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賴玉霖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巴哈姆特電玩資訊站)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9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訴訟,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