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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1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565號上 訴 人 呂國清訴訟代理人 林誌誠律師被上訴人 呂聰明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4年11月16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詩穎附件: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九筆定期存款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則上訴人即應就下列事項為主張並舉證:

㈠借名登記契約成立時間為何?金額為若干?存款方式為現金

存入或他帳戶轉入?㈡定期存款利息由何人領取使用?㈢定期存單與印章由何人保管?目前是否仍然存在?㈣系爭定期存款是否業因屆期而終止?㈤上訴人是否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上訴人係請求返還定期

存單或請求返還現金?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259條第1款或第767條規定?

二、被上訴人備位抗辯稱系爭定期存款為上訴人所贈與,有何證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