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43號上 訴 人 黃典隆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確認無法律上利益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三項請求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