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27號上訴人即附 黃茂峰帶被上訴人
黃景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欣宜律師被上訴人即 元大喆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井天文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趙懷琪律師
參 加 人 元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明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管理規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