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64號上 訴 人 高第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庭偉訴訟代理人 蔡智杰視同上訴人 張心煌被 上訴人 張培倫訴訟代理人 徐敏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視同上訴人係經上訴人民國(下同)101年10月21日101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受選任為管理委員,而被上訴人已於103年5月21日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上訴人101年10月21日101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存在(103年度訴字第947號),爰裁定於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47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業經被上訴人於103年8月7日撤回而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