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14號上 訴 人 徐敏健被上訴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李陳秀嬌
李正義賴安國黃昭仁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郭世昌律師余席文律師被上訴人 賴安國被上訴人 黃昭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