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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376號上 訴 人 沖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憲登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艾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4年5月6日對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37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依首揭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