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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94號聲 請 人即 上訴 人 陳志維(即陳金鈴之承受訴訟人)

陳敬森(即陳金鈴之承受訴訟人)陳金德林清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明熙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蕙怡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依聲請就溢收之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第三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叁佰壹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26日103年度上字第394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 萬4960元,聲請人繳納6 萬327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溢繳8316元(計算式:63,276-54,960=8,316 )。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依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