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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1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141號上 訴 人 黃典隆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間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一、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起訴狀記載(見原審卷第2頁),其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2項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法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計7,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