歸屬於己,若原告不能為切當之證明,而依法院調查復不能得相當之憑信者,則無論被告能否舉出反證,及所舉反證是否可信,均可不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03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祭祀公業係設立人以祭祀先人(即享祀人)為目的而設定之獨立財產,故祭祀公業屬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其派下員以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得繼承設立人派下權之繼承人,及依規約或相關法令加入成為派下員者為限,至享祀人並非祀產之所有人,享祀人之後裔如非得繼承設立人派下權之繼承人,或依規約、相關法令得加入成為派下員者,自無從徒憑享祀人之繼承人身分取得派下權。準此,上訴人主張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係由其先祖賴成長捐獻系爭土地所設立,其因繼承而取得派下權乙節,既為被上訴人否認,自應由上訴人就其主張事實之真正先負證明之責,若上訴人不能為切當之證明,則關於被上訴人抗辯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係由被上訴人之先祖賴青雲捐獻系爭土地所設立之事實,即令被上訴人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上訴人主張:賴齡之後代子孫賴朝日等14人對於被上訴人提起

確認賴朝日等14人就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權存在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4號認定賴成長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並據以判決賴朝日等14人勝訴等語,固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判決書(原審卷1第76至81頁),及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可稽。惟上訴人並非前開訴訟之當事人或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該民事判決所為判斷之理由在本件並無拘束力,被上訴人自得於本件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得為相反之判斷,上訴人執以證明其所主張賴成長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事實為真正,顯然無據。

上訴人主張:桃園地院96年度重訴字第319號民事判決認定賴

成長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等語,固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判決書(原審卷2第11至15頁),及本院調取該民事卷宗可稽。惟查,上開民事事件係賴齡之其他後代子孫賴朝乾、賴朝寶對於被上訴人提起確認賴朝乾、賴朝寶就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權存在,及被上訴人就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權不存在等訴訟,上訴人並非該訴訟之當事人或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且桃園地院判決賴朝乾、賴朝寶敗訴,賴朝乾、賴朝寶提起上訴後,於100年5月30日同時撤回上訴及起訴,上開民事判決所為判斷之理由在本件顯無拘束力,被上訴人自得於本件為相反之主張,本院亦得為相反之判斷,上訴人執以證明其所主張賴成長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事實為真正,亦顯然無據。

上訴人提出杜賣斷根田契約書(下稱系爭杜賣契約)、合約書

(下稱系爭合約)(原審卷2第22至23頁),主張憑以證明賴成長買受系爭土地後,捐獻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事實。經查:

㈠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

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系爭杜賣契約記載「立杜賣斷根田契字人賴日生、木生、西川

等乾隆37年叔祖國玉、芳生向業戶郭承給埔地壹所坐落土名芝芭里林后,嗣後陸續開墾成田。至道光16、17兩年,國玉、芳生之侄孫泰山、壽山兄弟將該田業墾批向本族成長手內胎借佛母銀共肆佰伍拾大員,現立借字兩張為憑,歷年將該田租谷納利。近年來因泰山、壽山兄弟相繼身故無嗣,用費銀項無所措出,日等叔姪議將該田業變賣,無人承領,爰托中墾求成長出首承買,即日仝中到地踏明界址,東至新埔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坡塘貳口承接大溪水及本處泉水灌溉,又有未墾荒埔在內併帶草厝壹座、牛椆、禾埕、菜園及風圍竹木等項,每年納業主大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當日仝中三面議定時值賣價銀伍佰大員正,係合前胎借銀在內,即日仝中契銀兩交明白,並無債貨準折等情;所有踏明界內田埔、坡塘、圳水、竹木、厝宅、牛椆、禾埕、菜園等項概交買主永遠掌管,日後日等叔姪人等永不得言贖,亦不得言贈。其田委係日等叔姪遺下之業,並無弊端,倘有別人滋事,係日等一力抵當,不甘買主之事,今欲有憑,立杜賣斷根契壹紙併帶上手墾批壹紙,又上手胎借字貳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即日批明實領田價銀伍佰大員足訖再炤。再批明日等仝念泰、壽山兄弟身故無嗣,爰是再向成長懇求,成長念及叔姪情誼,孤魂無依,是以將既買斷田業界內踏出田埔壹塊以為每年祭掃之費,東西四至界址載在合約內明白批炤。代筆人族叔吉順、為中人呂步雲、在場人老生,立杜賣田契字人賴西川、賴日生、賴木生」、簽立日期「道光貳拾叁年八月」(原審卷2第22頁)。又系爭合約記載:「仝立合約字人賴成長、吉順、日生、木生、西川、老生今因泰、壽山兄弟於道光16、17兩年內向本族成長借銀肆佰伍拾圓,將伊承祖父遺下芝芭里林后庄田業為胎納利,近年泰山、壽山兄弟身故無嗣,殯葬費用俱無所出,叔姪日、木生等前來向成長懇求承買,依照墾批內田埔、茅厝、陂塘等項概歸成長掌管,議定田價銀共伍佰員,除舊欠肆佰伍拾員外,仍有銀伍拾員交日、木生等為還殯葬之費,當日契銀俱交明白。日生等仝念泰、壽山無嗣,一堂香火墳墓無人奉祀,爰是再向成長懇求,念叔姪情誼,孤魂無依,將既賣斷田業界內踏出田埔一塊,東至青埔陂圳為界,西至水圳為界,南至直透青埔圳頭為界,北至成長立石為界,又帶陂塘壹口,承接大溪圳水通流灌溉。現今每年定小租粟貳拾石外,又帶納業主大租粟照庄例一九五抽的永遠歸泰山、壽山及伊祖父國玉、芳生每年香燈墳墓祭掃之費。此係成長出心念及孤魂,每年將此租粟交妥當叔姪收理,別位叔姪不得爭收,亦永遠不得將此田業生借典賣,致孤魂無依,今欲有憑,仝立合約字參紙壹張各執存照。即日批明現時小租粟貳拾石除拾石為祭掃用費,每年仍存長拾石交妥當人收理放利,候放長積貯以為起厝及修理墳墓之費,叔姪不得強借,倘有積長,叔姪再公議典買田業以為祭掃公費批的。再批明其合約字參紙,日生收存壹紙,成長收存壹紙,吉順收存壹紙,倘有要用,公仝取出,仝照其田贌佃自要公仝妥議,不得私自出贌批照。道光貳參年八月日代筆人呂步雲」(原審卷2第23頁)。各該契約文字明白表示上述土地原為賴日生、賴西川、賴木生(下稱賴日生3人)之前輩叔祖賴國玉、賴芳生(下稱賴國玉2人)所有,賴國玉2人之侄孫賴泰山、賴壽山兄弟(下稱賴泰山2人)持以向賴成長質押借款,嗣賴泰山2人死亡且無嗣,賴日生3人為籌措賴泰山2人喪葬費用,於道光23年(西元1843年)8月間與賴成長約定由賴成長承買上述土地,及由賴成長提供上述土地中特定部分之年收成其中定額小租栗20石,作為賴泰山2人、賴國玉2人之香燈墳墓祭掃費用,賴日生3人則以其中10石放利生息,將來以結餘作為起造房屋及修理墳墓之用,倘再有結餘,則以之典買田業作為祭掃之用,並非約定由賴成長提供上述土地中特定部分作為祭祀賴泰山2人、賴國玉2人之用,而當時賴日生仍健在,顯然亦非約定由賴成長提供上述土地中特定部分作為祭祀賴日生之用。

㈢綜上,依系爭杜賣契約、系爭合約之約定,賴成長於道光23年

(西元1843年)8月取得上述土地後,僅體恤前業主賴泰山2人絕嗣,而就該土地之特定部分設定「物的負擔」,以該特定部分之定額收益作為祭祀賴泰山2人及其先祖賴國玉2人之用,賴成長並無以祭祀賴日生或賴泰山2人或賴國玉2人之目的,捐獻上述土地,設立祭祀公業之事實,從而,上訴人執以證明祭祀公業賴日生祀為賴成長所設立,委無可取。

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上設立一祠堂,其內供奉賴國玉、賴大

山(即賴泰山)、賴壽山等人之牌位,又賴正義於95年5月22日向中壢區公所申請派下員證明書時,檢附「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沿革」一文,足以證明賴成長捐獻系爭土地,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云云,並提出照片、「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沿革」一文為證(原審卷2第24至29頁)。惟查,上開祠堂照片僅堪印證系爭杜賣契約、合約關於賴成長以系爭土地之部分收成用於祭祀賴泰山2人、賴國玉等人之事實,不足以證明賴成長捐獻系爭土地,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事實。又上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沿革」記載「泰山、壽山於道光23年間身故無嗣..日生等..懇求成長承買前其典當之土地..賴日生再懇求成長提出土地一塊租予耕作,每年除繳納業主大租外,另再提出稻穀20石,其中10石交付給賴日生作為泰山、壽山及其伊祖父國生、芳玉祭祀之費用,另10石交妥當人收理放利,做為日後祭祀等費用。光緒21年賴成長其嫡系子孫賴殿等兄弟,因家道中落,將成長遺留位於青埔地區土地,全部讓售給青雲公..明治31年,賴日生身故後無子可繼後嗣,又無產業可資祭費,青雲公念其同宗之誼,香祀無所依附,於日據時期日本政府在台灣全島實施土地調查,通令各土地業主申報業主權(土地所有權),青雲公將繼承先父土地及前記承買之土地提撥部分,正式登記為『祭祀公業賴日生』,並為首任管理人..」,是賴正義並無承認賴成長購買系爭土地後,捐獻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情節。故上訴人主張以上開祠堂照片、「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沿革」一文,證明祭祀公業賴日生祀為賴成長所設立,亦無可取。

上訴人主張:日本政府於明治31年發佈臺灣地籍規則、臺灣土

地調查規則,實施土地調查,通令土地業主申報所有權,賴青雲以公業主賴日生之管理人名義,於明治33年(西元1900年)12月17日以土地申告書(下稱系爭申告書)、理由書(下稱系爭理由書),申告前開之㈡所示土地為公業主賴日生所有,並說明緣由為「賴日生香祀業原係管理人賴青雲先祖父賴成長於道光年間向日生兄弟承買遺下之業址..但昔日生不幸身故之日無子可繼後,嗣又無產業可資其祭費,故賴成長念其親戚之誼,不忍廢其香祀無所依歸,特將前記之業獻與日生永為祀業,當時雖無立出字據為憑,實出成長甘心自獻,今成長已故,孫青雲終不敢逆先人之命爭討其業,幸逢茲際土地調查到日,理當瀝具情由稟報」,足證賴成長承買系爭土地後,以祭祀賴日生為目的,捐獻系爭土地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云云,並提出系爭申告書、理由書為證(原審卷1第6至12頁)。惟查:

㈠依賴正義、賴志民提出之登記資料(原審卷1第129至133頁;

原審卷3第169至172頁),記載賴青雲申告業主權所依據之證書,156、163本番土地為賣買紅契,155、157、164本番土地為丈單。而賣買紅契係清朝時期,向地方衙門登錄買賣房地田產契約,粘附已繳契稅證明之「契尾」,並蓋上紅色印信關防,由買受之業戶收執之證書。在臺灣發行之丈單,則係臺灣首任巡撫劉銘傳認為臺灣許多田主有租穀(小租)收入,卻以佃戶自居,藉以逃避課稅,乃自光緒14年(西元1888年)開始,要求田主登記產權,憑以徵收地稅之文書。系爭杜賣契約、合約並非所謂紅契、丈單,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且系爭杜賣契約、合約於道光23年(西元1843年)作成,當時臺灣尚未發行丈單,足見日本政府登記上開土地業主權,非以系爭杜賣契約、合約內容為查定依據。

㈡賴青雲之曾曾祖父為賴招麟、曾祖父為賴玉喜即賴玉書、祖父

為賴友懷、父為賴道,賴道死亡後,由賴青雲繼任戶主,迄昭和3年(西元1928年)4月5日死亡為止;賴成長則為賴玉喜即賴玉書之兄弟,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稽(原審卷3第19頁),並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是賴青雲僅為賴長成之曾姪孫,彼此不存在祖孫繼承關係。然而,賴青雲於系爭理由書以與賴成長間為祖孫關係相稱。另依上訴人、賴正義提出賴青雲於明治33年12月17日同時申告登記其享有業主權之土地,其中臺北縣桃澗堡青埔庄151、152、153、154、158、161、162本番土地之登記書於業主欄登載「亡賴道繼承人」(原審卷1第

13、14頁);臺北縣桃澗堡青埔庄159、160本番土地之登記書於業主欄登載「亡祖父賴成長繼承人」(原審卷1第16頁;原審卷2第45、76、77頁)。又賴正義陳述:賴成長之孫賴殿兄弟於光緒21年(西元1895年)將賴成長在青埔庄所有土地讓售予賴道,而交付紅契契尾產權憑證予賴道收執,嗣賴青雲持以申告業主權,並由賴青雲之後代子孫持有至今等語,業據提出契尾為證(更1卷1第265頁),上訴人對於此契尾之真正未表爭執,僅爭執賴青雲因管理公業主賴日生之祀產而保管該文書並代為申告業主權云云(見更1卷1第323頁反面)。本院斟酌兩造均不爭執在明治33年(西元1900年)12月17日賴青雲申告土地業主權以前,未發現任何與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有關之文件紀錄,而上開賴青雲申告自己為業主部分,表明權利乃繼承自賴成長或賴道,且大正4年(西元1915年)9月14日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管理人變更登記為賴成長之曾孫賴齡(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當時賴青雲仍健在,卻未將上開契尾轉交賴齡保管等情,堪推論賴成長向賴日生3人承買土地後,賴成長在青埔庄所有土地權利,業已輾轉由賴青雲繼受取得,嗣因日本政府通令申報業主權,賴青雲念及賴成長前已提供部分土地年收成中之定額小租栗20石予賴日生兄弟等人,作為賴泰山2人、賴國玉2人之香燈墳墓祭掃費用,並承諾永不將該田業生借典賣,乃捐獻系爭土地,申告登記為公業主賴日生名義,並自任管理人,換言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應係由賴青雲捐地設立,賴成長非為設立人,則系爭理由書記載內容未臻精確,與事實尚有出入,上訴人執以證明祭祀公業賴日生祀為賴成長所設立,為不可採。

被上訴人提出昭和3年(西元1928年)2月16日臺北地方法院扣

民字第222號、昭和4年(西元1929年)9月5日臺北地方法院上民字第222號,賴阿井、賴加志、賴戊寅(下稱賴阿井3人)與賴齡間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管理人變更登記塗銷事件之判決及中譯文,固均記載賴阿井3人主張:昭和2年6月1日作成變更管理人決議當時,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員為61人等語(上字卷第152至175頁;更1卷1第42至48、150至159頁),賴齡就此主張未表爭執。惟依被上訴人提出賴清雲之戶籍謄本(原審卷3第19頁),賴青雲於慶應3年(西元1867年)0出生,至昭和2年(西元1927年)已屆60歲,尚不能排除賴青雲已令其後代子孫加入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派下員之事實。即令賴清雲在世時,後代子孫並未加入成為派下員,惟兩造均非賴阿井3人、賴齡之後代子孫,此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上開判決復未敘及61名派下員之姓名,自無從判斷是否包括賴成長之後代子孫在內,遑論憑以認定賴成長是否捐地設立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故上訴人徒以上開判決之記載,主張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設立人應為賴成長云云,顯然無稽。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賴成長捐獻系爭土地,設立祭祀公業賴

日生祀云云,未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為不可採,則上訴人主張其為賴成長之直系後代子孫乙節,縱令可採,上訴人亦無從因繼承賴成長而成為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員。故上訴人求為以判決確認其就祭祀公業賴日生祀之派下權存在,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章大富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編號│種類│ 坐落(重測前)│ 重測後 │ 面積㎡ │所有權登記名義│ 備考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94.12 │ 桃園縣 │被徵收││ 1 │ │ 青埔段 │ 0381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257.86 │ 祭祀公業 │ ││ 2 │ │ 青埔段 │ 0382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678.98 │ 桃園縣 │被徵收││ 3 │ │ 青埔段 │ 0385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362.9 │ 桃園縣 │被徵收││ 4 │ │ 青埔段 │ 0386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02.89 │ 祭祀公業 │ ││ 5 │ │ 青埔段 │ 0387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0.27 │ 桃園縣 │被徵收││ 6 │ │ 青埔段 │ 0388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86.73 │ 桃園縣 │被徵收││ 7 │ │ 青埔段 │ 0389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57.66 │ 祭祀公業 │ ││ 8 │ │ 青埔段 │ 0390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4.53 │ 桃園縣 │被徵收││ 9 │ │ 青埔段 │ 0392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2.84 │ 桃園縣 │被徵收││ 10 │ │ 青埔段 │ 0393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4.27 │ 祭祀公業 │ ││ 11 │ │ 青埔段 │ 0394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4.68 │ 祭祀公業 │ ││ 12 │ │ 青埔段 │ 0395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0.0021 │ 祭祀公業 │ ││ 13 │ │ 青埔段 │ 0396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02.58 │ 桃園縣 │被徵收││ 14 │ │ 青埔段 │ 0397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211.83 │ 桃園縣 │被徵收││ 15 │ │ 青埔段 │ 0398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65.93 │ 桃園縣 │被徵收││ 16 │ │ 青埔段 │ 0399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86.96 │ 桃園縣 │被徵收││ 17 │ │ 青埔段 │ 0400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0.36 │ 桃園縣 │被徵收││ 18 │ │ 青埔段 │ 0454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037 │ 桃園縣 │被徵收││ 19 │ │ 青埔段 │ 0455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7.93 │ 桃園縣 │被徵收││ 20 │ │ 青埔段 │ 0457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3.89 │ 桃園縣 │被徵收││ 21 │ │ 青埔段 │ 0458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0.38 │ 桃園縣 │被徵收││ 22 │ │ 青埔段 │ 0459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41.08 │ 桃園縣 │被徵收││ 23 │ │ 青埔段 │ 0460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9.44 │ 桃園縣 │被徵收││ 24 │ │ 青埔段 │ 0461 │ │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4541.8│ 祭祀公業 │ ││ 25 │ │ 青埔段 │ 0462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230.61 │ 祭祀公業 │ ││ 26 │ │ 青埔段 │ 0663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467.17 │ 祭祀公業 │ ││ 27 │ │ 青埔段 │ 0664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54.21 │ 祭祀公業 │ ││ 28 │ │ 青埔段 │ 0673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337.98 │ 祭祀公業 │ ││ 29 │ │ 青埔段 │ 0674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2526.95│ 祭祀公業 │ ││ 30 │ │ 青埔段 │ 0675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5.98 │ 祭祀公業 │ ││ 31 │ │ 青埔段 │ 0705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166.46│ 祭祀公業 │ ││ 32 │ │ 青埔段 │ 0713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29613.21│ 祭祀公業 │ ││ 33 │ │ 青埔段 │ 0718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7006.6 │ 祭祀公業 │ ││ 34 │ │ 青埔段 │ 0721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12649.81│ 祭祀公業 │ ││ 35 │ │ 青埔段 │ 0723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1779.61 │ 祭祀公業 │ ││ 36 │ │ 青埔段 │ 0727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600.63 │ 祭祀公業 │ ││ 37 │ │ 青埔段 │ 0728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2000 │ 祭祀公業 │ ││ 38 │ │ 青埔段 │ 0729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521.85 │ 祭祀公業 │ ││ 39 │ │ 青埔段 │ 0731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48.51 │ 祭祀公業 │ ││ 40 │ │ 青埔段 │ 0732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396.27 │ 祭祀公業 │ ││ 41 │ │ 青埔段 │ 0733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189.09 │ 祭祀公業 │ ││ 42 │ │ 青埔段 │ 0734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土地│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4337.65│ 祭祀公業 │ ││ 43 │ │ 青埔段 │ 0735 │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地號 │ │ │ │├──┼──┼────────┼────┼────┼───────┼───┤│ │建物│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66 │ 祭祀公業 │ ││ 44 │ │ 青埔段 │0000-000│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建號 │ │ │ │├──┼──┼────────┼────┼────┼───────┼───┤│ │建物│ 桃園縣中壢市 ○ ○○段 │ 274 │ 祭祀公業 │ ││ 45 │ │ 青埔段 │00000-00│ │ 賴日生祀 │ ││ │ │ 00000-000 │ 建號 │ │ │ │└──┴──┴────────┴────┴────┴───────┴───┘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