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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1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27號上訴人即附 黃茂峰帶被上訴人

黃景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欣宜律師被上訴人即 元大喆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井天文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趙懷琪律師

參 加 人 元鼎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子明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複 代理 人 曾憲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管理規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李瑜娟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裁判案由:撤銷管理規約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