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43號上 訴 人 楊鈊如
吳尚彥蔡發仁兼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詹志清訴訟代理人 詹玉芬上 訴 人 楊永隆訴訟代理人 溫夢蟬上 訴 人 洪秀賢
王潤身(即王炳勛之承受訴訟人)王潤國(即王炳勛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被上 訴 人 馥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芷蘋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吳青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