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578號上 訴 人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張雯芳律師被 上訴人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顏邦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進口貨物稅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他造:㈠兩造訂定之系爭契約清單()備註之第點第3項約定:「乙方所交貨品係為國內生產、製造、組裝者……」,其中所謂「組裝」之意義為何?㈡本案採購之標的是否屬規格採購?有無改裝?如有,其改裝之內容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